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制度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的相应的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6.0.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地基基础2.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应至少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4.1.6对水泥地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柱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22.2特殊性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5.1.1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5.4.5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4.1.3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2.3桩基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基15%(倾斜面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表5.1.3项项目允许偏差(mm)1盖有基础梁的桩:(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100+0.01H150+0.01H2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1003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1/2桩径或边长4桩数大于16根桩基的桩:(1)最外边的桩(2)中间桩1/3桩径或边长1/2桩径或边长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荛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表5.1.4序号成孔方法桩径允许偏差(mm)垂直度允许偏差(%)桩位允许偏差(mm)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1泥浆护壁钻孔桩D≤1000mm±501D/6,且不大于100D/4且不大于150D1000m±50100+0.01H150+0.01H2套管成孔灌注桩D≤500mm-20170150D500mm1001503千成孔灌注桩-201701504人工挖混凝土护壁孔桩钢套管护壁+500.550150+5011002003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2.4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题。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表7.1.7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监控值监控值一级基坑353二级基坑686三级基坑81010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的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15.1.2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15.4.1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2.5地基处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4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平均固结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防振或隔振措施。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7.4.4振动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12.4.5竖向承载旋喷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13.4.3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4.4.3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5.4.3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16.4.2单液硅化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3混凝土工程3.1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3.2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4.1.3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53.3钢筋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2.1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菌素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5.5.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3.4预应力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6.2.1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6.3.1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6.4.4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予以更换。9.1.1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砼结构。《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926.0.10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完毕后,应尽快灌浆。切割外露于锚具的预应力筋必须用砂轮锯或氧乙炔焰,严禁使用电弧。当用氧乙炔焰切割时,火焰不得接触锚具,切割过程中还应用水冷却锚具。切割后预应力筋的外露长度不应小于30mm。6.0.11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及灌浆完毕后,对暴露于结构外部的锚具或连接器必须尽快实施永久防护措施,防止水分和其他有害介质
本文标题: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执行条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154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