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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書(無障礙設施改造工程)1台北縣新店市屈尺國民小學工程契約書採購機關台北縣新店市屈尺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為委託(以下簡稱乙方)承造「台北縣新店市屈尺國民小學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以解決(填招標目的)無障礙設施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第一條本契約文件及效力:(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4本契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5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二)、本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三)、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1本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3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五)、本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工程契約書(無障礙設施改造工程)2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六)、本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七)、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送達,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八)、本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原則。(九)、除另有規定外,本契約自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並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十)、本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本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十一)、前款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本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第二條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詳如設計圖說等。第三條本契約價金之給付,依本條之附件規定方式辦理。第四條本契約價金之調整:(一)、本契約因實際需要,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辦理變更設計,乙方同意配合辦理。變更設計後本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調整之:1原有工程項目之增減數量以本契約各該項目之單價計算。2新增工程項目者,增加數量以雙方議定之單價計算。3因變更設計而需廢棄拆除乙方已履約完成之部分項目,由甲方按實核驗收數量以本契約相關單價計給外,並酌補拆除清理、退運費及合理之損失。如屬特殊材料確無法退貨時,得由甲方按本契約單價收購。(二)、變更設計之作業,如必須使進行中之工程停工時,甲方同意預估復工時間,以書面通知乙方配合,如停工期間累計逾三個月以上時,乙方得請求就超過三個月以上期間之管理費及合理之損失補償,但不包括乙方所失之利益。(三)、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本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甲方認定金額與本契約工程契約書(無障礙設施改造工程)3價金之差價減價(本倍數未填時,為三)倍。(四)、本契約所附供乙方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數,不得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採本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本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五)、本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六)、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本契約價金得予調整: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3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七)、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本契約價金中扣除。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本契約價金不予調整。(八)、乙方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乙方負責。(九)、本契約規定乙方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另有規定外,其檢驗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第五條本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1本契約無給付預付款。2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a.甲方之本契約(部分)工程款尚未撥入,或遇會計年度保留期間,無法支付該款項者。b.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十者。c.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d.未履行本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e.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f.乙方依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應繳納代金而未繳納者。工程契約書(無障礙設施改造工程)4g.其他違約情形,經甲方書面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完妥者。3契約價金得依預算金額(如指定指數,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4本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5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準。6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依規定應繳納代金者,應分別依規定向「臺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土地銀行板橋分行050005400101帳號及「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臺灣銀行營業部(二)007036070022帳號,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7本契約價金總額,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二)、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三)、乙方履約有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本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四)、履約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其費用除乙方本身所需者外,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本契約價金內。(五)、分包本契約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報備於甲方,並經乙方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本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項規定(繳納代金之規定除外),或與甲方另行議定。第六條稅捐(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二)、乙方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料、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所生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規費,由乙方負擔。(三)、進口財物或臨時設施,其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第七條履約期限詳如本條文之附件。第八條材料機具及設備工程契約書(無障礙設施改造工程)5(一)、本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二)、前款工作場地設備,指乙方為本契約履約之場地或履約地點以外專為本契約材料加工之場所之設備,包括施工管理、工人住宿、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施。該等房舍設施,應具備滿足生活與工作環境所必要的條件。(三)、乙方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本契約之規定,進入施工場所後由乙方負責保管。非經甲方許可,不得擅自運離。(四)、由甲方供應之材料、機具、設備,乙方應提出預定進場日期。如預定進場日期有變更時,甲方應預先書面通知乙方。其有不能於預定日期進場,致乙方須全部或部分停工時,乙方得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五)、乙方領用或租借甲方之材料、機具、設備,應憑證蓋章並由甲方檢驗人員核轉。已領用或已租借之材料、機具、設備,須妥善保管運用維護;用畢(餘)歸還時,應清理整修至符合規定或甲方認可之程度,於規定期限內運交甲方指定處所放置。其未辦理者,得視同乙方未完成履約。(六)、乙方對所領用或租借自甲方之材料、機具、設備,有浪費、遺失、被竊或非自然消耗之毀損,無法返還或修理復原者,乙方得以相同者或同等品返還,或折合現金賠償。第九條施工管理(一)、工地管理:1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同意指派符合下目規定之適當人選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率施工、管理其員工器材,並負責乙方一切應辦及同意辦理事項。2工地負責人應符合下列學經歷之一:a.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研究所畢業或相關科別之技師,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年以上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四年;如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六年;如屬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八年)b.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大學、學院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年以上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五年;如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七年;如屬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九年)c.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專科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年以上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契約書(無障礙設施改造工程)6採購案件者為六年;如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八年;如屬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十年)d.符合本工程性質相關科系高職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年以上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七年;如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九年;如屬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十一年)e.高中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年以上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八年;如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十一年;如屬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十四年)f.國中畢業,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年以上者。(未填時本工程如屬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者為十年;如屬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案件者為十四年;如屬巨額採購以上之案件者為十八年)3乙方同意於開工前,將其姓名、學歷資料等,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認為該工地負責人不稱職,要求乙方更換時,乙方同意配合辦理。4乙方同意按預定施工進度,雇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之員工,並將所需之施工機具及材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各項本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履約期間,並負責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以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5乙方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章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工作上之指示,如有不聽指導,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它非法、不當之情形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撤換,乙方同意立即照辦。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其它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6乙方於執行鋼筋、模版、泥水、建築工程管理、建築製圖、測量、室內配線之工作時,同意優先聘用領有技術士證照之人員執行該項工作。(二)、施工計畫與報表:1本契約總價(單價發包時為預算金額)若在新臺幣以上者(未填時為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乙方同意於開工前,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其主要施工部份敘述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甲方監造單位核定。甲方監造單位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得指示乙方作必要之修正。預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應表示施工詳圖送審之日期、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興進場之日期、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各類別工人調派配置日期及人數等,並應標示本契約施工之要徑,俾供嗣後因變更設計檢核工期之依據。乙方在擬定前述工期時,應考量施工當地颱風工程契約書(無障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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