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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冶金工业 > 铁路职业病防治工作(2018年7月3日)
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总公司劳卫部孔宪会2018.7.3内容提纲一、法律、部门规章、总公司文件二、近几年职业病报告情况三、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目标四、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五、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验收暂行规则六、职业卫生专项验收示例七、职业卫生达标活动一、法律、部门规章、总公司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第60号主席令,2012年5月1日施行;2011年第52号主席令(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48号主席令(第二次修订);2017年第81号主席令(第三次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5月1日施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总安监[2015]52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5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的通知》铁总办劳卫[2017]130号《职业病防治法》涉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要求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设单位招标和施工单位委外时应负有的法律责任,违反此规定进行委外的,或建设单位不旅行职业卫生监督的,要追究责任)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进行备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设单位应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用于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的费用明细清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近几年职业病报告情况2010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其中尘肺病23812例,急性职业中毒617例,慢性职业中毒1417例,其他职业病1394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和有色金属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分别为13968例、2575例和2258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9.02%。2011年共报告职业病29879例。其中尘肺病26401例,急性职业中毒590例,慢性职业中毒1541例,其他职业病1347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和有色金属行业报告职业病病例数分别为15421例、2889例和2695例,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70.30%。2012年报告职业病27420例。其中尘肺病24206例,急性职业中毒601例,慢性职业中毒1040例,其他职业病1573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铁道、有色金属和建材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分别为13399例、2706例、2686例和1163例,共占报告总数的72.77%。2013年报告职业病26393例。其中尘肺病23152例,急性职业中毒637例,慢性职业中毒904例,其他类职业病1700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有色金属、机械和建筑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分别为15078例、2399例、983例和948例,共占报告总数的73.53%。2014年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尘肺病26873例,急性职业中毒486例,慢性职业中毒795例,其他类职业病1818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有色金属和开采辅助活动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分别为11396例、4408例、2935例,共占报告总数的62.52%。2015年共报告职业病29180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最多,为26081例,其次为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和职业性化学中毒,分别为1097例和931例,其他职业病合计1071例。从行业分布看,报告职业病病例主要分布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以及开采辅助活动等行业,分别为11625例、3116例和3069例,共占职业病报告总数的61.03%。2016年共报告职业病31789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7992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276例,职业性化学中毒1212例,其他呼吸性疾病96例,其他各类职业病合计1213例。从行业分布看,报告职业病病例主要分布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3070例)、有色金属矿采选业(4110例)以及开采辅助活动行业(3829例),共占职业病报告总数的66.09%。2017年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病例26756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2701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608例;职业性化学中毒1021例,其中急、慢性职业中毒分别为295例和726例;职业性传染病673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399例;职业性肿瘤85例;职业性皮肤病83例;职业性眼病70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5例;其他职业病12例。0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35000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新发职业病尘肺病职业中毒近8年新发职业病病例趋势图2
本文标题:铁路职业病防治工作(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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