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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特高压交流工程主要施工机具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特高压交流工程(简称工程)主要施工机械及工器具(简称机具)安全管理,提升机具可靠性和工程建设本质安全水平,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公司通用制度。本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线路工程组塔、架线主要受力机具和变电工程高空作业机具、起重机械提出了强化管理要求及重点要求重申。第三条工程建设各管理层级应将机具安全管理作为现场建设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从施工方案(措施)编制与审查、机具配置、进场检验、性能评估、工程转序、现场使用、安全检查等环节进行管控,严格履行机具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第二章管理分工第四条国网交流部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各管理层级机具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对工程机具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评价。第五条国网交流公司负责指导意见的宣贯培训,通过总部协同安全监督、专项检查、工程转序等方式督导现场贯彻落实并进行评价。第六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指导意见,加强过程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闭环,组织对机具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提升。第七条监理项目部是机具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施工机具进场检验把关和日常监督检查。第八条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是机具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机具专业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第三章进场管理第九条进入现场的机具应为具有相应生产能力和资质条件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进行定期检验,具有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对于进场使用时间超过3年的机具,应强化安全管理。严禁提供虚假报告、证明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置并通报处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施工方案(措施)配备机具,对进场机具进行100%自检(资料审查、外观检查),对主要受力机具进行编号。对于自检不合格的机具应立即封存并作退场处理,严禁与合格机具混放。对于自检合格的机具应建立健全台账,进场机具数量、报审数量应与台账一致。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应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简称评估机构)对进场的主要受力机具进行安全性能评估,取得机具评估报告后应报送监理、业主项目部。线路工程组塔、架线机具第三方安全性能评估作为工程转序的必要条件。第十二条机具第三方评估工作应包括资料审查、外观检查和抽样试验三部分内容。评估工作完成后,评估机构应出具评估报告,提供问题(缺陷)清单及工作建议。第十三条监理项目部应对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机械/工器具报审表》进行审核,对所报审机具进行100%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外观检查),重点检查所报审机具型号和数量与施工方案(措施)、台账、现场实际投入是否一致。对评估机构的现场抽样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报审的主要受力机具安全性能第三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报备业主项目部。第十四条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应在工程转序之前组织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对进场主要受力机具开展安全性能第三方评估并取得评估报告,负责下发整改通知单,组织整改闭环,并将整改情况作为例行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机具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人证相符。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应按机具的使用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第十七条落地抱杆(双平臂、摇臂、单动臂等)应按特种设备要求进行内部管控,安装验收应符合标准要求,严禁超载使用。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在工程中试验、试点应用重要新型机具,应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措施)并履行专家评审程序,使用前应交底培训,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监护。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代表和施工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应现场见证。第十九条机具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机具运行异常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第五章评价考核第二十条国网交流公司定期对工程机具安全管理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工作建议。第二十一条机具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特高压交流工程综合月报(通报)、安全督查通报和工程考核评价等范围。附件:1.条文说明2.主要技术标准和管理文件3.主要机具与分类4.机具定期检验报告模板及方法5.资料审查内容6.主要受力机具检查要求附件1条文说明为便于准确理解文件意图,有关条文补充说明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工程建设中各级单位的机具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公司通用制度(见附件2)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指导意见对部分重点要求进行重申,并对主要受力机具(见附件3)提出了强化管理的要求。第三章进场管理第九条按照现行的电力行业标准要求,机具应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每批机具出厂时均应进行出厂试验。采购机具时,应选择具有相应生产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厂家,严格把关,确保产品质量。机具投入使用后,机具所有权单位应每年进行定期检验。对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和主要受力机具(见附件3)必须取得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后方可进入现场使用。1.型式试验报告要求(1)机具厂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家级、省级或行业级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取得试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批量生产机具。(2)对于纳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其型式试验报告可用有效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代替。主要包括: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3)对于纳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机具,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型式试验报告可用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代替。主要包括:起重钢丝绳、手扳葫芦(手拉葫芦)。(4)对于已经进场但未能够提供相应型式试验报告以及自制、改造的机具,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型式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取得试验报告。2.出厂试验报告要求机具出厂时,机具所有权单位应监督机具厂家进行出厂试验,由机具厂家质检部门出具出厂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可用机具出厂合格证明文件代替,合格证明文件上必须有经过检测合格的内容。3.定期检验报告要求(1)出厂未超过一年的机具原则上不需要提供定期检验报告。(2)出厂超过一年的机具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由机具所有权单位出具(特种设备除外),报告模板见附件4,报告要求见附件6。(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由国家质检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出具。4.超过三年的机具强化安全管理要求(1)进场使用时间超过3年的起重滑车(转向滑车)、卸扣、抗弯连接器、旋转连接器、卡线器、导线放线滑车六类机具应经过具有计量认证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要求与定期检验一致,检测周期三年一次,抽样比例不小于2%。(2)进场使用时间超过3年的牵张设备,应至少每3年返厂(或专业的液压机械检修单位)检修、检测一次,出具检修检测报告。(3)不得进场使用时间超过3年的网套连接器、起重钢丝绳、吊带。(4)不得进场使用时间超过5年的手扳葫芦(手拉葫芦)。5.租赁机具管理要求(1)施工单位应租赁能够提供合格质量证明文件的机具,不得租赁证明文件不齐全的机具,不得向个人租赁机具。(2)租赁时间超过1个月的机具应进行报审。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机具无论租赁时间长短,均应进行报审。(3)对于租赁的汽车起重机,使用前应进行1.25倍最大使用工况试验,并做试验记录。(4)由于特种设备纳入国家质检系统管理,租赁的特种设备只需提供国家质检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证明,可以不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等证明文件。第十条机具报审要求1.需要进行报审的机具及主要受力机具种类见附件3。2.除钢丝绳、纤维绳外,其余主要受力机具应具有铭牌或标识,额定载荷、出厂年份、厂家等信息应清晰。3.抱杆、绞磨、起重滑车、手板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滑车、轻小型吊装设备、索道牵引机、牵张设备、卡线器、牵引板、液压压接机等机具进场时应进行编号,编号可选用机具铭牌上的编号,本体上无编号的必须自行编号,采用粘贴、油笔、油漆等方式在机具上标识。对于卸扣、旋转连接器、抗弯连接器、网套连接器等小型受力机具,如本体上无编号的,可采用不同颜色油漆对不同批次机具进行标识。4.资料审查内容见附件5,资料审查及外观检查要求见附件6。第十一条评估机构的资质要求及工作内容、要求1.评估机构应具有以下资质(1)国家部委(含原国家部委)批准成立的行业级施工机具检测机构。(2)可对外开展检测业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施工机具(评估范围内)不少于6项。2.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受力机具种类见附件3。3.第三方评估工作内容说明:资料审查应为100%,外观检查应不低于30%,抽样试验机具种类应不少于2种,每种机具1-3件。4.资料审查内容见附件5,第三方评估工作的要求见附件6。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机具操作人员持证要求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授权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落地抱杆等重大施工装备操作人员应取得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授权颁发的《特高压重大施工装备操作技能培训合格证》。3.牵张设备、汽车起重机、机动绞磨、压接机等设备操作人员应经施工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第十六条机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符合机具使用说明书要求。第十七条落地抱杆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Q/GDW11141-2013的要求。附件2主要技术标准和管理文件一、主要技术标准1.GB/T6068-200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2.GB/T8706-2006钢丝绳术语、标记和分类3.GB/T12167-2006带电作业用铝合金紧线卡线器4.GB/T13035-2008带电作业用绝缘绳索5.GB/T2011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6.DL5009.2-20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7.DL5009.2-201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3部分变电站8.DL/T318-2010输变电工程施工机具产品型号命名方法9.DL/T875-2004输电线路施工机具设计、试验基本要求10.DL/T319-2010架空输电线路施工抱杆通用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11.DL/T733-2014输变电工程用绞磨12.DL/T371-2010架空输电线路放线滑车13.DL/T372-2010输电线路张力架线用牵引机通用技术条件14.DL/T689-2012输变电工程液压压接机15.DL/T1079-2007输电线路张力架线用防扭钢丝绳16.DL/T1109-2009输电线路张力架线用张力机通用技术条件17.DL/T1192-2012架空输电线路接续管保护装置18.DL/T1310-2013架空输电线路旋转连接器19.DL/T5285-2013输变电工程架空导线及地线液压压接工艺规程20.JB/T4207.1-1999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21.JB/T4207.2-1999手动起重设备用吊钩闭锁装置22.JB8112-1999一般起重机用锻造卸扣D形卸扣和弓形卸扣23.JB/T9007.1-1999起重滑车型式、基本参数和尺寸24.JB/T9007.2-1999起重滑车技术条件25.JB/T7334-2007手拉葫芦26.JB/T7335-2007环链手扳葫芦27.JB/T8521.1-2007编织吊索安全性第1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纤维扁平吊装带28.Q/GDW11189-2014架空输电线路施工货运索道29.Q/GDW11141-2013双平臂落地抱杆安装及验收规范二、主要管理文件1.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网(基建/2)173-2014)2.国网基建部关于印发新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的通知(基建安质〔2013〕235号)3.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的通知(国家电网基建〔2008〕696号)4.《国网交流部关于印发特高压交流输电线路货运索道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流输电〔2014〕21号)5.《国网交流公司关于印发特高压交流工程线路施工方案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网交流工程〔2015〕35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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