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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200-2014)主讲人:仉伯强、张树仁2014年6月讲解题目一、《标准编写规定》修订简介二、《标准编写规定》重点讲解一、《标准编写规定》修订简介1、修订背景:水运工程建设发展和对标准编制的要求标准化改革和发展需要标准编制过程遇到新问题国家对标准编写规定的修改部有关水运工程标准的编写规定在历史上曾有二个版本:《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95)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2001)。《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JTS200-2014)是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2001)的基础上进行的。《标准编写规定》修订简介2、修订前后对比新规定共分6章17节116条和5个附录旧规定共7章15节118条和8个附录新旧规定章节的对比情况见下表修订前(JTJ200-2001)修订后(JTS200-2014)1总则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2符号3基本规定3.1标准的前引3.2标准的总则3.3标准的术语与符号3.4标准的技术规定4具体规定4.1标准的书写格式4.2标准的用语4.3标准中的注1总则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2符号3基本规定4标准编写内容4.1标准的前引4.2标准的正文4.3标准的补充4.4标准的条文说明5编写格式5.1标准的层次5.2标准的层次编号5.3标准的编排格式6编写细则6.1标准的用语6.2标准中的注修订前(JTJ200-2001)修订后(JTS200-2014)4.4标准中的表格4.5标准中的插图4.6标准中的公式4.7标准中的数字4.8标准中的计量单位4.9标准中的汉字及标点符号5标准的附录6标准的附加说明7标准的条文说明附录A标准的封面样式附录B标准的扉页附录C标准的层次及编号附录D常用法定计量单位附录E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附录F标准附加说明样式附录G条文说明首页样式附录H本规定用语说明附加说明条文说明6.3标准中的表格6.4标准中的插图6.5标准中的公式6.6标准中的数字6.7标准中的计量单位6.8标准中的汉字及标点符号附录A标准文本样式附录B标准的层次及编号附录C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附录D常用法定计量单位本规定用语说明附加说明条文说明《标准编写规定》修订简介3、重点修订:对章节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了英文版翻译的规定增加了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要求和管理要求增加了标准正文与条文说明配套使用的要求明确了标准相互引用的要求增加了引用标准名录增加了编写单位,主要编写、审查人员和管理组成员名单二、《编写规定》重点讲解按《编写规定》的顺序,介绍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以及相关注意事项1总则共5条,包括:制定编写规定的目的编写规定的适用范围标准编写的总要求本编写规定与相关标准的关系关于标准外文版的编译1总则(1)---制定的目的统一规范好用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标准既是一项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法规文件,又是沟通编制者与执行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编制的最终目的是有利于执行者的正确理解和使用。为达到这一目的,应当统一编写要求,提高编写质量。1.0.1为统一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制定本规定。1总则(2)--规定的适用范围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分为工程建设管理类、工程建设技术类和工程维护技术类等三类;由于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类的部分标准(如定额标准)尚不能完全按照本编写规定要求进行编写,因此明确本编写规定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行业标准的编写。水运工程国家标准应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要求编写;水运工程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可参照执行。1.0.2本规定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行业技术标准的编写。1总则(3)----标准编写的总要求规定明确-----最终要求直接规定,重点突出;结构清晰-----技术内容排列有序,章节清楚;逻辑严谨-----内容表述符合逻辑,思维严谨;格式规范-----表达形式符合规定,典型用语;用词简明-----执行程度用词得当,概念不变。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因此,编写者应当从执行者、监督者的角度,检查所做的规定是否清楚无异议、是否完整无漏洞、是否合适能执行。1.0.3水运工程标准编写应做到规定明确,结构清晰,逻辑严谨,格式规范,用词简明。2术语和符号共2节6条:仅包括水运工程标准中常用的几个术语和符号兼起“示范”的作用3基本规定共5条,包括:水运工程标准的基本构成及内容条文说明的编写出版规定3基本规定(1)---标准的构成1、前引部分:(1)封面(2)扉页(3)发布公告(4)制修订说明(5)目次2、正文部分:(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技术内容。3、补充部分:(1)附录;(2)引用标准名录;(3)附加说明。(第3.0.1条~第3.0.4条,明确了水运工程标准的构成和内容)3基本规定(2)---条文说明的编写与出版3.0.5在编写标准正文和附录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与标准同时出版,配套使用,不得单独成册。编写条文说明的目的是为帮助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督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标准规定的意图。条文说明要在标准征求意见稿阶段编写,并与标准征求意见稿一并征求意见。注意:条文说明不属于标准的基本构成部分,不具备与正文等同的法律效力。4标准编写内容共4节25条:分别对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以及条文说明的编写内容和编写要求的规定。4.1前引部分标准的前引部分包括:(1)封面(2)扉页(3)发布公告(4)制修订说明(5)目次4.1前引部分(1)---封面4.1.1标准的封面应包括下列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字样;(2)标准的编号;(3)标准的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4)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5)发布部门。JTS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S×××--×××(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标准代号标准编号标准类别4.1前引部分(1)--封面(标准类别、代号、编号)标准类别: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行业标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字样标准代号:工程建设标准的识别代码。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水运工程行业标准的代号为JTS;公路行业标准的代号为JTG;建筑工程行业标准的代号为JGJ;水利行业标准的代号为SL。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三部分组成。水运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表示为“JTS×××-n-××××”,推荐性标准表示为“JTS/T×××-n-××××”。4.1前引部分(1)---封面(标准的名称)4.1.4标准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4.1.4.1标准的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4.1.4.2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当标准的对象已说明该标准的用途时,可采用标准对象和特征名命名。4.1.4.3标准的特征名可根据标准的特征、性质和内容,采用“通则”、“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指南”等作为特征名。4.1.4.4标准名称应有英文译名。4.1前引部分(1)---封面(标准的名称)标准名称的总要求:简练:要用最准确、最概括和最合适的技术术语或术语组合来表达标准化对象最丰富的内容,明确特定的专业技术领域所研究的特定主题。明确:要合适的用词来表达相应的标准化范围或标准的用途。规范:要使名称符合“标准化对象+标准化范围+标准的特征”结构表达形式。4.1前引部分(1)---封面(标准的名称)例1:《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防波堤设计与施工规范(对象)+(用途)+(特征名)例2:如《港口工程基本术语》:港口工程基本术语(对象)+(特征名)4.1前引部分(2)-----扉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标准名称JTS×××—××××主编单位:××××××××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年××月××日××××出版社××××·北京4.1.2标准的扉页应包括下列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字样;(2)标准的中文名称;(3)标准的编号;(4)主编单位;(5)批准部门;(6)施行日期;(7)出版社名称;(8)出版年份及地点。4.1前引部分(3)----发布公告4.1.5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标题及公告号;(2)标准的名称;(3)标准的性质;(4)标准的编号;(5)标准开始实施日期;(6)全面修订的标准的原标准名称、编号及其废止日期;局部修订的标准,采用“经本次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7)有强制性条文的,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8)标准的主编单位、管理单位、解释单位和出版发行单位;(9)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前引部分(3)--发布公告公告(例举)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TJS202--2011)的公告2011年第24号现发布《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202--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J268-96)、《港口工程粉煤灰混凝土技术规程》(JTJ/T273-97)和《港口工程液态渣混凝土技术规程》(JTJ/T274-98)同时废止。本《规范》第4.1.3条、第4.2.2条、第4.3.4条、第6.3.5条、第9.3.7条和第9.5.2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部组织中交天津港湾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部水运局管理和解释,由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4.1前引部分(4)---制修订说明4.1.6标准的制订、修订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1)任务来源和依据;(2)制订或修订的原因;(3)概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修订的标准需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4)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人员分工;(5)有强制性条文的,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并采用“本标准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6)通过部审时间;(7)管理部门和管理组所在单位的名称、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4.1前引部分(4)---制修订说明制修订说明是对标准编制工作和技术内容的概括,以及执行标准过程中的管理事项的描述。任务来源是指编制标准的任务依据,主要指部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年度计划。制修订的原因是指制修订标准的主要理由,一般在立项报告和工作大纲的基础上进行提炼和凝缩。概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简述修订标准的主要变更情况,其目的是方便使用者阅读、使用标准。列出主参编单位、主要起草和审查人员名单,既是对参与标准编制和审查单位及人员所作工作的肯定,也是对参与标准编制和审查单位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并采用典型用语进行表述的目的是引起使用者对强制性条文的高度重视。明确标准管理部门和日常管理机构,主要是为标准的实施提供组织和技术保障。前引部分(4)---制修订说明(例举)修订说明本规定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2年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交水发〔2011〕466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2001)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水运工程标准编写规定》。《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2001)自2001年6月实施以来,对统一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提高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水运工程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标准体系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2001)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水运工程标准编写和管理的需要,为此,结合《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12】665号)的有关要求和近年来标准制订、修订的经验,对《水运工
本文标题:水运工程标准编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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