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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2007-05-11南京市物价局宁价房[2007]151号发文单位:市物价局—房产处文件分类:房产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区、县物价局,各相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切实稳定我市商品住房价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涉房收费管理,采取积极的价费政策,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商品住房建设;完善政府指导价管理办法,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切实整治房地产市场价格违法行为。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价格管理,切实维护低收入者、住房困难家庭及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江苏省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住房、征地拆迁安置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审核其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销售利润率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幅度内,合理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住房及征地拆迁安置房政府指导价。三、加强和完善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严格执行《江苏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的成本审核工作,重点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从严从紧审核,剔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合理成本列支。对取得使用权三年以上的土地,方可实行按评估方式测算地价进入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成本。土地评估价进入成本的普通商品住房,其土地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地区同期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价格水平。四、开展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监测工作,提高房地产价格信息透明度。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对重点地区、重点楼盘普通商品住宅价格运行情况进行月度动态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监测、汇总分析、统计和定期公布制度。五、严格执行商品住宅“一价清”、“明码标价”制度,切实规范房价行为。坚决制止开发企业在房价外擅立收费项目,向购房者乱收费行为。对于普通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并遵循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按“一套一价”规定实施明码标价。住房套数较少的楼盘可用标价牌进行标价,套数较多的楼盘要用价目表进行标价,并注明基准价、浮动幅度、综合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销售单价、总价等具体情况(标价格式见附件)。标价的详细情况要在销售前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备核查(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备查价目表见附件)。价格公示确定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上调已公示的销售价格。六、加大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各级价格部门要按照国家九部委要求,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活动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商品房价格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擅自定价提价、变相涨价、哄抬房价、不执行“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以及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要积极探索建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有效监督机制,认真核查开发企业所报价格公示情况和实际销售价格水平,对不按规定如实提供价格公示情况和其他监督检查所需资料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要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本意见自二ΟΟ七年五月二十日起实施。南京市物价局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本文标题:关于贯彻省物价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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