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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施工安全基本要求一、高空作业施工安全基本要求高处作业是指人在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1、有高处作业工程内容的项目部应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高处作业施工安全,明确责任,落实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逐级向有关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在开展高处作业前,组织专项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同时还应特别重视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所有高处作业施工人员必须经过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检,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不适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严禁酒后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适且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头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带,;操作时严格遵守安全规程。4、当施工人员在高处临边作业时或上下通道梯步边、高架(塔)、施工用电梯与建筑物相连的通道两侧以及高台临空边易发生坠落处都必须安装防护栏杆和悬挂安全网。防护栏干的设置和安全网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安全规定。25、高处作业人员在高出作业时,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东西,传递物件时不能抛掷;凡有可能坠落的任何物料,都要一律撤除或加以固定,以防跌落伤人。6、高处作业中的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附近。对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必须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料、剩余材料和废料都要加以清理和及时运走。7、应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夜间应设红灯示警,高塔应按相关要求设置顶端红灯。8、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损毁或擅自移位和拆除,确因施工需要而暂时拆除或移位的必须报请监理批准,并在工作完后即行复原。9、高处作业应设置可靠扶梯或施工载人专用升降设备,供施工作业人员上下使用;施工人员不得沿立柱与栏杆攀爬。10、高处作业上、下应设置联系信号或通讯装置,并指定专人负责。11、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遇有六级及以上强风,雷电、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恶劣天气过后,应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完善;在修理工作未完成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12、高处作业与下层或地面处于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的位置应3处于上层作业可能坠物的范围之外;不符合此条件时,中间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层(隔离层)。13、在高处作业时可能发生坠物的地面范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警戒隔离区的范围应大于高处坠物半径的范围。14、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二、起重、吊装、垂直运输施工作业安全基本要求在公路工程建设中,进行起重、吊装、垂直运输等工程作业是很普遍的。由于其普遍性,极易产生思想上的松懈,忽视施工安全细节,从而引发施工安全事故,造成施工人员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为此,强调起重、吊装、垂直运输作业的施工安全以及按施工操作规范进行操作是很有必要的。在起重、吊装和垂直运输作业中,首先应保证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完好性,达到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同时,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安装必须严格按安装的各项要求进行;施工环境、现场条件应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循其特有的技术规范,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1.起重、吊装、垂直运输施工作业人员基本要求(1)、起重、吊装、垂直运输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垂直运输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并持证上岗。4(2)、在起重、吊装、垂直运输作业前,应对施工班组进行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并保存完整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和起重、吊装、垂直运输作业记录。(3)、在起重、吊装、垂直运输作业中,指挥人员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操作人员按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但应及时与指挥人员联系,以澄清或辨明指挥信号。(4)、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吊装、垂直运输设备性能进行作业,不得超范围、超能力使用设备。(5)、严禁指挥人员酒后指挥;操作人员酒后作业;严禁身体不适者上岗作业。2、起重、吊装、垂直运输作业环境的基本安全要求(1)、在起重、吊装、垂直运输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对施工现场作业场地、作业环境、道路、架空线路、建筑物(构造物)、调运对象的重量和特征进行全面的了解、熟悉。(2)、要为起重、吊装、垂直运输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空间,应清除工作范围内的所有障碍物。(3)、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垂直运输作业;恢复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恢复作业。5(4)、吊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吊机在运行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水平、垂直距离都应不小于下表所列安全距离的要求。吊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电压(KV)<11~1520~4060~110220安全距离(M)垂直距离1.53456水平距离11.5246(5)、起重、吊装、垂直运输作业时,起重臂或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调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作业中应设置必要的禁行标志和警示牌。3、起重、吊装、垂直运输作业的操作要求(1)、对操作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进行指挥。(2)、操作人员进行起重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3)、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质量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6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4)、起吊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吊点)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棱、角之间应加衬垫。(5)、起吊荷载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调离地面200~500㎜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栓拉绳来维持平稳。(6)、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7)、严禁将起吊的重物长时间悬吊在空中;作业中突遇故障时,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位置,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三、汽吊、塔吊、门吊、卷扬机(绞车)进行作业的安全基本要求1.汽吊:汽吊(轮胎式汽车起重机)具有移动灵活、使用方便的特点,是公路工程中起重、吊装常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汽车轮胎式起重机进行作业的安全基本要求:7(1)、汽吊行驶和工作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与沟渠、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2)、汽吊起重机启动前应检查以下项目,并符合下列要求:①、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②、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有关规定。③、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④、各连接件无松动。⑤、轮胎气压符合规定。(3)、汽吊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照内燃机启动的有关规定启动内燃机;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类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时,方可开始作业;(4)、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撑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5)、作业中应严禁扳动支腿操作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旋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后才能进行调整;(6)、应根据所吊重物的质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8(7)、汽吊起重机进行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8)、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的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的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9)、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挡;(10)、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11)、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纵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12)、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吊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13)、起重机带荷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停稳后进行;(14)、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荷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15)、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缩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的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个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9孔,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作室门。2.塔吊塔吊起重机在施工的用途广泛。在公路工程施工中主要用于独立的较高的结构物施工,如桥墩施工时垂直吊运原材料、构配件、施工用器具、模版等。由于塔吊的种类较多,在此仅介绍轨道式塔吊、固定式塔吊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基本要求。轨道式塔吊、固定式塔吊的安装、拆卸以及施工作业中使用的附属设施、配件等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3.轨道式塔吊、固定式塔吊施工作业安全基本要求:(1)、轨道式塔吊施工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基础是否平直、无缺陷,鱼尾板连接螺栓及道钉无松动,并应清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向上固定好。(2)、应保持塔吊上所有安全装置灵敏有效,如发现有失灵的安全装置,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所有安全装置调整后,应加封(用火漆或铅封)固定,严禁擅自调整。(3)、塔吊启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并符合其要求:①、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②、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③、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④、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10⑤、供电电缆无破损。(4)、送电前,各控制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人员方可上机。(5)、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操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6)、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吊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吊重。(7)、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倒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至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8)、在吊钩、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装置,并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提升重物时,严禁自由下落;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9)、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10)、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是安装在回转部分的塔吊,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11(11)、装有上、下两套操作系统的塔吊,不得上、下同时使用。(12)、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倒零位,并切断电源;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13)、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塔吊,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挡或慢就位速度作业。(14)、作业中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制动器完全松开,使起重臂能够自由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吊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15)、每月或连续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式塔吊的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轨道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降、
本文标题:高处安全施工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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