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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通告(第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6]26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授权,现将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和厦门市国家保密局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一、职权性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法依据:共39件(一)法律(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二)行政法规(8件)(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三)地方性法规(11件)(1)《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2)《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3)《福建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财政、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和监督。(4)《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5)《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组织协同指导、监督。(6)《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7)《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投诉,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接到职工投诉,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月内调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立即移送,并通知投诉人。(8)《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第四条:厦门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工作。区劳动行政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9)《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统一办理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11)《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四)部门规章(10件)(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2)《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5)《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四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境外就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出入境秩序的管理。(6)《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7)《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9)《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10)《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第七条: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五)政府规章(8件)(1)《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福建省政府令第17号)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2)《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福建省政府令37号)第三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财政、劳动、工商、统计、税务、人事等部门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3)《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政府令39号,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四条:生育保险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财政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监督。(4)《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福建省政府令第74号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2002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将本文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劳动监察。(5)《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第六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6)《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08号)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7)《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第三条: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8)《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6年10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市、区设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承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资金的收储、建档等业务。镇设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所,村设立代办站,负责收取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养老金。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名称:1、厦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执法依据:共2件(一)法律(1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二)部门规章(1件)(1)《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2、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执法依据:共9件(一)法律(1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本文标题: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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