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安全文明施工 > 关于建立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11号
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建〔2010〕211号关于建立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长沙辖内各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长沙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长沙银行,汇丰银行长沙分行: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2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原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建筑行业实际,现就建立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和推进安全文明费使用监督管理制度。(一)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帐户),并由监管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保证安全文明费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安全文明费包括: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3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将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受监手续、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应当将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账户上,并提供首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帐号、付款金额、时间和支付凭证等相关凭证。(四)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费使用计划,针对工程施工进度,专款使用安全文明费,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分期支付安全文明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五)施工单位应将建设单位支付后续安全文明费的情况及时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对不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费的工程要予以停工,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由建设单4位负责。(六)开户银行要加强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建筑施工合同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参照建筑工程竣工期限、资金结算时间等因素确定账户有效期限,不得为建筑施工单位开立无截止日期的安全文明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监督管理专用存款账户,保证账户资金安全和按程序支付。开户银行应当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出具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账户付款审核通知书》和建筑施工单位银行预留印鉴,通过专用存款账户支付安全文明费。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和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以外的任何开支。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安全文明费使用的监督力度。(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是否按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建设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对降低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条件的,不得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责令改正。5(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费支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文明费情况进行监督把关。要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在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期将安全文明费支付到专用账户;检查施工项目部制定安全文明费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投入情况。同时,针对项目施工进度,按照现行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为安全文明费支付签证提供依据。对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安全文明费、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费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要严格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文明费的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对安全文明费未单列、未足额计取、未明确支付方案或支付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三、切实加强对安全文明费的监督管理。开户银行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四方协议监督建筑业企业安全文明费的使用支付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监督不力致使安全文明费挪为他用的专用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建设工程安全监6督机构可根据四方协议约定取消其专用存款帐户。当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挪用安全文明费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关调查时,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安全文明费、挪用安全文明费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并按规定上报相关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四、本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二○一○年八月十日
本文标题:关于建立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11号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186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