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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24-96主编单位:交通部天津航道局交通部广州航道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施行日期:1996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324—96交通部天津航道局交通部广州航道局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100013北京和平里东街10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北京云浩印刷厂印刷开本:850×11681燉32印张:1字数:28千1996年6月第1版1996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印数:0001—4000册定价:10.00元统一书号:15114·0064关于发布《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交基发〔1996〕344号由我部组织天津航道局等单位修订的《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24—96,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3—88)同时废止。本标准由交通部天津航道局负责解释,出版工作由基建司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前言原《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3—88)自1989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疏浚工程的各项质量指标(如工程合格率、优良率、维护保证率等)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非常明显;在优质工程评比、提高施工技术、招标、投标和竣工验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新设备、新仪器、新技术的引进,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步完善和水运工程建设的发展,对疏浚工程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疏浚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内容有所增加(如对超深的规定);质量指标有所提高(如对有备淤深度的中部水域不容许出现上偏差点);吹填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增加了机械整平项目和吹填土质项目,进一步完善了吹填工程质量的内容;吹填工程的质量标准亦有提高。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地区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差异,本次修订时删去了原《标准》中的“常年维护性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一章。本《标准》共分4章6节49条,并附有条文说明。本《标准》应与《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248)和《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及其他现行行业相关标准配套使用。本《标准》由交通部天津航道局负责解释,请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意见等及时函告,以便修订时参考。必要时,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刊物上刊登局部修订内容。1总则1.0.1为控制疏浚、吹填工程的质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及内河港口、航道的疏浚工程和吹填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基槽上层开挖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对质量有特殊要求、难以执行本标准的特殊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检验评定标准。1.0.3疏浚、吹填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应以单位工程作为基本单位。疏浚工程可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不同的设计要求划分单位工程;吹填工程可按独立吹填区或不同的设计要求划分单位工程。1.0.4疏浚、吹填工程质量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1.0.5检验评定疏浚、吹填工程质量时,应首先对测图的原始资料和测绘仪器的核定资料进行检查和确认;测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的有关规定。1.0.6疏浚、吹填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疏浚水域——设计通航水域、设计停泊水域等以及它们的边坡部分。2.0.2设计通航水域——航道、港池等的设计底边线以内的疏浚水域,不包括它们的边坡部分。2.0.3设计停泊水域——泊位和锚地等设计底边线以内的疏浚水域,不包括它们的边坡部分。2.0.4“中部水域”及“边缘水域”——设计通航水域的中间部分及其边缘部分。单向航道中心线两侧各1燉3的底宽范围内为“中部水域”,其余部分为“边缘水域”;双向航道中心线两侧各5燉12的底宽范围内为“中部水域”,其余部分为“边缘水域”;对港池及其它设计通航水域,其底边线以内1燉2设计船舶型宽范围内的边缘部分为“边缘水域”,其中间部分为“中部水域”。2.0.5设计通航深度——设计船舶安全航行所必须满足的最小使用深度。设计通航深度与设计备淤深度之和即为设计深度。2.0.6浅点——水深图上通航水域内水深小于设计通航深度的测点或停泊水域内水深小于设计停泊深度的测点。2.0.7浅值——设计通航深度或泊位设计使用深度与其各自的浅点深度之差值。2.0.8上偏差点——水深图上有设计备淤深度的通航水域内或停泊水域内水深小于设计深度的测点。2.0.9上偏差值——设计深度与上偏差点深度之差值。2.0.10下偏差点——水深图上水深大于设计深度的测点。2.0.11下偏差值——下偏差点深度与设计深度之差值,亦称“超深”。2.0.12平均超深——通航水域内或停泊水域内水深平均值与设计深度之差值。2.0.13底质——设计深度处原状土的物理力学性质。2.0.14硬底质——风化岩、碎(卵)石和标准贯入击数N>30的砂性土或N>15的粘性土。2.0.15中等底质——10<N≤30的砂性土或6<N≤15的粘性土。2.0.16软底质——N≤10的砂性土或N≤6的粘性土。2.0.17深度基准面——水深图上所载水深的起算面,在沿海及河口潮流区应采用当地理论最低潮面,在内河应采用当地航行基准面。2.0.18平均超填高度——吹填工程竣工时的平均吹填高程与设计吹填高程之差值。2.0.19吹填高程偏差——吹填工程竣工高程图上,各测点高程与其设计高程之差值,正值表示超填,负值表示欠填,正负值中绝对值最大者称为吹填高程偏差。3疏浚工程3.1一般规定3.1.1本章适用于基建性疏浚工程和一次维护性疏浚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3.1.2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应以工程设计图和竣工水深图为依据。对局部补挖后补绘的竣工水深图,其补绘部分不应超过图幅中测区总面积的25%,超过时应对该图幅中测区进行重测,并重新绘图。3.1.3疏浚工程断面图应根据设计断面图、计算超深值和计算超宽值绘制,见图3.1.3。3.2质量检验3.2.1工程质量由中部水域、边缘水域和边坡三部分组成,应分别进行检验。3.2.2当有设计备淤深度时,通航水域疏浚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3.2.2.1竣工水深图上设计通航水域内的各测点水深必须达到设计通航深度。3.2.2.2竣工水深图上设计通航水域内的各测点水深应达到设计深度。设计通航水域内的中部水域,不得出现上偏差点;设计通航水域内的边缘水域,上偏差值不得超过0.3m,上偏差点不得在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3.2.3当无设计备淤深度时,通航水域疏浚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3.2.3.1设计通航水域内的中部水域,无论属何种底质,均严禁出现浅点。3.2.3.2设计通航水域内的边缘水域,对硬底质,严禁出现浅点;对中等底质、软底质,竣工后遗留浅点的浅值应符合表3.2.3的规定;浅点不得在同一断面或相邻断面的相同部位连续出现。容许浅值表表3.2.33.2.4除码头前沿安全地带外的泊位水域内各测点水深必须达到设计深度。3.2.5泊位水域内的超深值应严格按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供的容许超深值加以控制,严禁盲目施工,以确保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稳定。影响码头结构安全稳定的码头前沿安全地带范围的大小及该范围内出现的上偏差点或容许浅点数,上偏差值或容许浅值,均应在施工前由有关单位商定,并写入施工合同。3.2.6锚地等停泊水域疏浚工程可参照本标准第3.2.2条或第3.2.3条的规定进行检验。3.2.7依据竣工水深平面图进行检验时,应将疏浚水域按有关规定划分为中部水域和边缘水域分别检验并记录上偏差点及上偏差值、浅点及浅值、点数和它们的分布状况。3.2.8依据竣工水深断面图进行检验时,应将它们与疏浚断面图进行比较,并记录上偏差点及上偏差值、浅点及浅值、点数和它们的分布状况。3.2.9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梯级分层开挖的边坡,其设计挖除的部分应大于留待坍坡的部分。检验时可在竣工水深图上等间距抽检不少于10%的水深断面图,将其与设计断面图比较。3.3质量评定3.3.1疏浚工程质量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检验规定,并能满足下列规定之一者,应评为合格工程。3.3.1.1有设计备淤深度的设计通航水域,上偏差点数不超过该水域总测点数的4%。3.3.1.2无设计备淤深度的设计通航水域,对中等底质,容许浅点数不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2%;对软底质,容许浅点数不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3%。3.3.2疏浚工程质量在符合合格工程条件的基础上,实挖平均超深不大于现行行业标准《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TJ284)规定的计算超深值,并能满足下列要求之一者,应评为优良工程。3.3.2.1有设计备淤深度的设计通航水域,上偏差点数不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2%。3.3.2.2无设计备淤深度的设计通航水域,硬底质,必须无浅点;中等底质,容许浅点数不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1%;软底质,容许浅点数不超过该水域内总测点数的2%。注:对局部底质为硬底质的水域,当硬底质水域外的部分达到合格标准时,该工程应评为合格工程,达到优良标准时,该工程应评为优良工程。3.3.3对泊位水域,当工程质量符合本标准第3.2.4条和第3.2.5条检验规定时,应评为优良工程,否则为不合格工程。3.3.4对锚地等其它停泊水域,可参照本标准第3.3.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3.3.5疏浚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要及时组织竣工测量,并组织施工船和测量组的代表与质量检验员对检测资料和测绘仪器的核定资料逐项进行自检,确保测量资料正确无误;(2)施工负责人应按表3.3.5的内容如实填写“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连同其它有关检验评定资料交本单位质量检验员和技术负责人评定;(3)施工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请建设单位组织质量检验评定。4吹填工程4.1一般规定4.1.1本章适用于港口陆域吹填工程和一般性要求的吹填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不适用于水下吹填工程和以卸泥排泥为目的的吹填工程。对有特殊要求的吹填工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4.1.2吹填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的依据应包括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有关图纸、资料。4.2质量检验4.2.1平均吹填高程应大于设计吹填高程,平均超填高度应符合本标准表4.3.1的规定。吹填工程质量标准表4.3.14.2.2吹填高程偏差的确定,以设计吹填高程为基准,超填为正值,欠填为负值。其值应符合本标准表4.3.1的规定。4.2.3吹填土质应符合吹填工程设计文件和土工试验报告的要求。4.3质量评定4.3.1吹填工程质量等级应根据平均超填高度、吹填高程偏差和吹填土质三项指标按表4.3.1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相应等级的三项指标必须同时满足。4.3.2根据本标准表4.3.1的质量标准评定吹填工程质量等级时,在吹填土质符合设计要求和土工试验要求的前提下,若平均超填高度和吹填高程偏差两个指标同时达到优良,则该吹填工程可评为优良工程。若这两个指标中仅有一个指标达到优良,而另一指标为合格,则该吹填工程可评为合格工程。若表4.3.1中三个指标中有一个为不合格,则该吹填工程即为不合格工程。4.3.3吹填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评定程序按本标准第3.3.5条的规定执行。吹填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格式见表4.3.3。附录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对表示容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交通部天津航道局交通部广州航道局参加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谢介平王新烈黄子正中华人民共和
本文标题: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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