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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二00九年二月一、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方式的背景二、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方式的思路和重点三、改进的主要内容四、需强调的几个问题一、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方式的背景(一)是解决现行建设用地审查制度的问题,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一是用地审批环节层级多,程序复杂二是在用地报批前设置事项多,报批周期长三是各级审查职责不清,审批环节多、审核内容重复四是事务繁多,重审批轻监管五是“边批边用、未批先用”的现象普遍。(二)是深化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省级政府责任和加强监管的要求。现行的审批方式与国家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体制改革目标已不相适应。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简化审批程序,强化监管的基本思路和设想。国务院31号文件提出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审批方式,体现了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土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政府责任,转变职能,强化监管的精神,为改进单独选址用地审批方式明确了方向。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部里进一步明确土地审批制度改革“不给今后改革设置障碍,合理划分各级职责,权责一致,监管工作跟上”的原则(三)是适应国家扩大内需形势,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的要求。按照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等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需要尽快投入建设,一些国家重大工程加快了建设步伐,用地需求更加急迫。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中一条措施就是快审批,建立土地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改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适应了形势的需要,是保障扩大内需用地及时而有力的措施。二、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方式的思路和重点。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强宏观调控,严格用途管制,严控用地规模;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合理设置中央和地方事权,强化中央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加大省级政府和国土部门的责任;科学设置各级审查内容,合理设置建设用地预审、审批环节和事项,以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为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必需用地,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一)现有法律框架下,改进和优化程序。不改变《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方式、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基本要求。不改变《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函[1999]131号)规定的审查范围、审查原则、审查依据、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二)分级设置审批事项,合理划分审查报批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适当下放和理顺审批事项和责任,提高审批效率;有利于上级政府从大量繁琐日常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强化宏观管理职能,以把更多精力用于宏观政策制定和用地批后监管。(三)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重点,减少重复审查内容合理划分建设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过程的审批重点;对已审核过的事项不再重复审查。(四)简化申报材料,规范材料要求,提高审批质量根据用地审批各环节的审批重点,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审查事项,规范材料要求。(五)明确审批办理时限,加强信息化运用,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办理时限,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实行电子报批和远程申报,提高工作效率。达到用地审批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目标。改进单独选址用地审批方式的意义:有利于合理划分审查报批职责,强化省级责任;有利于优化审批环节和要求,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国土资源部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有利于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依法及时用地。三、改进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优化程序,减少报件,明确责任,提高效率,同时做到依法依规,严格规范。(一)关于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总的要求是早介入,提前做好基础性工作1、初步设计阶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要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做好准备;2、受理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基础工作;3、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市、县履行征地批前程序。就征地位置、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改进征地批前工作,征地批前主要是制定方案、落实资金,批后主要是实质性的实施,体现了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二)关于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1、总的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具备申请用地条件、完成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的项目,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用地。地(市)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审查,逐级呈报用地。2、分段报批: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根据工程前期准备进度,先行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呈报国务院批准用地。3、先行用地:先行用地范围:(1)通过部用地预审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2)保障扩大内需用地:按照国土资发〔2008〕237号文件规定执行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申请先行用地条件:一是完成项目预审、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二是先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部门有关资金专户;动工用地前,将有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做到足额补偿。部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三)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论证1、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要对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严格审查把关,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实地踏勘和专家论证工作。体现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2、部开展论证范围:(1)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公路、铁路、管道等线性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100公顷、面(块)状工程申请占用基本农田超过70公顷的用地。(2)通过部用地预审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用地报批规模超出预审控制规模10%的。3、申请用地论证阶段:在项目初步设计论证阶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向部提出申请,提前开展用地论证工作。(四)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1、在优化审查报批程序的基础上,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从35件减少到10件。纸质的6件,电子数据4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增加的报件内容:规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告。体现省级审查内容和责任。按《关于印发国务院批准项目用地省级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7号)规定执行。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是加强批后监管的需要。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有关坐标点的规定填报。2、规范建设项目申请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部审查材料。纸质的材料6件,由省级国土部门直接报部审查。1.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文件(含单体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省级项目单体工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5.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说明(附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动工前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承诺);6.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3、简化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审查责任和本地实际,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的用地报批材料作出规定。满足实质性审查的要求。4、实行电子报盘和远程报批:利用统一的建设用地报盘软件,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由省(区、市)向部报送电子材料。(五)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责任原则是权责一致:“权”不是指权力,是承担的审查的事务;责就是要审查中对承担的审查事务和内容所应负的责任。基本要求是:认真履行用地审查职责,既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又要缩短周期、提高效率,保障各项建设依法及时用地。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责任: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基础性审查1、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查申请用地条件;2、核实申请用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3、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4、组织报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审查情况;责任是对审查情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责任:实质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用地规划计划和预审意见落实情况:用地是否落实预审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涉及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申请用地现状:用地是否确权登记、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3、土地利用和供应情况: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总面积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要求;4、征地补偿安置情况: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5、补充耕地和补花基本农田情况: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6、土地复垦和压矿、地灾评估情况: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7、违法用地处理情况: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审查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行政或法律责任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审查内容形成报部的审查报告,说明审查依据,提出结论性意见。责任是对审查依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Ⅲ.国土资源部审查责任:复核性审查1、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中的审查依据和结论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2、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部在一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查,上报国务院批准。责任是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查用地,加强批后监管,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依法依规、及时合理用地。四、需强调的几个问题(一)关于《通知》执行时间2009年3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新受理申报的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通知》规定执行。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申报的项目用地,补作有关工作达到满足《通知》要求的,可按《通知》规定组织报批材料报部审查。(二)关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备案1、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规定,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挂钩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尚未网上报备并取得全国唯一项目编号的,须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呈报用地前完成有关工作。2、拉动内需新上项目挂钩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尚未进行项目验收的,可先按要求报部备案并取得项目编号,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将有关信息在项目库中更新备案。(三)关于用地报件有关要求1、改进后的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及使用手册,在国土资源部外网网站的“建设用地”栏目下载。2、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补划基本农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使用80西安坐标系或54北京坐标系,坐标格式按国家标准(X坐标7位、Y坐标8位)执行。3、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等纸质报批材料,每个材料扫描形成一个PDF文档,文件名须与报批材料目录规定的名称一致。4、纸质报批材料按档案整理的要求装订成册,材料顺序与材料目录顺序一致。(四)其他事项1、根据《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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