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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1为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为优化设计、指导施工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构)筑物的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对于冻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老粘土等其他特殊岩土和侵蚀性环境的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尚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应用。1.0.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1.0.4建筑基坑工程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建筑基坑buildingfoundationpit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2.0.2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aroundfoundationpit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2.0.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MonitoringofBuildingFoundationPitEngineering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期限内,对建筑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监控工作。2.0.4围护墙retainingstructure承受坑侧水、土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壁状结构。2.0.5支撑bracing由钢、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组成,用以承受围护墙所传递的荷载而设置的基坑内支承构件。2.0.6锚杆anchorbar一端与挡土墙联结,另一端锚固在土层或岩层中的承受挡土墙水、土压力的受拉杆件。2.0.7冠梁topbeam设置在围护墙顶部的连梁。2.0.8监测点monitoringpoint直接或间接设置在被监测对象上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观测点。2.0.9监测频率frequencyofmonitoring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2.0.10监测报警值alarmingvalueonmonitoring为确保基坑工程安全,对监测对象变化所设定的监控值。用以判断监测对象变化是否超出允许的范围、施工是否出现异常。3基本规定3.0.1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3.0.2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现场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3.0.3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3.0.4编写监测方案前,委托方应向监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文件;2.基坑工程设计说明书及图纸;3.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及周边建筑物的有关资料。3.0.5监测单位编写监测方案前,应了解委托方和相关单位对监测工作的要求,并进行现场踏勘,搜集、分析和利用已有资料,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3.0.6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阶段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1.进一步了解委托方和相关单位的具体要求;2.收集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及气象资料、地下结构和基坑工程的设计资料,了解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管理规划)和相关施工情况;3.收集周围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的原始和使用现状等资料。必要时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法保存有关资料;4.通过现场踏勘,了解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对应关系,确定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3.0.7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1.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的基坑工程;2.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基坑工程;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5.其他必须论证的基坑工程。3.0.8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及时分析、处理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委托方及相关单位作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3.0.9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3.0.10基坑工程监测不应影响监测对象的结构安全、妨碍其正常使用。3.0.11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1.基坑工程监测方案;2.测点布设、验收记录;3.阶段性监测报告;3.0.12监测工作的程序,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接受委托;2.现场踏勘,收集资料;3.制定监测方案,并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认可;4.展开前期准备工作,设置监测点、校验设备、仪器;5.设备、仪器、元件和监测点验收;6.现场监测;7.监测数据的计算、整理、分析及信息反馈;8.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9.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4监测项目4.1一般规定4.1.1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4.1.2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包括:1支护结构;2相关的自然环境;3施工工况;4地下水状况;5基坑底部及周围土体;6周围建(构)筑物;7周围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8周围重要的道路;9其他应监测的对象。4.1.3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抓住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监测项目尚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工况相配套。4.2仪器监测4.2.1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1进行选择。4.2.2当基坑周围有地铁、隧道或其它对位移(沉降)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设施时,具体监测项目应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4.3巡视检查4.3.1基坑工程整个施工期内,每天均应有专人进行巡视检查。4.3.2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支护结构(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2)冠梁、支撑、围檩有无裂缝出现;(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5)墙后土体有无沉陷、裂缝及滑移;(6)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2施工工况(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及分层厚度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有无超长、超深开挖;(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4)基坑周围地面堆载情况,有无超堆荷载。3基坑周边环境(1)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2)周边建(构)筑物有无裂缝出现;(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4)邻近基坑及建(构)筑物的施工情况。4监测设施(1)基准点、测点完好状况;(2)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3)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5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4.3.4巡视检查的检查方法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4.3.5巡视检查应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监测设施等的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及相关单位。4.3.6巡视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仪器监测数据综合分析。5监测点布置5.1一般规定5.1.1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最大程度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并应满足监控要求。5.1.2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尽量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5.1.3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5.1.4在监测对象内力和变形变化大的代表性部位及周边重点监护部位,监测点应适当加密。5.1.5应加强对监测点的保护,必要时应设置监测点的保护装置或保护设施。5.2基坑及支护结构5.2.1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宜设置在基坑边坡坡顶上。5.2.2围护墙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围护墙的周边布置,围护墙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监测点宜设置在冠梁上。5.2.3深层水平位移监测孔宜布置在基坑边坡、围护墙周边的中心处及代表性的部位,数量和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边至少应设1个监测孔。当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设置在围护墙内的测斜管深度不宜小于围护墙的入土深度;设置在土体内的测斜管应保证有足够的入土深度,保证管端嵌入到稳定的土体中。5.2.4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边至少应设1处监测点。竖直方向监测点应布置在弯矩较大处,监测点间距宜为3~5m。5.2.5支撑内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宜设置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关键作用的杆件上;2每道支撑的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道支撑的监测点位置宜在竖向保持一致;3钢支撑的监测截面根据测试仪器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部位或支撑的端头。钢筋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1/3部位;4每个监测点截面内传感器的设置数量及布置应满足不同传感器测试要求。5.2.6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施工栈桥下、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宜少于立柱总根数的10%,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宜少于20%,且不应少于5根。5.2.7锚杆的拉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置,基坑每边跨中部位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宜布置监测点。每层锚杆的拉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并不应少于3根。每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锚头附近位置。5.2.8土钉的拉力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中部、阳角处宜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30m,每层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3个。各层监测点在竖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置在受力、变形有代表性的位置。5.2.9基坑底部隆起监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1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剖面布置,剖面应选择在基坑的中央、距坑底边约1/4坑底宽度处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数量不应少于2个。纵向或横向有多个监测剖面时,其间距宜为20~50m,下部宜加密。2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20m,数量不宜少于3个。3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应至少布设1个测点,且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5.2.10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竖向布置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监测点竖向间距一般为2~5m,并不宜少于3个。5.2.11基坑内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2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管底标高)应在最低设计水位之下3~5m。对于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应满足降水设计要求。3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被保护对象(如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或在两者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50m。相邻建(构)筑物、重要的地下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4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置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5.3周边环境5.3.1从基坑边缘以外1~3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必要时,尚应扩大监控范围。5.3.2位于重要保护对象(如地铁、上游引水、合流污水等)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的布置,尚应满足相关部门的技术要求。5.3.3建(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构
本文标题:基坑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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