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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第一部分我国的法律体系第二部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第四部分安全生产法内容释义第五部分安全生产法第六部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2第一部分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根本法法律(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民法、刑法等——一般法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第二部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一、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2、专门法律3、相关法律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六、安全生产标准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4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安全生产基础法(普通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专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相关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建筑法》《铁路法》《电力法》《民用航空法》等5与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6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近几年出台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4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96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313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令)《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52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97号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8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二、正在修改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34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三、其他《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9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已出台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10安全生产规章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部门规章5个《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第34号令)《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35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号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37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49号令)11安全生产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发布的规章22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1号令)《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2号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办法》(第3号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4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第5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第7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12安全生产规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13第三部分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和执法的原则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14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空间适用时间适用对谁适用(事事时时处处人人)15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加强监管、依法行政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的需要是适应国际形势和社会进步、保障人权的需要16安全生产法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思想预防为主的思想落实责任的思想加强监管的思想17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有利于遏制当前非常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防止和减少事故;有利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我国企业的管理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社会进步和保障人权。18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9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三多——强制性规范多禁止性规范多义务性规范多三强——重点突出、针对性强职责明确、操作性强处罚严明、实用性强20第四部分安全生产法内容释义一、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21二、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22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23四、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24五、安全生产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25六、三大对策体系第一: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26六、三大对策体系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27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8八、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包括如下八种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9八、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义务为以下三种: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30九、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31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32十一、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和应尽的义务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33十二、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1、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2、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3、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4、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5、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6、对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7、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4十三、安全生产面临的四大难题1、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制定的,对非国有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处罚依据。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而据统计,非国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总数的70%左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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