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安全文明施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及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对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1、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合法的“四证”,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2、出租、使用单位应规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3、出租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出租单位与产权备案登记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1、安装前应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四证”,“四证”必须齐2全、有效。施工现场不得安装“建设部第659号公告”所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属限制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具备安装资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在装拆前必须签订专业施工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安装、使用等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3、承担起重机械装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建造师注册证、项目经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在起重机械可能产生干涉的施工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5、装拆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规定,针对起重机械、工程和周围环境的实际情况,编制专业施工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将施工方案连同作业人员名单、作业时间和多塔作业安全措施、外电线路及临时设施防护措施等材料一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在3起重机械装拆实施前2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审核的以上相关材料送至区建设工程安监站,办理告知备案手续。6、起重机械安装前,应确保基础砼强度应达到规定要求。起重机械基础必须按生产厂要求制作,基础砼标号应不小于C35。如使用非原生产厂家设计配套的预制基础,必须根据起重机械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并取得省级以上鉴定证书、推广应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使用租赁预制基础的,还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7、装拆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起重机械机况、基础、周围环境等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方可进行安装。对未经检查合格、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进行安装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安装单位责任。8、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1、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规范建立设备管理台帐。2、使用单位应在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区建设工程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43、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机况、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严禁设备带病作业。设备维护、保养委托租赁单位实施的,使用、租赁单位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使用单位不得因此放松管理,不得以包代管。4、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配齐、配足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司机应在每班工作前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使用情况如实记录,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运行台帐。使用、租赁等相关责任单位不得以司机的班前检查代替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使用单位应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对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检查。5、在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起重机械需增加或降低使用高度的,应由原安装单位根据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装拆方案要求实施。起重机械顶升所需标准节、附着装置等部件必须是原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作业结束后应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加减节、附着施工的实施单位非原安装单位的,需重新向项目监理机构、区安监站办理资格审查和告知备案手续。四、建筑起重机械检测:1、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标准实施检测检验。检测检验项目必须符合规定,不得擅自减少检5测检验项目。应科学、客观地对检测检验情况进行评定,及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要进一步提高检测报告质量,对起重机械型号、编号、安装高度等重要参数也应规范填写。2、对起重机械在检测过程发现存在的问题,检测单位应及时下达不合格项通知书和整改建议。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和区安监站。3、检测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尽量缩短检测预约、报告出具时限。进一步提高检测质量,科学、准确、规范实施检测检验工作,杜绝模棱两可的检测结论。提倡实体检测与科技服务相结合,为隐患整改、安全使用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五、起重机械安全监理: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关监理细则中明确起重机械监理要求。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对实施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起重机械“四证”、安装拆卸方案及合同等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审查决定。未经监理机构审查同意的,不得实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2、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项目监理机构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塔式起重机涉及两家及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63、监理机构要监督安装、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告知备案和使用登记办理情况,审查起重机械检测报告、预制基础鉴定证书、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参加使用单位组织的安装验收。4、监理机构应对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予以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对存在重大隐患或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下达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区安监站。近年来,全国建筑施工行业起重机械事故多发,造成了重大损失。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他人事故教训,将起重机械作为建筑安全生产的一项重点工作,全面认真地抓紧抓好。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本项目起重机械安全全面负责。要切实加强司机、司索、装拆等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素质。要严格执行“先报验后进场、先备案后安装、先验收后使用和先持证后上岗”的规定,严格落实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严格排查事故隐患,确保起重机械装、拆、用各环节安全。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二OO八年六月一日7抄报:南通市建设局、区安委会、管委会陈强副主任。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159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