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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2001年10月22日厦财文[2001]85号印发,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差旅费改革思路,经调查研究,现对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做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一、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住宿的等级标准。项目等级标准职务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一般地区省内(不含福州市区)直辖市省会市单列市经济特区北京市上海市副市长以上,以及相当职务人员220220280350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市级机关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水量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主任医师,艺术一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人员。120120150200其余人员10080120150(二)市级机关一级局的副局长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住宿等级标准,一律按“其余人员”执行。二、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杂费,不得再凭据报销邮电费、通讯费)包干标准出差地区标准省外地区每天30元省内地区每天20元1、副市长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公杂费可实行包干,也可凭据实报实销。2、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客车(不含出租车小汽车)费用可凭据报销。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地区经济特区、北京、上海市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一般地区省外省内(不含福州)补助标准(元)60504030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除会议通知伙食费自理的可凭据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其余不得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五、工作人员出差,只能凭交通工具和住宿费的发票按规定标准报销有关差旅费,学习考察费、会议费等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由考察组团单位和旅行社开出的发票也不予报销。六、差旅费标准提高后增加的支出从各单位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中自行消化,财政不再给予追加预算,希望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出差的审批,从严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七、各区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八、本通知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出差的有关规定仍按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规定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11月8日厦财事[1996]72号印发,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厦财文[2001]85号部分调整)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按出差的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各单位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人数、地点、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出差实际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其超过计划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等级标准项目职务轮船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住宿费限额标准一般地区直辖市省会市单列市经济特区北京市副市长以上,以及相当软一一按160200240职务人员席车等舱位等舱位实报销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市级机关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级)以上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人员。软席车二等舱位一等舱位按实报销80100150其余人员硬席车三等舱位普通舱位按实报销6080110(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三)处级以上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四)市级机关二级局的副局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一律按“其余人员”执行。(五)1993年工资制定改革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总和在189.5元以上(含189.5元),出差已享受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第四条住宿费开支办法(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全部自理。(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含会议)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凭证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二)副市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三)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出差地区标准省外地区每天六元省内地区每天三元1、副市长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凭据实报实销。2、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外凭据报销。(四)下列人员出差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挂职锻炼,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2、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4、各单位认为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第六条乘坐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空调费用不计人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计发给个人补助费:(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车列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二)符合乘坐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一)款规定的硬席票价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补帖。第七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的伙食费。第八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编者注:略,厦财文[2001]85号已改)(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含社教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地区经济特区、北京市省外省内补贴标准(元)1074(三)大中专毕业生下基层锻炼伙食补贴标准: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基层锻炼,即到同安、集美、杏林区锻炼,按在基层锻炼的实际天数每人每天补助4元。(四)工作人员出差到同安县;集美区、杏林区每天补助6元,岛外工作人员到市区出差的每天补贴6元。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补贴,如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则不得报销出差补贴,出差不足一天,按半天发给补贴。(五)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凡符合乘机条件改乘火车的,在途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六)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七)市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的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不分乘何种交通工具,按途中一般地区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即每人每天30元。第九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报支,不得回所在单位报销。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务会议人员回所在单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材料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第十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船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二等船位的,按二等船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报支。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O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支(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托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第十二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给旅费。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各县(区)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市财政局(92)厦财事宇第37号《厦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92)厦财事宇第63号《关于<厦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本文标题: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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