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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时间:2010年8月20日,星期五地点: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人员:全体律师及律师助理学习内容:《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4日正式对外公布了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两个《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这两个规定对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应该认真学习。《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共41条,分为一般规定、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3个部分。其中,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作出了严格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共15条。其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两个《规定》使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注意一下两点:一、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原则《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一原则强调了审理刑事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依据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死刑案件为对象,制定了各类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规则,细化了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要求,区分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认定标准,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和保护制度等。二、注重程序公正排除非法证据新出台的两个规定中,《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规定对各种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去伪存真的程序,还规定严重违法所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而且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予以了详细规定。
本文标题:八月、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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