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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工程价格形式改革探讨工程价格形式是指按照不同形成方式划分的工程价格类型。它是各种性质的价格管理形式在工程价格上的反映。不同的工程价格形式,具有不同的定价主体,在不同的价格机制中形成,反映了国家对工程价格管理制约程度和管理方法的差别。而一定的工程价格形式,产生、存在于一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一定的工程商品交换方式中。工程建设经济管理体制和工程商品的交换方式往往随着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转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可以存在不同的工程价格形式。在一定经济发展时期,由于工程规模大小的差异,要求工程商品以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换。也由于各种工程对国民经济影响的重要程度存在差异,国家需要对其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所以,在同一经济发展时期,多种工程价格形式可以并存。一、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工程价格形式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工程建设任务由国家主管部门按计划分配,建筑业不是一个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收统支,工程价格仅仅是一个经济核算工具而非工程价值的货币反映。与这种工程建设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工程价格采取了概预算加2签证的价格形式。工程概预算加签证价格形式,分工程概算价格阶段,施工图预算价格阶段,工程费用签证和竣工结算价格阶段。工程概算价格,根据工程初步设计和有关定额管理部门制定的工程概算定额及取费标准制定。它是工程价格形成的最初基础,也是工程价格的最高限额,工程结算价格一般不得突破。施工图预算价格,根据工程施工图和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材料预算价格等制定。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了施工图预算价格制定阶段无法预计的费用,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采用经济签订的形式予以确认。工程竣工时,根据签证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增减修正,形成工程竣工结算价格。工程概预算加签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价格形式,国家是这一价格形式的决策主体。工程价格形成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计算、制定工程价格,工程价格水平由国家规定。费用签证起到了修正国家计划价格与实际工程建设费用偏差的作用,但也为工程价格敞开口子,实际工程价格水平超过国家计划价格留下了空子。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工程概预算加签证这一价格形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工程商品交换的要求,逐步为新的工程价格形式所代替。二、改革开放以来的工程价格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在3这个发展过程中,我国工程价格形式的改革,出现了预算包干价格和招标投标价格两种新的形式。1.预算包干价格形式预算包干价格是指在工程施工图预算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数额包干费用形成的封闭式的工程价格。工程预算包干价格中高于施工图预算价格的包干额,主要用于补偿施工过程中一般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增加、材料代用等导致增加的施工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的工程建设费用。工程包干价格确定以后,通常一次包死,在施工过程中不再对工程价格进行调整。全部包干的工程一般以预算包干价格作为工程最终价格。预算包干价格形式与概预算加签证价格形式相比,二者都属于国家计划价格形式,企业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执行工程价格。包干额是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包干系数、包干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但因预算包干价格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变动采取了一次包死的形式,对提高工程价格管理水平起了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强化了国家对工程最终价格水平的控制能力,国家批准的预算总价中的工程建设费与工程实际价格的偏差大大缩小。二是简化了工程价款结算,有助于减少工程建设的甲方和乙方因确定工程价款而引起的经济纠纷。三是强化了施工企业对工程建设费用的自我控制,有助于工程建设中甲方和乙方对工程价格的双面约束。工程预算包干价格80年代起逐步在我国推广,目前我国大部分工程项目按工程预算包干价格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预算4包干价格现在已经基本上取代了工程概预算加签证价格形式,成为我国工程商品交换中最主要的价格形式。2.工程招标投标价格形式工程招标投标价格是指在工程商品的招标投标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工程价格。它的形成,分四个阶段:⑴标底价格形成阶段。在招标前,由招标者(建设单位)或受招标者委托的专门单位制定工程标底价格,作为评标的基础价格。⑵投标报价形成阶段。投标者(施工单位)在接到招标文件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本企业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出本企业拟完成招标工程的承包价格。⑶中标价格形成阶段。在评标、定标时,招标单位对各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综合比较,择优选定中标单位。被选定的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则转化为招标工程的中标价格。⑶中标价格形成阶段。在评标、定标时,招标单位对各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综合比较,择优选定中标单位。被选定的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则转化为招标工程的中标价格。中标价格或经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协商修正的中标价格列入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价格条款,则成为工程合同价格。⑷结算价格形成阶段。招标工程竣工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根据工程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条款中规定的材料价格变动计算办法和奖惩办法,形成工程结算价格。工程结算价格是工程商品的最终实际价格。目前我国正在试行并推广的工程招标投标价格,属于国家指导性价格,是在最高限价范围、国家指导下的竞争性价5格。在这种价格形式中,国家和企业是工程价格的双重决策主体。价格形成三个特征:首先是计划控制性。作为评标基础的标底价格要按国家工程管理部门规定的施工定额和有关取费标准制定,标底价格的最高数额受到国家批准的工程概算控制。其次是国家指导性。国家工程招标管理部门要对标底价格进行审查,管理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直接监督、指导大中型工程的招标、投标、评标和决标过程。再次是竞争性。投标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条件和经营状况确定投标报价,并以价格作为竞争承包工程的手段。招标单位可以在标底价格的基础上,择优选定中标单位和工程中标价格。工程招标投标价格在交换形式上,与交换双方择优选择买卖双方的工程商品交易方式相适应;在管理体制上,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管理制度相适应。因此,招标投标价格形式具有适应现代工程管理和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优越性,是一种比较好的工程价格形式。今后改革的任务,是进一步处理好国家和企业在决策权方面的关系,建立更加合理的管理制度。三、我国工程价格形式的继续改革我国工程价格形式的继续改革,我们认为,工程价格形式的选择,既要符合工程价格形成规律的要求,又要有利于工程价格管理目标的实现,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工程建设再生产的良性循环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新的工程价格形式,要起到以下三个方面的6作用:1.有助于工程价格的形成符合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发挥价格杠杆对工程商品供求的调节作用。2.有助于有效地发挥国家对工程价格的管理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对工程价格的方针政策。3.有助于提高国家、企业、工程商品买卖双方对工程建设成本和工程价格的双向控制和约束,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趋向基本建成阶段,传统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概预算并加签证价格形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条件、新情况下的要求,必须以适应新条件的工程价格形式取而代之。改革开放以来新产生的预算包干价格形式和招标投保价格形式已显示出它的积极作用,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必须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其逐步完善。我们还要根据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国有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创造出新的工程价格形式。根据上述价格形式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今后发展,我们认为,我国工程价格形式改革的方向是:国家定价的预算包干价格形式、国家指导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和国家调控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并存,根据工程项目投资性质选用。我们提出的国家调控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是指在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控下,由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市场中工程商品供求关系变化自由协商工程价格。其价格的形成,可以不受国家工程价格管理部门的直接干预,而是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承发包双方协商形成。它既由国家工程价格管理部门对工程7价格进行间接调控,贯彻落实国家工程价格的方针政策,又给价值规律以充分发挥作用的余地,以活跃工程市场,满足工程投资的需要。与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相比,国家调控的工程招标投标价格的特点是:⑴自发形成。应由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自身的物质劳动消耗、供求状况等协商议定,不受国家计划控制。⑵自发波动。随着工程市场供求的不断变化,工程价格经常处于上升或下降的波动之中。⑶自发调节。通过价格的波动,自发调节着工程商品的品种和生产数量,以保持工程投资与工程生产能力的平衡。国家调控的招标投标价格经常处于不稳定之中,但从较长时期看,其价格仍然是围绕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工程价值而上下波动。虽然它不受国家计划影响,但是,国家必须对它加强引导和实施必要的行政管理,还要组织国有施工企业积极参与工程市场竞争。在扩大这类工程价格形式使用范围的同时,国家应该加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以保证全国工程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据从国家计委传来的消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融资体制框架。这一框架的基本特征是,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健全服务体系,强化监督反馈。今后,将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凡企业投资国家允许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政府的财政性投资,划分为政8府公用事业投资和政府产业开发投资。与国家新的投融资体制框架相适应,我们认为,我国今后工程价格形式应该是:政府公用事业投资的工程,价格形式采用国家定价的预算包干价格形式,施工图预算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预算定额、材料和机械台班预算价格、人工费和各项取费标准等计算,包干额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包干系数、包干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政府产业开发投资的工程,价格形式应采用国家指导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价格形成应具有计划控制性和国家指导性,价格决策主体是国家和企业。企业投资的工程,价格形式应用国家调控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减弱价格形成过程的计划控制性和国家指导性,相应加强市场的竞争性。国家工程管理部门规定的施工定额和取费标准,作为标底价格制定的参考依据。逐步取消国家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对标底价格的审查核对招标、投标、评标和决标的直接管理,相应加强工程价格咨询公司的服务。相应改进现行定额的编制原则、方法和定额表现形式,完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工程生产要素的价格信息及各类工程价格及指数的发布工作。以适应以上三种价格形式的需要。国家指导的和国家调控的招标投标形式的广泛实行,都有赖于社会主义统一建筑市场、建筑材料市场和劳务市场的发育成长。现在,我国尚未充分具备这些社会经济条件,使工程招标投标价格的推广受到一定的限制。目前,采用国家指导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9的工程在我国全部建筑工程中所占的比重还不大,国家调控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还在萌芽中。从我国今后工程价格形式的发展看,政府产业开发投资的工程要逐步扩大国家指导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的比重,企业投资的工程要逐步试行并推广国家调控的招标投标价格形式。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既要积极推进工程价格形式的改革,也要注重对工程的价格管理和建筑市场、建筑材料市场和劳务市场的培育成长状况。
本文标题:我国工程价格形式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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