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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9号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247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8/98,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共同负责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进行全面修订。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关键词:【加湿器】【防潮箱】【防潮柜】【防爆除湿机】【防爆空调】【工业冷水机】【低湿除湿机】【高温除湿】【抽湿机】【超声波加湿器】【离心加湿器】【特种除湿机】【升温除湿机】【防爆除湿机】【管道除湿机】【特种空调】【工业空调】【湿膜柜机加湿器】【实验设备】【机房空调】【空气处理设备】【精密空调】【机房专用加湿器】【除湿机】【工业除湿机】【恒温恒湿机】【精密空调】【机房空调】【空气净化器】【加湿器】【工业加湿器】【抽湿机】【工业抽湿机】【干燥机】【调温除湿机】【升温除湿机】【防爆除湿机】【管道除湿机】【除湿机常识】【除湿机原理】【除湿机功能】【加湿器用途】【除湿机用途】【空气处理设备】【冷干机】【转轮除湿机】【UPS不间断电源】0571-81554072137354010200571-85041020(传真)QQ:16578535何生本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有:一、增加了术语一章。二、规定了可以在人防工程内设置避难走道,解决人员安全疏散的问题。三、规定了人防工程内商场的疏散人数计算,但如工程所在地有可靠的实测数据,也可按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四、规定了人防工程地下街的疏散走道最小净宽的确定方法。五、对人防改建工程,在各条款中作了相应规定,既考虑到了改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又要确保一旦发生火灾时的人员安全疏散。六、针对避难走道的设置,相应在通风排烟、消防给排水和电气等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太平路24号;邮政编码:10085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江苏省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目次1总则2术语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1一般规定3.2防火间距4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1防火和防烟分区4.2防火墙和隔墙4.3装修和构造4.4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5安全疏散5.1一般规定5.2楼梯、走道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6.1一般规定6.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6.3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6.4排烟口6.5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6.6排烟风机6.7通风、空气调节7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7.4消防水池7.5水泵结合器和室外消火栓7.6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7消防水泵7.8消防排水8电气8.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8.2火灾疏散照明和火灾备用照明8.3灯具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1总则1.0.1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险,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1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1.0.3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人民防空工程civilairdefenceworks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2.0.2单建掘开式工程cut/and/coverworks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2.0.3坑道工程underminedworkswithlow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带。2.0.4地道工程underminedworkswithoutlow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2.0.5人民防空地下室civilairdefencebasement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2.0.6地下街undergroundstreet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中有一条疏散走道,且在其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商业等公用设施的场所。2.0.7防护单元protectiveunit人防工程中在防护和内部设施方面独立自成体系的空间。2.0.8疏散出口evacuationexit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2.0.9安全出口safeexit通向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的疏散出口。2.0.10疏散走道evacuationwalk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2.0.11避难走道fire/protectionevacuationwalk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2.0.12防烟楼梯间smokepreventionstaircase在每层楼梯间和主体建筑之间设置有专用防烟设施,能达到防烟目的的楼梯间。2.0.13火灾疏散照明lightingforfireevacuation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它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2.0.14火灾疏散照明灯lightforfireevacuation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灯具。2.0.15火灾疏散标志灯markinglampforfireevacuation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方向标志能被有效地辨认的照明灯具。2.0.16火灾备用照明reservelightingforfirerisk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火灾时仍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该照明由备用电源供电。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1一般规定3.1.1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3.1.2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3.1.3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3.1.4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3.1.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3.1.6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2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且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3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00m3或8.00h的需要量。3.1.7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3.1.8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3.1.9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2防火间距3.2.1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2.2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4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4.1防火和防烟分区4.1.1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或管理门范围内划分;2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等无可燃物的房间,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3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以及各自配套的储油间、水泵间、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4避难走道不应划分防火分区;5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4.1.2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m2。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4.1.3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A有装修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2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3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4.1.4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4.1.5人防工程内设有内挑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的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大于两层。4.1.6需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但当从室内地坪至顶棚或顶板的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2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4.1.7需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大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4.2防火墙和隔墙4.2.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承重构件上。4.2.2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需要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4.2.3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与舞
本文标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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