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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17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其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商、税务、民政、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住址证明。”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2/17所申报:”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等居住登记信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指定居住登记信息申报人。”五、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民政、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或者护送、引导其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运用网络技术、移动终端等科技手段,拓展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报送、核对方式,不断提高居住证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方便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七、删除第十二条。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江西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3/17“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与流动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申领居住证时无法提供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或者就读证明材料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的居住地住址、就业证明材料及亲属关系证明。”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收到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偏★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4/17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第二款修改为:“居住证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到核发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签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成本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17“(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等医疗卫生服务;“(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政府救助;“(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十四、将第十八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前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接受义务教育,符合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中考、高考;“(二)在居住地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三)可以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选举,以及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四)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以及非遗展示传习场所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6/17“(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七)申请政府临时救助;“(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三)机动车登记;“(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十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十六、删除第二十条。十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7/17“(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十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1年8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2016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17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第三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方便流动人口办理有关就业、就学、经营、社会保障等事务。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其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工商、税务、民政、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9/17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居住地住址证明。第八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向公安派出所申报:(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三)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精品文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10/17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第九条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出租房屋具体地址等居住登记信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管理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指定居住登记信息申报人。第十条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经营单位按照《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住宿登记。第十一条在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在其入学时进行登记。公安、民政、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或者护送、引导其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求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按照患者住院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登记。上述人员不再需要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第十
本文标题: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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