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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保障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2014-9-1民营企业权益的保障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其对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的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协调,对促进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保障民营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协调中发展。顺利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就要处理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保障民营企业的权益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可以有效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发挥民营企业高效经营机制与创新机制的优势,使民营经济真正融入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营机制的市场化,进一步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然而由于多数国有企业具有规模更大、政策支持更多和市场支配优势,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令人担忧。一、民营企业权益容易受损的表现形式民营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主要包括行业准入权、控股权、股东投资收益权和企业话语权等。民营企业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行业准入门槛高、获得控股权机会少、投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话语权缺失和受法律保护权较小这四个方面。(一)行业准入门槛高一是存在“玻璃门”和“弹簧门”的现象。无论是2005年的“非公经济36条”(《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还是2010年的“新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营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文件。但文件出台至今,仍遭遇不少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部分实施细则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二是民营企业即使进入行业发展,但最终还是选择退出。民营企业在国企垄断和半垄断的行业中,其投资比例、投资形式依然受到诸多限制,很难享受到与国企同等待遇。例如早先的民营航空公司、民营加油站等,很多民企最终选择了“退出”。虽然国家已出台《反垄断法》,但对民营企业的行业限制、市场准入歧视等依然存在,影响了民营企业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当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时,一些管理部门常以国有资产流失为借口,限制民营企业的正常并购行为。三是一些领域未全面向民营企业开放。目前,国家大力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陆续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了一批投资项目。然而,这些领域未全面向民营企业开放。2014年2月,中石化对石化油品销售业务板块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旨在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此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但该项改革,并没有向民企放开石油上游及中游产业,国企更愿意同国外能源公司合作以开拓国际市场。(二)获得控股权机会少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将民营企业经营机制的灵活性优势与国有企业的资源与政治优势结合起来。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际过程中,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有更多的控股权机会。由于国有企业垄断了一些重要资源,一般不愿意放弃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控股权,这客观上缩小了其他资本在这些领域的进入空间。很多民企希望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能够获得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控股权,参与企业的决策。一些较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家曾公开表示,如果不能取得企业的控股权,就不会贸然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因担心其投资成为国有企业的“嫁衣”。民企还担心国企“一股独大”,仍按照原有国企经营模式去经营。这些民企谋求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控股权,是希望能够分享到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技术、管理、市场和信息等,同时还能保证其对企业的控制权。此外,在很多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资所有者同时也是国企经营参与者,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都是上级任命,下面也都是行政化的管理团队,企业的市场化机制明显缺失,民企获得控股权的机会很少。若让国企放弃控股权,就需要国企在很多方面做出较大改变,特别是若要让央企放弃控股权,其所产生的业绩就不能全部纳入到企业的考核之中,这是央企不愿接受的事。(三)投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谁投资、谁经营、谁占有、谁支配、谁受益”是投资权益保护的核心原则。然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仍存在民营企业投资收益权受损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有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使民营企业的投资权益受损。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然而,当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资与民资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国资往往会利用资本多数地位,将其自身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通过表决权和影响力侵占和损害民资的权益。如一些国企只拿出一部分不赚钱,或者已成为包袱的业务去吸收民资参与。第二,国有企业“制度上的利益”会影响企业的治理,使民企的投资权益受损。从经济层面看,资本多数票决原则符合风险与利益相平衡的理念,但这一原则使持有多数股份的国资能够直接或间接行使其实质性支配权,为其提供一种“制度上的利益”。如国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通过其对企业的控制权,通过“合理”理由做出不分红的决定,从而使民资的投资收益权受到损害。即使在民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由于考核与薪酬制度也容易受到非控股的国资股东影响。一些国企让民企进来的目的就是让民企为国企承担负债,企业还是由国资和政府控制,没有形成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民营企业家由于担心背上侵吞国有资产的罪名,削弱了其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信心。第三,政企边界不清和政府公权介入使民营企业投资权益受损。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情况下,存在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在司法系统中存在着国有经济更优越的思想观念,从“理智”上不想触犯国有企业的投资权益。因此,在众多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出现的财产纠纷案例中,民营企业最终赢了官司又赢钱的案例非常少。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往往有侵蚀国有资产的嫌疑。媒体与公众对一些民营企业诚信缺失也有担忧。这些都使得我国民营企业与早期中国民族工业类似,不得不在夹缝中求生存。(四)话语权缺失和受法律保护权较小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了财务投资以外,民营企业一般还希望拥有一定的话语权。一般来说,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资是大股东,民资是小股东,国资拥有更强势的地位,不少国企有行政级别,这对那些没有行政级别的民企来说就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当双方发生矛盾需要法律仲裁,往往存在法律偏袒保护国资的情况。这些都成为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后顾之忧。从表决权方面来看,国资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有更强的影响力。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决定一些重大事项,如当企业出现盈利状况而进行分红时,国资可以利用大股东的地位,通过表决权影响分红决定,从而使民资权益受损。从监督权方面来看,国资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有更大的影响力。民资股东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等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很好地运用监督权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能有效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大决策。从信息拥有权方面来看,国资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拥有更大的信息优势,而民资的相应权益容易受损。二、民营企业权益易受损害的原因分析(一)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形成了一些民营经济不能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容的根深蒂固观念,认为民营经济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民营经济无论在数量占比方面,还是其对GDP、就业、纳税、发明专利数量的贡献方面,都已超过了国有经济。然而,由于传统的旧有观念依然积重难返,民营企业受社会歧视的状况依然存在。许多国有企业在寻找合作伙伴中都有如下优先次序: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地方国有企业、非500强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有的国有企业甚至直接将民营企业排斥在外,其理由是与央企合作赚与赔都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的政治风险,与世界500强企业合作风光有面子,而与民营企业合作赚了没荣誉、亏了有风险。一些部门和个人习惯于对民营企业进行有罪推定,经常把民营企业挂上负面的标签。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在上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规范操作被“找后账”的案例,更是让许多国有企业对与民营企业合作心有余悸。传统观念上的偏见,加上现实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使得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不佳,民营企业将大量时间和精力用在如何获得准入资格、如何获得政府承认等非业务问题上,大量民营企业被体制挡在行业大门之外。(二)民营企业的政治地位较低随着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民营企业家阶层发育日益壮大,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共识。一是民营企业家普遍关心自己在社会阶层结构中的政治地位,实质上也就是关心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二是关心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其私有财产的安全。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的政治地位逐渐提高,但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我国的政治地位明显偏低。此外,多数国有企业有行政级别,媒体往往将国有企业宣传为共和国的“长子”,而将民营企业置于“次子”、“养子”甚至“私生子”的尴尬地位。政治地位较低会直接影响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权益。国有企业这种强势的政治地位,比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各类资源,特别是垄断资源,并逐渐形成既得利益群体。民营企业无法与国有企业站在同一竞争起跑线上。例如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因为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无论赚钱、亏本等,都带有一个“公”字,没有政治风险。另外,民营企业政治地位较低,还体现在公权力对民营经济有掠夺行为。由于公权力介入经济,地方政府公司化,社会上出现了民营企业家与公权力经济竞争的状况,公权力有掠夺民营经济的行为。在公权力膨胀弱约束以及行政垄断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为求生存,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有时不得不放弃其独立地位,依附于公权力和国有企业。强势的“分利集团”占据和把持着政府和国有企业中的要职,民营企业地位相对矮化。国有企业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特权(准入特权、土地资源、利率偏低、政府隐性补贴等)取得的。(三)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宪法》(修正案)从根本大法层面确立了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物权法》对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也实行同等保护。但总体来说,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法规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尽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都对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大力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在如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方面,法律法规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且可操作性不是很强。第二,执法主体的职责不清。发达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是经济主体的行为合乎公平、正义的法律。法治国家中,权力和责任对称、权利和义务对称是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原则。在我国,当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出现矛盾和冲突时,虽然宪法已赋予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同等权利,但实际执行中对公有产权或公共财产的保护往往要好于对私有产权或私有财产的保护,即现有法律体系更倾向于保护国有企业。政府系统和司法系统中长期存在的国有资本“老大”观念更会对司法公平造成负面影响。第三,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新情况、新问题未做反应。在事关民营企业的法律方面,目前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较少,立法滞后。民营企业在与国企发生法律纠纷时,有时合法诉求都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四)政策难以落实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国家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及外汇政策等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较大。国家在支持国企发展方面较民企要多,且国企获得的政策比较实惠。此外,一些政策没有及时做出调整等,这都影响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效应的有效发挥。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仍遭遇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过去十多年虽然制定了很多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但由于政策缺乏落实机制,缺少第三方评估和监督,
本文标题:保障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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