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公司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第三十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文物:(一)购买;(二)接受捐赠;(三)依法交换;(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4939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