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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3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已经铁道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由铁道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十八日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1—2—1~4,余类推。本《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主编。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科技处反馈(北京100020)。二○○○年十月十八日第一篇设计1线路与车站1.1线路1.2车站2路基2.1一般规定2.2路肩高程2.3路基面宽度2.4基床2.5路堤3桥涵3.1一般规定3.2钢桥3.3钢筋混凝土结构3.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3.5混凝土和砌体结构3.6地基和基础4隧道4.1一般规定4.2建筑材料4.3结构计算4.4隧道衬砌4.5洞内道床4.6辅助坑道4.7防排水5给水排水6通信6.1通信网6.2电话交换6.3干、局线通信系统6.4传输系统6.5线路专用通信6.6通信电源6.7交流电气化铁路对通信电缆线路的影响及防护7信号7.1一般规定7.2地面固定信号7.3轨道电路7.4转辙装置7.5站内联锁7.6驼峰信号7.7区间道口信号7.8供电7.9防护8电力8.1变、配电所8.2架空电力线路8.3低压配电及电气装置9电力牵引供电9.1牵引供电9.2接触网9.3供电段10机务设备和车辆设备11房屋建筑12环境保护第二篇施工l基本规定2施工安全3轨道3.1普通轨道3.2无缝线路3.3整体道床轨道4路基4.1一般规定4.2路堤和路堑4.3特殊路基4.4支挡结构5桥涵5.1基础5.2墩台5.3现场灌筑梁5.4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桥涵5.5既有线顶进桥涵5.6架梁6隧道6.1一般规定6.2施工准备6.3开挖6.4支护衬砌6.5辅助坑道6.6防排水6.7整体道床和混凝土宽枕道床6.8瓦斯隧道7给水排水7.1水源7.2管道7.3贮配水设备7.4水处理8通信8.1通信站设备8.2通信电源设备和通信接地装备8.3长途通信电缆线路8.4通信光缆线路8.5铁路专用通信设备8.6列车无线调度通信8.7数字微波通信9信号9.1地面固定信号机9.2转辙装置9.3轨道电路9.4电缆线路9.5室内设备9.6闭塞设备9.7防护10电力10.1变、配电所10.2架空电线路10.3电缆线路10.4室内外配线10.5室内外照明10.6接地11电力牵引供电11.1牵引变电所11.2接触网11.3牵引供电远动系统11.4电气试验第一篇设计1线路与车站1.1线路《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50090—991.0.18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GB146.1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规定。3.1.8区间线路线间距及其加宽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线地段的线间距不得小于表3.1.8—1规定的数值。表3.1.8—1区间直线地段昀小线间距(m)线别间区间直线地段昀小线间距第一、二线间4.0第二、三线间5.3注:区间直线地段两单线铁路并行引入车站时的昀小线间距应根据装设信号机和通行超限货物列车情况按需要计算确定。2曲线地段的线间距加宽值应按规定确定。5.1.2铁路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5.2.8铁路路段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140km/h和120km/h的地段,道口必须设人看守。1.2车站《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50091—992.1.1在铁路车站线路的直线地段上,主要建筑物和设备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表2.1.1的规定。表2.1.1主要建筑物和设备至线路中心线距离(mm)序号建筑物和设备名称高出轨面的距离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位于正线或站线一侧(下面两种情况除外)1100及以上≥2440位于站场昀外站线的外侧1100及以上≥30001跨线桥柱、天桥柱和接触网、电力照明等杆柱边缘位于昀外梯线或牵出线一侧1100及以上≥3500位于正线或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的站线一侧1100及以上≥24402信号机和水鹤边缘位于不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的站线一侧1100及以上≥21503货物站台边缘普通站台11001750高站台≤48001850高站台11001750普通站台50017504旅客站台边缘位于正线或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的站线一侧的站台30017505车库门、转车盘、洗车架和专用煤水线、洗罐线、加冰线、机车走行线上的建筑物边缘1120及以上≥2000注:1车站改建确有困难,高柱信号机边缘距正线中心线的距离可保留2100mm,至到发线中心线的距离可保留1950mm;2起吊机械固定杆或走行部分附属设备边缘至货物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440mm;3清扫或扳道房屋外缘轮廓突出部分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500mm;4围墙外缘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500mm,改建车站,在困难条件下,可采用3000mm。2.1.2在铁路车站线路的曲线地段上,各类建筑物和设备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有关规定加宽。位于曲线内侧的旅客站台,如线路有外轨超高时,应降低站台高度或提高线路;降低或提高的数值为0.6倍外轨超高度。2.1.3在线路的直线地段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的线间距应符合表2.1.3的规定。表2.1.3车站线间距(mm)序号名称线间距1正线间、正线与其相邻线间50002到发线间(包括中间无站台的旅客列车到发线间)、调车线间50003次要站线间(换装线除外)4600相邻两线均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3004装有高柱信号机的线间相邻两线只一线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000相邻两线均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500相邻两线只一线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2005装有水鹤的线间相邻两线均不通行超限货物列车50006客车车底停留线间5000线间无照明和通信等电杆60007客车整备线间线间有照明和通信等电杆70008货物直接换装的线路间36009牵出线与其相邻线间650010调车场各线束间650011调车场设有制动员室的线束间700012梯线与其相邻线间500013中间有或预留电力机车接触网支柱的线间6500注:1表列序号1,客、货列车通过正线与有列检作业的相邻线间,线间距应加宽至5500mm,改建车站,在困难条件下,可采用5000mm;2表列序号2,编组站的到达场、到发场和出发场铺设列检小车通道的相邻线间距不应小于5500mm,列检小车通道宜设在不通行超限货物列车的线路间;改建车站,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到发线间、调车线间可保留不小于4600mm线间距;3表列序号6,改建客车整备所,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客车车底停留线间、备用客车存放线间,可采用不小于4600mm线间距;4表列序号9,不配属调机的中间站的牵出线与相邻正线的线间距可采用5000mm,配属调机的牵出线(编组站除外)改建困难时,与相邻线的线间距也可采用5000mm,但线间设高柱信号机时不应小于5300mm;5在区段站及其他大站上,昀多每隔8条线路应设置一处不小于6500mm的线间距,此线间距宜设在两个车场或线束之间;6曲线地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有关规定加宽线间距;7照明和通信电杆等设备,在站线较多的大站上应集中设置在有较宽线间距的线路间;在中间站宜设置在站线之外。2.1.4在电气化铁路上,车站的调车线、有大型起吊设备的装卸线、车辆段段管线、站修线、蒸汽或内燃机车停留及整备线、轻油油库线、易燃易爆物品专用线路和其他不适宜电气化的线路,不应架设接触网。2.1.8站内正线应保证通行超限货物列车。2.1.11当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超过6‰的下坡道时,在车站接车线末端应设置安全线。2.1.16车站内应设置道路系统,并应考虑与城镇或地方道路有方便的联系。线路跨越站内主要道路的跨线桥,其净空应能满足消防和运输车辆通过的要求。《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994.0.1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相交叉时,不应在站场及其所属设备的上方或下方穿越。严禁在铁路编组站、昀高聚集人数4000人及以上的客运站及其所属设备的上方或下方穿越。4.0.2严禁公路、道路在危险品货场、洗罐所、易燃易爆物品车辆集中的工业站上方跨越。公路、道路不应在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到达场、调车场、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和仓库建筑总面积在3000m2及以上的货场、集装箱货位面积在10000m2及以上的货场装卸作业场地上方跨越。4.0.3区段站或编组站的调车场,当调车线数量为10~18条时,应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为19~36条时,应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大于36条时,除应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外,还应在调车场内适中位置沿其线路方向增设一条消防车道。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铁路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范》TBl0061—983.2.2布置站场及枢纽时,站、段、所的位置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及产生有害气体、烟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2路基2.1一般规定《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10001—991.0.5路基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石料及其砌筑用水泥砂浆的昀低强度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附录B路基工程混凝土与砌体强度等级及适用范围。表B材料昀低强度等级混凝土与砌体种类水泥砂浆石料混凝土适用范围MU20—侧沟、天沟、排水沟M5MU30—坡面防护、边坡渗沟、护墙M7.5MU30—渗水暗沟、支挡结构物、急流槽、冲刷防护、严寒地区的侧沟、天沟、排水沟、护墙片石砌体M10MU30—渗水隧洞边墙、浸水和严寒地区支挡结构物——C10基础垫层——C15检查井、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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