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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55号令)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对2011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34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请各相关认证机构结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55号令),一并贯彻执行好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加强对获证组织和新申请认证组织的宣传贯彻,共同维护有机认证市场的健康发展。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4)国家认监委2014年4月23日附件编号:CNCA-N-009:201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目的和范围··········································52.认证机构要求········································53.认证人员要求········································64.认证依据············································65.认证程序············································66.认证后管理·········································177.再认证·············································19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199.信息报告···········································2110.认证收费··········································22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5号令,下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对从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2.认证机构要求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可证实其具备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能力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能力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2.3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作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2.4认证机构不得将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3.认证人员要求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与销售管理、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全体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4.认证依据GB/T19630《有机产品》5.认证程序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5.1.3认证依据。5.1.4认证收费标准。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5.1.9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以及管理和控制有机认证产品销售证的要求。5.2认证机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条件:5.2.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基本要求。5.2.2认证委托人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5.2.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5.2.4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出现《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5.2.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5.2.6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1)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农户或个体加工组织的,应当同时提交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具体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②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加工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3)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包括水、气和有无面源污染)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4)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6)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技术规范及销售证管理的声明。(7)有机生产、加工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8)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9)其他相关材料。5.3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符合5.2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5.3.1审查要求如下:(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5.3.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5.3.3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5.4现场检查准备5.4.1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职检查员,并担任检查组组长。5.4.2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认证机构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5.4.3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可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加工过程和生产加工基地等。(3)检查组组长和成员;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4)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5)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认证机构可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内容告知认证委托人。5.4.4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1)检查计划应保证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由多个农户、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型组织)申请有机认证的,应检查全部农户和个体生产加工组织;对加工场所要逐一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应对二次分装或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完整性。(2)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当地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各农户间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的相似程度。③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④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5.4.5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5.4.6认证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5日将认证委托人、检查通知及检查计划等基本信息登录到国家认监委网站“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检查方案和计划等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日提出;认证机构应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5.5现场检查的实施检查组应当根据认证依据要求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的符合性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2.6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5.5.1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部分进行检查。(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3)对GB/T19630.4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汇总和核算。(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情况进行评价和验证。(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8)采集必要的样品。(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5.5.2对产品的样品检测(1)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安排样品检验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得到检验检测结果。(2)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3)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检测)报告,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5.5.4对有机转换的检查有机转换计划须事前获得认证机构认定。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
本文标题:CNCA-N-009:201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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