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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内容简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数额也在日益膨胀,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最为严峻的便是监管问题。实践中,沉淀资金的管理存在沉淀资金数量日益庞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质和开业条件提出巨大挑战、沉淀资金管理模式存在缺陷容易造成挪用、沉淀资金利息或收益归属不明确等风险,而现有的法律规制却不能很好的规避这些风险,由此需要探讨创新沉淀资金的使用、建立多层次动态联合监管体系、明确沉淀资金的利息或收益归属与分配等新的出路。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法律监管的现状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法律监管建议目录一二三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法人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沉淀资金指闲散放置在社会上,未被聚积起来加以利用的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沉淀资金特指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开立的账户中的不用于即时支付的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123沉淀资金数量日益庞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质和开业条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沉淀资金管理模式存在缺陷容易造成挪用风险沉淀资金利息或收益归属不明确造成的风险(一)沉淀资金数量日益庞大,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质和开业条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和业务规模的扩大,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的沉淀资金数量日益庞大,其中所隐含的风险也不容小视。一方面,数目庞大的沉淀资金存放在以网络为基础的支付平台上,容易成为不法分子攻击的对象。一旦支付机构的账户平台受到网络不法分子的攻击,第三方支付机构将遭受重挫,客户的权益也将因此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客户众多,其积累的沉淀资金规模已远远超过其注册资本,一旦因自身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滥用沉淀资金造成沉淀资金亏损,其自有资金根本不足以弥补客户的损失,最终将导致客户承担损失。(二)沉淀资金管理模式存在缺陷容易造成挪用风险客户将资金转移到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虚拟账户后,货币资金则完全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掌握,用户所控制的只是该虚拟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其实只是一个符号。尽管部分公司声明将沉淀资金存放在于银行专用账户,完全根据客户的指示进行操作。但是由于沉淀资金规模越庞大,资金存放银行或者从事其他投资都有可能获得更为巨额的收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商家的趋利本性使沉淀资金被第三方机构挪作他用的风险加大。(三)沉淀资金利息或收益归属不明确造成的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沉淀资金后,既可以将该笔资金存入银行取得低风险高安全性的利息收入,也可能利用这笔资金从事某些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从法理而言,不管是支付前滞留在支付机构账户的待付款还是支付后收款人未及时取出的款项,这些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均属于客户所有,这笔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收益也理所当然应由客户取得。但是在实践中,沉淀资金往往被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各种不同形式纳入囊中。另一方面,沉淀资金潜在的巨大收益可能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追求该收益而刻意降低支付效率。由于沉淀资金滞留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中的时间长短直接与资金得的回报相关联,出于对利益的驱动,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人为地釆取措施对资金支付流程进行影响,实现延长沉淀资金滞留时间,增加资金收益金额。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法律监管的现状为了应对实践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缺乏监管的现状,2013年6月和7月颁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表明,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探索构建一个人民银行主导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商业银行外部监督、支付机构自我管理的第三方支付多方位监管体系。《存管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从总体上来看,《存管办法》的出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沉淀资金监管无序的现状,但是对于沉淀资金可能产生的风险却未能起到较好的规避作用。监管的不足之处首先,《存管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这一规定看似能够缓解沉淀资金亏损带来的风险,实质上很难起到预期的效果。其次,《存管办法》第4条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这个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最后,《存管办法》没有关于沉淀资金利息或收益归属的规定。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法律监管建议创新沉淀资金的使用,使沉淀资金不再“沉淀”建立多层次动态联合监管体系明确沉淀资金的利息或收益归属与分配(一)创新沉淀资金的使用,使沉淀资金不再“沉淀”沉淀资金的大量积累必然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带来一系列的存管难题,所有资金存放在一个账户里也不利于资金安全。因此,可以尝试创新沉淀资金的使用,如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一些风险较小的投资等。2013年6月份由阿里公司推出的余额宝便是其中一个较好的创新模式。(二)建立多层次动态联合监管体系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应调整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策略,在鼓励创新和行业自律的同时,尽快整合内部多方力量,对创新活动进行持续、系统、同步的跟踪研究,加强监管及时识别隐含的关联风险,对创新活动进行规划引导。二是加大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的监督力度,力求资金的流动链条透明化,通过商业银行的监督确保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的存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三是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报备和消费者互动监督机制,弥补由于监管力量不足、不到位带来的监管失察。(三)明确沉淀资金的利息或收益归属与分配我国证券市场中有关新股申购资金冻结利息收入的处理方式,为我们今天化解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益收入的所有权归属僵局,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2005年,我国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有了一个集合利益代表,可以集中持有源自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利息收入,并用于证券市场的投资人保护。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做类似的处理。既然利息源于消费者的买卖行为,就应当纳入为消费者利益服务的某个基金中:或者纳入全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基金,或者纳入日后金融监管者为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所设立的风险基金中,以一种新的形式将本应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返还给了消费者。结语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消费方式,但是电子商务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问题便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实践中,对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本文只是选取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方面加以论述,以做抛砖引玉之用。LOGO
本文标题: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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