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如皋
关于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通报为全面了解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市政府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安排,在各执法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在7月份联合组织对全市29个主要执法机构的58名正副职负责人及全市主要执法部门的37名法制审核员进行了行政处罚知识考试。成立三个检查组实地抽查了公安(交巡警大队)、劳动、交通(运管所)、水务、农林、文化、卫生(卫生监督所)、物价、环保、国土、质监、工商(如城工商分局)、国税、地税(稽查局)、药监、烟草、盐务、安监、城管执法(城管监察大队)等单位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并召开了法院、检察院及行政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从检查情况来看,《行政处罚法》在我市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全市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自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宣传学习、强化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实施、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市政府法制办认真履行职责,牵头组织了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培训、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公示、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和格式文书的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处罚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市监察局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作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的重点;市政府也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情况列入年终行政执法考核的内容。目前全市有市政府、45个部门和22个镇(含开发区)共68个法定行政执法机关、10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15个事业单位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大多数执法机关建立了执法大队、监察大队、稽查局等执法机构,专门从事行政执法(处罚)工作。至2006年6月底,除垂直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外,全市共有3158人领取了如皋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其中45周岁以下的1952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1923人,约占60.9%。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6年6月底,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共查处各类案件218995起,总计罚没5643.47万元,拘留1467人,责令停产停业40件。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6件(其中因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后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的4件),提起行政诉讼的14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3件)。各执法机关能正确处理好规范执法与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发展经济之间关系,建立和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二、主要做法和成效(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为《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奠定基础《行政处罚法》颁布后,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如皋市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协调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工作;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把《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培训列入了“三五”、“四五”普法内容;各行政执法机关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广泛宣传,并普遍建立了培训考核制度,多数部门坚持了每周半天的学法制度,有的部门还通过文艺活动和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二)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处罚)行为逐步规范1998年,市政府在环保局、交通局等试点单位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内容规范化、执法检查经常化的要求,在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及各镇人民政府全面推行了执法责任制。2004年6月,市政府颁布了《如皋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从执法制度、执法规范、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各项行政职权(包括行政处罚职权)、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及执法程序进行了梳理、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公示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重大行政处罚报备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廉洁自律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罚缴分离制度、登记保存及罚没财物管理制度、行政案件涉及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工商局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范了行政执法管理流程;烟草局积极探索“公权力”的行使和监督新方式,借助网络科技手段,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建设,其开发的执法管理软件系统被国家烟草总局在全国烟草行业推广使用。同时,各执法单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本着宣传在先、教育从严、处罚从宽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情节轻微属于可罚可不罚的坚持首查不罚,普遍建立了涉企下限处罚、处罚报备等相关制度,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三)强化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整体水平稳步提升一是从源头上规范我市的抽象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与规范。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如皋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如皋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如皋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公布暂行办法》等规定,全市目前已无自行设定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制定完善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出台了《如皋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对各单位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抽查,并视评查情况提出案卷评查意见。三是加强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检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执法难点问题,市政府每年都邀请市人大、政协、纪检等机关的人员组织对环境保护、城市建设、计划生育、土地管理、财税物价、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等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情况的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四是强化行政执法考核。市政府每年都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将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列入了年终考核内容。同时为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市政府还出台了《如皋市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责任纳入追究的范围。五是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各行政执法单位在严格执行各项行政处罚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公安、质监、药监、环保、物价等部门分别成立了“案件审核中心”、“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合议委员会”、“案件审核小组”,对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案件全部实行集体讨论。交通、卫生、烟草等部门建立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工商、农林、等部门建立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市公安局建立并完善了“三三制质量考评体系”(即三级把关、三个考核、三全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实行末位调整,近几年来,因执法质量考评位居末位,共有21名所队领导被调整。市交通局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督查组”,对下属执法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定期点评;市运管所建立了重大行政处罚三级(即一线执法机构、所领导和局领导)会审制度和处罚廉政告知制度。税务部门在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发出书面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人员名单,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主动将检查证件交被查人核对签字,接受监督。通过一系列扎实有效的监督检查措施,各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整体水平普遍得到了明显提升。近两年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下降,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的案件明显减少。(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处罚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一是执法主体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对本市范围内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严格的确认和公示。对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垂直管理部门除外)进行了《行政处罚法》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并为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确认其执法资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二是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强。各执法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处罚)职能相对集中至执法大队、监察大队、稽查局等执法机构,安排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专门从事行政执法(处罚)工作,并普遍建立了法制科室,指导、监督执法机构规范执法(处罚)工作。三是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还与政法院校、党校通过联合办学或函授等方式,对一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大专学历的教育培训。通过强化培训,健全制度,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执法质量明显提高。(五)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执法先进典型不断涌现市政府经过多年的努力,于2006年4月获得省政府的批准,在南通市北三县率先组建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范围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效地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的职责不清、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各执法单位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同时,不断创新执法工作思路,形成了一批具有如皋特色的执法经验,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市公安局连续三年被省公安厅评为“执法质量优秀公安局”,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被公安部作为先进典型在全国公安系统推广,2006年9月15日—16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中央新闻采访团进行了专题采访,新闻联播、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执法行为,被农业部表彰为“全国农业综合执法先进单位”;南通市如皋质量技术监督局被国家总局表彰为“全国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打假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市卫生监督所的一份案卷在全省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比活动中荣获金奖;交通局运管所连续9年被南通市交通局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三、存在问题(一)部分部门执法理念和执法目的存在偏差有少数部门将罚款变成行政执法的目的,有时为了罚款几个部门可以争办一起案件,甚至出现后立案抢先作出处罚决定的现象,而对没有罚款或者不具有罚款条件的案件则相互推诿。有些执法部门层层下达罚没款指标,并将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二)个别部门对行政处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个别执法部门仍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方式和管理模式,习惯于用行政管理手段处理问题,重审批、重收费,忽视运用法律查纠违法行为。部分执法范围相对较宽的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极少,与其行政职能不相适应。(三)执法体制、执法环境有待理顺、改善一是因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目前尚有少数执法部门和镇的执法人员不符合执法主体资格的要求。如在城镇管理领域、生猪屠宰管理领域的人员中,有不少是机构改革时的清编人员或者是临时聘用人员。二是执法机构的网络建设有待加强。有少数执法量大的部门尚未设立法制科室或专门的执法科室,执法力量薄弱,部分镇政府至今未明确专(兼)职法制人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执法(处罚)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四是行政处罚的监督措施执行不力,对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的措施未能认真落实。五是执法难、执行难的状况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四)行政处罚的执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有的执法单位对同一类别的案件,不能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大,在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决定差距较大,执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有的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抓小放大,只是对数量较少的部分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对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未能依法有效查处,失去了执法的公平性。(五)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层次和法律专业知识与国家、省、市所提出的要求差距较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有待规范化、制度化。部分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乃至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理论功底和实务操作能力偏低,与岗位的要求不相适应。(六)行政处罚的保障机制仍须加强一是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偏少,年龄结构偏大,难以完全履行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执法(处罚)职能,造成监管不到位,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查处和纠正。二是行
本文标题: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如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4582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