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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法律关系一、《民法通则》1,通过、施行、修正时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发布部门、效力级别、时效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现行有效二、《民法总则》1,通过、施行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发布部门、效力级别、时效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现行有效三、《民法总则》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施行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四、《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法律关系我认为根据《立法法》第七条及第九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民法总则》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民法通则》的效力。两者的关系:1,两者规定不一致的,根据上位法由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属于民法典分则内容的,在分则施行前仍适用《民法通则》。2,民法典分则部分内容需依据《民法通则》编纂,分则编纂完成并施行时,《民法通则》应同时废止。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本文标题: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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