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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项目号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设定依据6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4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7条5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9条13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24条19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2条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禁止准入类(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限制准入类(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四)金融业第1页,共8页项目号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设定依据26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8条(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第2页,共8页项目号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1★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6条、第10条、第11条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19条3★不得在互联网上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吸毒、制毒、贩毒等违法犯罪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在内的任何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不参与任何网上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中国互联网禁毒公约》第2条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15条(一)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广告法》、《枪支管理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互联网禁毒工作的意见》(二)金融业附件1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一、国家发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实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改经体[2016]442号,以下简称《草案》)初步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其中,涉及通过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由线下向线上延伸的事项,仍参照现行管理制度和《草案》规定执行,本负面清单不再另行列出。二、本负面清单初步列明了一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领域涉及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市场准入事项,共36项,其中,禁止准入类6项,限制准入类30项。注:标★事项,属于《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所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但经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和科学评估后认为确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新设事项,拟经试行试点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依据禁止准入类第3页,共8页项目号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设定依据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10条6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1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4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限制准入类(一)制造业《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5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4页,共8页项目号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设定依据3★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6条、第13条、第15条4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7条5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9条6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4条7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5条8★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4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9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第10条10★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第111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5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004年国务院412号令第112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第5页,共8页项目号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设定依据12★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5条13★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24条14★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15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4条16★申请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申请设立第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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