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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思维的思考詹宁内容摘要:法治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解决对法治认识问题,解决认识上的“为什么”、“是什么”,最后,才能正确决定“怎么做”的问题。而解决认识的问题,必须具备相应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法治思维正是解决在社会法治建设以及法治治理过程中做出正确判断的基本思维方式。关键词:法治思维立场观点方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在此之后,法治思维这一概念就不断出现在在人们的视野中。那么,到底什么是“法治思维”?为什么要运用“法治思维”进行社会管理、治理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做出符合“法治思维”的正确判断以及决定采取的正确的行为方式?等等,是社会管理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对法治思维涉及到的相关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供斧正。一、法治思维的内涵笔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站在法律的立场上,用法律的观点和方法进行观察、认识各种社会现象并做出判断,进行选择,决定采取行动以及行为方式的思维方式或思维模式。它是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理性思考方式,以实体法作为是非判断标准,以程序法作为判断是否采取行为以及行为方式的依据,以是否合法作为行为价值判断的认识、认知以及做出判断选择的思维过程。在法治思维内涵中,立场是核心,是法治思维的灵魂,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观点和采取的方法是解决具体的“知”和“行”的问题,三者是统一的有机体。二、对法治思维内涵中的法律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探讨(一)对法律立场的探讨1.什么是立场以及立场与观点的关系立场问题是看待、分析和认识事物最基本、最重要的根本性问题。古人云:“远看成山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人站的角度、所处的环境不同,导致认识的结果完全不同,讲的就是立场与认识判断的关系问题。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提出,曾经引起全国性的大讨论,之所以引起这样的讨论甚至争论,其症结在于是站在伟人说的还是选择站在实践的立场来看待认识真理的问题,说到底,本质是立场之争。由于认识上缺少一个相对稳定和统一的立场,导致在认识上往往表现为缺乏一个统一的、理性的、科学的视角,难以形成清晰的判断标准,认识或讨论结果的多样性最终表现为“结果”就是“没有结果”。因此,法治思维首要解决的问题是认识的立场问题,它要求站在法律的立场上去判断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和行为方式。2.法律的立场与政治的关系谈到立场,不得不使人联想到政治这一敏感的话题。无论是政府的执政和公民个体自觉或不自觉地参政,政治成为每个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什么是政治?对其定义有不同的解读和解释,综合相关的观点,其内容无外乎与三是样东西有关:一是群体;二是群体利益,三是通过管理公共事务实现目的。而法律明确了维护什么、保护什么、打击什么,如何进行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以及管理保障(授权)等与群体和公共事务相关的根本性问题,因此,讲政治首要的就必须要讲法律,脱离了法律去讲政治,就会导致利用政治或表现为不懂政治的现象。如将政治放在个体的政治生命、政治前途语境中去解读政治,就是从根本上背离了群体、群体利益和公共事务这些政治基本要素的情形,服从就会变为盲从,导致思想僵化,缺乏政治辨识能力,而这些现象是存在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一提法清楚地解读了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法律是政治构成中基本的内容和手段,不讲、不懂法律就就不具备治国理政的基本能力,更谈不上具备政治能力和政治素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高于一切。仔细研读宪法,其规定的国体、政体等等,基本上是与立场有关,而这些立场是和党的政治立场完全相一致的,之所以赋予其高于一切的原因,也在于其与立场有关。历史教训告诉我们,不论个体还是群体,政治的失误或失败均与立场错位或迷失有着直接的关系。(二)对法律的立场、观点、方法关系的探讨从广义上讲,关于对立场的认识也是一种观点,可以称之对事物判断的基本观点、基本认识。如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对权力属于谁的立场认识,同时,它也是一个观点,一个基本的、宏观层面的观点,它是产生和审查判断其他观点的基础、原则或者称之为要求,解决我们认识中的“为什么?”的问题。就法律的角度而言,在宪法规定原则立场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等等观点来自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立场,因为权力是人民的,不是那个人家中的私器,个人是没有的,只能够代为行使权力,这里的“代为行使”就是方法,解读出来权力的核心内容就是责任,它是不能任由被授权者可左可右的,而观点和方法解决的是“怎么看”和“怎么做”的问题。三、法治思维的形成的意义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思考、分析、判断是非对错乃至于采取行动以及行为方式的工具,具有自身严密的逻辑性和明确的规范性,如“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就是对法律逻辑的一种非常明确的表述。所以,从内容和目的上法律符合统治阶级以及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同时,它也提供了做出符合这些意志和利益的正确判断与选择的认识方法和工具,这些方法和工具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一定学习可以掌控的,是可以被大多数人所认识和利用的,这就有效防止了群体意志和利益被少数人利用和绑架的可能性,这是建立法治思维最重要价值之一。其次,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决定法治思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法治”与“人治”最大的区别在于:“法治”稳定,“人治”不稳定。用一个不稳定的方式去治理社会,肯定难以建立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甚至难以建立一个判断是非的社会认知标准;“人治”本身不可靠,即使这个“人”本身不存在立场或道德问题,抛弃了个人私欲,受精力、个人认知能力乃至情绪的影响,也会导致出现失误的可能性。长期的“人治”状态,会导致“人”个人权力欲膨胀,个人意志取代或绑架群体意志,就会导致思想僵化做出简单或者错误判断的后果,它还会导致错误判断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如“用一个错误去掩饰另外一个错误”的现象,导致错误难以纠正,民主监督难以得到彰显;由于“人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治权”问题,其主要内容必然围绕权力展开,必然忽视“治”最核心的内容,即忽视对社会的治理责任的履行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直接影响人的政治道德,从而出现站在“屁股”和“帽子”的立场上主导认识判断的现象,把一个“好人”变成一个“坏人”;“人”本身就具有双面性的弱点,本身就是变化的,不管“人”的立场、道德还是能力都处于一个变动过程之中,而这些变化不一定符合群体利益、群体需要以至于社会需要即政治需要,“人”的不可靠,导致“人治”不可靠,只有通过“法治”的有效监督,才能真正解决和防止“人”的不可靠导致的问题。而对于如何“治”的判断选择问题,归根到底由采取何种思维方式、具备何种思维能力所决定。再次,法治思维的建立可以有效避免公共利益遭到损害。法律通过立法程序将统治阶级或大多数人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当社会建立起以法治思维并用其自觉判断、规范自己的行为时,我们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当我们站在个人的、局部的利益角度认识、分析、判断事物并采取行为,最终受害的是我们自身。如执法者违法获取利益,生产者违法进行生产获取利润,在潜规则的运行模式下,社会就会进入互害模式,信任和社会诚信难以建立,即使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获益者,也会受到惩罚。事实证明:出现了“刑讯者被刑讯”,“生产者不用自己的产品”等现象。失去了法治,在这里得到,一定会在这里或那里失去,导致社会不会有,我们自身也不会有安全感。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被忽视,最终导致每个个体的利益被损害,形成个体是损害的受害者,也是损害的制造者的怪圈,公共利益遭到个体或小群体所绑架,公共资源以及法律沦为个体或小群体获取利益的工具,在这种情况,社会发展是难以为继的。在法治思维没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确立,这些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甚至会被习以为常,被社会所容忍和接受。四、法治思维的建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笔者简单理解为:首先有好法,通过严格执行好法,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最终达到公民自觉守法、按照法律办事,形成有序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可持续的。其中,科学立法是依据,严格执法是手段,公正司法是价值体现,目的是全民守法状态的实现,这个状态就是社会秩序好的状态或社会治理目标。就执法、司法而言,这个状态会大量减少执法和司法行为,它与执法、司法活动追求目的是相一致的:即通过执法、司法活动减少执法、司法活动的可能性,即根本目的是建立一个全民守法的社会秩序,这个秩序与公民的自觉守法的可能性直接相关,是由全社会树立起法律信仰程度所决定,这种信仰同时决定了社会是否会认同、接受法治思维模式下形成的是非观点以及判断,同时,这种态度还会反映在社会对于执法、司法活动以及执法、司法人员的态度上。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它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主要是客观外部世界环境的真实反映并由其所决定的,法律通过执法、司法活动显示其客观存在以及存在的实用价值并反馈、作用于社会思维,影响并塑造社会思维。因此,确保执法、司法活动真实反映法律的客观存在以及存在的实用价值,是法治思维成为社会思维的主导思维模式的关键。显然,这一过程的实现,执法者是实现这种转变的主体之一,实现这种转变是执法、司法者的义务和责任,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执法、司法者以及执法、司法机关的转变以及执法效能的充分实现,通过这一转变和执法效能的充分实现影响整个社会,逐步推动实现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社会法治思维的建立根本在于对法律信仰的建立,通过严格执法这一手段,公正司法这一价值体现实现法律的“威慑”和“有用、管用”的实用价值,引导社会实现对“人”的信仰转变为对无所不在的法律规则的信仰。而这一切能够实现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形成一个还权于法的外部执法环境,形成权力本身对法律的敬畏,形成权力必须服从法律的社会判断实现,从而建立和巩固法治思维方式作为社会主导方式的地位以及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形成的价值判断标准,并得到社会各阶层以及整个社会的认同和接纳。
本文标题:对法治思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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