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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含代建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公司管理的国际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总公司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第五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2第六条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为支撑,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总公司建设部承担评价结果汇总、公示及公布工作;工程监督局承担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扣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工作;工电部负责审核营业线抢险加分和营业线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行车的扣分;安监局负责审核营业线因工程质量原因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扣分;工管中心负责审核新线事故抢险加分、应急工程加分、科技创新中的新工艺工法加分,牵头组织研究特殊建设项目加分申请;科信部负责审核科技创新中的科技奖加分;铁道工程协会负责审核鲁班奖和詹天佑奖加分;监察局负责查处信用评价中的违纪问题。第八条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价。总公司管理的国际项目由中国铁路国际有限公司负责评价。第九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标准化管理等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特殊项目施工、科技创新、高铁开通达标评3定等因素,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营业线抢险、新线抢险、特殊建设项目、应急工程、科技创新和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加分,减去营业线质量问题等扣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第十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的下一个评价期起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仅在1~2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为C级。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日常检查扣分和不良行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绩效管理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290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最高为10分。第十二条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号)、《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铁总建设〔2014〕280号)等规定4制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达标考评在建设队伍进场后半年内进行考评,考核内容包括体系建设、资源配置、设施保障、过程管理等方面,满分为10分,不合格的为0分,合格的分别给予6~10分(保留1位小数);创优考评在项目实施阶段达标考评合格后每半年进行一次,以达标考评指标为基础,对达标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管理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得分为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评定的施工企业百分制实际得分除以10(保留1位小数)。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或3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创优考评不得评为优秀。建设单位应在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后3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第三章日常检查第十三条日常检查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总公司工程监督机构依据合同、规程规范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对施工企业现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及施工管理行为进行的检查;以及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采集的拌和站、试验室、围岩量测等数据信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施的检验检测等。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规程规范和总公司有关5规定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时间应合理均衡安排,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铁路公司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应对管内所有建设项目组织开展至少1次全面检查。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现场质量安全问题扣分表》(附件1)所列条件的,按附件1规定进行扣分;属于《施工管理扣分表》(附件2)所列合同、质量、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稳定等方面管理行为问题的,按照建设单位制定的《施工管理检查实施细则》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按《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附件5、6、7)进行记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日常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现场主管人员签字认可;施工企业现场主管人员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日常检查扣分结果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建设单位应在检查完成后3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建设单位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应将检查结果在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3日,并书面通知检查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检查的,应在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检6查结果按项目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第十七条总公司工程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附件1、2中扣分标准的问题,应将发现问题及扣分情况写入《内部监督通知书》。建设单位收到《内部监督通知书》3日内,将检查扣分结果按项目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提前介入、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铁路局集团公司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扣分建议,由建设单位研究后,将扣分结果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第十九条施工联合体承包的项目存在问题的,按扣分标准分别对联合体牵头方和责任方进行扣分,其中属于联合体牵头方责任的,仅对联合体牵头方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责任的,对责任方予以扣分,同时对联合体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予扣分。第二十条专业分包工程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要求总承包单位组织整改,并对总承包单位进行扣分。第二十一条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监测、采集各建设项目拌和站、试验室、围岩量测等数据,符合《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采集问题扣分表》(附件3)所列条件的,按附件3规定进行扣分。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采集问题扣分表》(附件3)中人工核查项点进行日常检查,并于每月3日前按项目将结果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工管中心每月5日前将平台自7动生成的扣分结果按项目推送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建设项目进行检验检测的数据,符合《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抽检不合格项目及扣分表》(附件4)所列条件的,按附件4规定进行扣分。工程监督局每月5日前将扣分结果按项目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第二十三条对于铁路工程管理平台自动监测、采集的数据,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检测的数据等符合扣分条件的,扣分结果按项目推送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后,建设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扣分,但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及时认定不良行为,并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第二十四条总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扣分条件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及扣分建议通报工程监督局,由其组织确认后将扣分结果按项目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第四章不良行为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违反总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不良行为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认定标准详见附表5、6、7)第二十六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一)记录。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8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总公司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8),并由施工企业现场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及以上监理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认可。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现场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当施工企业现场主管人员拒绝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2名及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二)公示。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和建设单位收到的总公司工程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于3日内通过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未使用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被公示施工企业;公示期为5日。9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3日内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日。(三)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对于确定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于确定后3日内录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四)存在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会同铁路局集团公司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3日内报工程监督局;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工程监督局。报送内容包括:重大不良行为内容,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第二十七条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较大不良行为时,属于联合体牵头方责任的,仅记录联合体牵头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责任的,记录联合体责任方不良行为并扣分,同时对联合体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予扣分。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第二十八条专业分包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记录为总承包单位不良行为。总承包单位存在“以包代管”行为,或分包工程管理混乱,或故意拖欠分包工程款的,记录为总承包单位不10良行为。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未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的,未整改完成部分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第三十条铁路局集团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集团公司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认定。铁路局集团公司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在认定后3日内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第三十一条监督站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及时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确认后3日内录入到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其中属于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质量安全
本文标题: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修订定稿(铁总建设[2018]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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