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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08118-法律基础-课后习题答案
第1章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法律: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具有多种功能。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渊源:法的渊源的含义的规范化表述,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违法: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这是是作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的违法。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法律意识: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辨析题:1.凡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答:绝对错误,法律确实有强制力,但不是所有的强制规则就是法律例如:足球比赛规则2.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答:对!法律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法律的定义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和发行,反映统治阶级利益,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只有出现了阶级,出现了不同的利益集团,才产生了国家,而统治阶级为了更好的围护自己的利益才制定了法律。所以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伴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准则。答:对。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4.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起源问题答:错。法律的渊源是指按照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的不同,从而以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不同进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法律的起源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适应特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社会历史现象。5.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法律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法律实施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6.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答:对。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人的行为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受到一定思想的支配。但是仅仅是思想而没有见诸行动,不能构成违法,因为仅仅是思想而没有行为不会改变任何客观事物,因而也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社会的后果。第2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指法律法规要完善,做到解决问题能有法可循,是后三者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即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即指执行的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违法必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即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法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德治:第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第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辨析题:1.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可以而且必须实行依法治国。答:2.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答:1.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2.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3.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政治保证,和支持3.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绝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答:对。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民主是法制产生的基础,也是法制发挥力量的源泉。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法制以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民主的地位;法制保障了民主的实现;法制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4.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答: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为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协调有序地运行,必须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促使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依靠法律制度约束规范的经济秩序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离不开法制,所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5.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答:错,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6.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答:对。法治离不开德治,它需要道德基础;德治离不开法治,它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可见,纯粹的法治是不可行的,而纯粹的德治又是不可靠的。没有德治对人类良知的呼唤,法治是不可实现、不可维持的空想;而没有法治及其所设定的外部制约,道德自律必然是一句空话第三章宪法宪法结构:宪法文本结构指宪法文本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平等权: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基本义务:基本义务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宗教信仰自由: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简称(中共)中央军委。其主要职能是:直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辨析题:1.在我国,宪法解释权和宪法修改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答:错.宪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宪法的修改权只有全国人大才拥有.2.宪法规范不是法律规范答: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的制定都应该认真研究其法律精神而制定3.公民和人民是同一概念答:错,人民是政治上的身份,公民是法律上的身份。4.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答: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概括为三个关系:一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二是选举上的指导关系;三是工作上的联系关系。5.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制定了4部宪法。答:对。五四宪法,1954年。七五宪法,1975年。七八宪法,1978年。八二宪法,1982年。第4章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行政法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机关: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被授权组织: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特定行政管理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行政公务人员: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公务员: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行政组织法:狭义的行政组织法,仅指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结构、组成、权限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行政组织法,除了行政机关组织法外,还包括构成行政组织的人的要素即国家公务员的法和供行政目的使用的物的要素即公物的法。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就是指在实施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司法:国家机关以司法手段裁决行政争议。具体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争议和某些民事纠纷所作的司法性裁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法,是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时限,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监督行政法制: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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