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江西华宇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部年月日目录1工程概况2编制依据3专业工程的特点4监理工作流程5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6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7质量控制与检查验收8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9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0信息资料管理××××工程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工程概况1.1项目概述:1.2项目组织系统:类别单位名称备注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总包)施工单位(分包)2编制依据2.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2.2《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2.3《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2.4《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节能监理工作导则(试行)》2.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2.1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2.1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2.13《外墙内保温板》(JG/T159-2004)2.14《外墙外保温建筑构造》(02J(03)121-2)2.15《外墙内保温建筑构造》(03J122)2.1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2.17《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2.18《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5)2.19《胶粉聚苯板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2.2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2.21《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2.22《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规程》(DG/TJ08-206-2002)2.2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2.2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2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2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2.2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2.28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3专业工程的特点(可以从墙体节能形式、幕墙节能形式、门窗节能形式、屋面节能形式、地面节能形式、采暖节能形式、通风与空调节能形式、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形式、配电与照明节能形式、检测与控制节能形式等方面进行编写)4监理工作流程5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5.1节能施工目标值本工程节能分部施工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质量合格。5.2建筑节能监理工作控制要点5.2.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控制要点5.2.1.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工程施工图纸关于节能方面的内容;5.2.1.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节能方面规范、规程、图集及技术标准等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与本工程有关的规范及图集等;5.2.1.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图会审,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5.2.1.4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交底会,对建筑节能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确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5.2.1.5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5.2.1.6对分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相应的资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施工技术标准。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资质。5.2.1.7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5.2.1.8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大型供货厂家进行考察,了解生产能力、业绩情况、质量情况等;5.2.1.9根据建科【2008】116号《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肥地区的项目还应遵照合建质安监[2008]13号《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文件相关要求执行。5.2.2施工阶段的监理控制要点5.2.2.1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及设备,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⑴对材料和设备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进行检查验收,并在材料/设备报审表中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⑵核查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检查出(入)境商品检验报告;⑶对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检查其配合比通知单;⑷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⑸检查有无本行政区域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⑹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为见证取样送检。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见下表: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序号分项工程复验项目1墙体节能工程1保温板材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压缩强度、阻燃性;2保温浆料的导热系数、压缩强度、软化系数和凝结时间;3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4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5其他保温材料的热工性能;6必要时,可增加其他复验项目或在合同中约定复验项目。2幕墙节能工程1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阻燃性;2幕墙玻璃: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露点;3隔热型材:拉伸、抗剪强度。3门窗节能工程1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2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3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4屋面节能工程1板材、块材及现浇等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压缩(10%)强度、阻燃性;2松散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和阻燃性;5地面节能工程1板材、块材及现浇等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压缩(10%)强度、阻燃性;2松散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干密度和阻燃性;6采暖节能工程1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吸水率;2散热设备的热工等技术性能;3在合同中约定的复验项目。7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1对风机盘管机组、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等设备的热工技术性能进行核查;2对风机的风量、风压、效率等技术性能进行核查;3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吸水率进行复验;4对合同中约定的复验项目进行复验。8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1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等设备的热工技术性能进行核查;2对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技术性能进行核查;3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吸水率进行复验;4对合同中约定的复验项目进行复验。9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低压配电电缆截面、电阻值;2照明光源;3灯具;4附属装置。10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⑺核查建筑节能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使用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5.2.2.2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对新的或首次采用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施工技术方案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定后予以签认。5.2.2.3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通知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文件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设计变更手续,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5.2.2.4进行施工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行使质量监督权;5.2.2.5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5.2.2.6组织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专题会议,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5.2.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自检结果和必要的图象资料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其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2.2.8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5.2.2.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单位等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5.2.2.10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幕墙、地面、屋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设备及管网等保温绝热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采取旁站形式实施监理。5.2.2.11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5.2.2.12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⑴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⑵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
本文标题: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3939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