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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2•《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第一节一、国际法的名称现在使用的国际法的名称室友边沁[英]提出的。二、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国内法主体不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个人、法人、社团、国家机关、国家调整对象国家之间的国民关系国家内部之间的关系制定程序和立法形式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认可共同协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强制方式依靠主体自觉遵守或国家集体采取制裁措施予以保障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名词解释,都答上)名称时间代表人主要观点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普芬道夫[德]来源与人类的理性良知和法律意识实在法学派18、19世纪奥本海[英]来源于现实国家的意志,表现为条约和习惯格老秀斯派17、18世纪格老秀斯[荷]首要根据人类的理性,次要根据国家3的一般同意•(二)现代国际法学派(名词解释、多选)名称时间代表人主要观点社会连带学派(复活自然法学派)20世纪狄骥[法]来源于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即各民族法律的良知规范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20世纪凯尔森[美]来源于国际的最高规范,即人类的正义感合法的良知新实在法学派政治权利说政策定向说20世纪施瓦增伯格[美]麦克杜格尔来源于国家的权力和均衡或国家的对外政策•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名词解释、多选)明示协议:通过条约的形式表现模式协议:各国对已存在的某些规则的认可——国际习惯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二、中世纪国际法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三、近代国际法4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第一次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法的体系逐步形成。•国际组织的创建。(单选)《威斯特法里亚合约》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第一次明确提出主权平等原则;第一次通过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争端;条约必须遵守;确立了外交常驻代表机构四、现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空前发展阶段•国际法主体的增加•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五、中国与国际法中国与国际法•1839年林则徐命人将瓦特尔的《万国法》中一部分译成中文称《各国律例》•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译惠顿的《国际法原理》中文称《万国公法》•新中国成立后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核心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二、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多选:国际法渊源的内容5一般法律原则次要国际法渊源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辅助材料)、国际组织的决议1.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y)1)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最重要的渊源适用范围有限:只约束缔约国2)国际条约的分类(所有条约都是渊源,知识适用范围不同)多边条约双边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2.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Custom)1)概念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2)构成物质因素心理因素3)形成的证据国家外交实践的材料国家内部的行为国际组织的实践3.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PrinciplesofLaw)1)概念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时效原则、善意原则、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契约必须履行原则、尊重既得权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一般法律原则用于弥补法院判案时没有相应的条约和习惯的空白案例:对俄国人的赔偿仲裁案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不同观点理论上的认识:区别: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主体、对象、渊源、实施)联系:i.国家在处理二者关系上是国内法应执行国际法的规定ii.国内法的一些原则、规则、制度是借用国际法的概念iii.国内法在一些制度上受国际法的影响6iv.国家为了履行国际义务,往往将一些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规则,促进国内法完善。实践上的认识二、中国的立场和实践•关于条约:宪法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从实践来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等几种情况都存在。•关于习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国法律和所缔结的条约都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三、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个原则国内法原则:(选择)国内法优于条约(阿根廷)条约优于国内法(中国、法国)后法优于签条约(美国、德国)思考题一、名词解释: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习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国际法为准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际书面协议。自然法学派:存在于17、18世纪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普芬道夫,主要观点是国际法来源于人类的理性良知和法律意识实在法学派:存在于18、19世纪,代表人物奥本海,主要观点是国际法来源于现实国家的意志,表现为条约和习惯二、选择:1.国际法的性质与渊源?2.有关国际法效力根据的观点?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4.简述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三、论述题: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7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是指被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2、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约束力)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二、国际法基本元则体系1、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真诚履行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会员国合法行动协助,不干涉别国内政,2、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侵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形成由中国在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和倡导的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五项原则,最早出现在1954年4月29日,中印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并在后来数百个中外签订的条约中得以重申。2、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83、重要意义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国家主权原则1、主权的定义:国家主权是国家在国际商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力。两方面特性: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属地最高权,属人最高权。二、互不侵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侵略的定义: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任何其他违反国际法的方式使用武力(1974《关于侵略的决议》)•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单独或集体自卫经安理会授权采取的维持或恢复和平所需的军事措施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1、含义: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四、平等互利原则平等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如何,也不分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如何,在国际关系中,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五、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六、民族自决原则1、含义民族自决原则指被殖民主义奴役或压迫的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原则。七、诚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此原则是由“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规则发展而来的。此原则的含义:是要求各国必须自觉地、诚实地、严格地履行来自国际法的法律义务。宪章义务由于一般条约(产生冲突时,宪章优先)八、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用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仲裁与国际司法等手段以及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方法解决国家间的纠纷与争执。9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国际法院,1986年)思考题一、名词解释: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在国际商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管理国家的权力。两方面特性: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侵略: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任何其他违反国际法的方式使用武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原则指被殖民主义奴役或压迫的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用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仲裁与国际司法等手段以及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方法解决国家间的纠纷与争执。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要求各国必须自觉地、诚实地、严格地履行来自国际法的法律义务。二、多选: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内容?三、论述题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一节国际法主体概述一、主体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记)(1)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权利能力: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3)诉讼能力:由国际求偿能力二、主体的范围国家——基本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派生主体10民族解放组织——过渡性主题(巴勒斯坦民族解放组织)案例:联合国的求偿权问题(国际法院,1949年)三、个人在国际法上的特殊地位派生主体、部分国际法主体第二节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一、国家的要素1、国家的概念(名词解释)定居在一定领土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统治下组成的实体2、要素(选择)确定的领土、固定的居民、自主的政府(可有可无)、独立的主权二、国家的种类1、单一国(主体)(选择,哪个是国际主体、哪个不是)2、复合国(1)历史上的复合国形式1)身合国(君合国)(非主体)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同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的国家联合。各成员国保有全部主权,各自独立,享有独立的外交权。如:1815-1890年的荷兰-卢森堡2)政合国(物合国)(主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根据国际条约而组成的国家联合。成员国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合为一体,外交和军事事务由一共同
本文标题:国际法教学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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