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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CO(MOREORLESSINCHARTERER’SOPTION)即租家在规定的货量范围内作选择例如10000吨水泥,MOLCO5%,即租家有权在9500-10500吨之间作选择,但一旦它宣布了此项选择的货量,就有义务全数提供自己宣布的货量;而船东也有义务使其船能容纳得下租家宣布的货量,在此条款下船东与租家应考虑的问题与MOLOO相同,不同的是船东还应考虑在载重量、舱容、稳性这三方面能否容纳得下租约中规定的最大的货量,如若容纳不下则必须修改此条款。此条款对船东来讲MOLCO较MOLOO为不利。因为船东在此条款下难以发挥最大的载重量与舱容的利用率以取得更多的运费。MOLOO(MOREORLESSINOWNER’SOPTION)即船东在规定的货量范围内作选择例如10000吨水泥MOLOO5%,即船东有权在9500―10500吨之间作选择,但一旦他宣布了此项选择的货量,就有义务全数装下;而租家也有义务全数提供船东选择的货量。在此条款下船东方应考虑:(1)此船夏季载重量扣去所需或所存(取其大者)的燃油量、所需的淡水量、物料(常数)及未能抽出的压载水等重量后还剩下多少载重量可用于装货。(2)考虑在装卸两港此船的夏季载重线在此时此地是否继续适用,若须使用冬季载重线,则较夏季载重量为少。(3)考虑装卸两港有无吃水限制而影响其载重量利用率。(4)大吨位船(如10万吨级)在接近满载时船体轻轻出现中垂(如10厘米),使船提前到达满载吃水而损失了一小部分载重量(例如约250吨)。上述四种情况使载货量达不到规定的最低数(上例中为9500吨),则须修改此条款。一般船东不会作上述如此细心的计算,但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与争取最多的运费,尤其是陌生的港口,所以还得算一算。(5)是否货舱容积能容纳得下,一般1-1.5万吨级杂货船可能容纳得下积载系数为每吨55立方英尺即1.55立方米的货物直至满载吃水。若容纳不下则须修改此条款。上述的货物积载系数是包括亏舱在内的,这个数据可从有关资料、本船记录﹑有经验的船长、大副及装卸工领班与当地船代中找到。这个数据绝不是货方提供的不包括亏舱的每吨货物的体积。(6)是否能使船舶稳性合乎规定的要求。一般每吨10立方英尺即1.7立方米积载系数的轻泡货物即可使一般1-1.5万吨级杂货船在稳性上开始发生困难,若稳性不合格,则须修改此条款。至于租家来说,应考虑(1)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每批最低量与最高量是多少,若与程租合同中的不符,则须修改程租合同中的此条款。虽然租家并非一定是贸易商,但也应与贸易商(托运人)联系,免得日后发货人在押汇时发生困难,所以要将买卖合同即托运人的要求纳入到程租合同中去。(2)若装卸费为租家所付,而有些装卸公司费率表按货量的多少而分成几档装卸费率,为了节省开支,应尽量将货量略增而纳入费率较低的一档中去。若为船东支付装卸费,则属船东应考虑的事。
本文标题:MOLOO与MOL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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