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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促进供水(或制水)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5号令)、《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我省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供水价格成本监审行为。(三)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有下列基本任务:1、定期调查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成本费用情况、供水价格及附加的各种收费基金情况;2、全面审查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成本项目设置是否正确,成本核算、费用分摊是否合法、合理;3、正确审核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自来水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核算价格成本;4、及时汇总、分析,计算平均成本,提供分析报告。(四)城市供水(或制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生产经营中各项成本数据,依法核算成本,不得弄虚作假。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费用应当列入供水成本:(1)生产输配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水、动力、混凝剂和消毒剂等药费;(2)组织和从事生产、输配人员的工资以及按规定范围和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3)生产输配过程中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为保证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修复性费用;(4)水厂的水质检验费、挖泥费等;(5)生产输配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差旅费、保险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运输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6)管网养护费和爆管事故损失费;(7)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2、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2)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3)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费用;(4)对外投资支出;(5)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6)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二、成本项目及构成城市供水价格成本主要包括:水费、原材料、动力、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机物料消耗、管网修理费、外购成品水费用等成本项目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项目。(一)成本项目1、水费,包括原水费和水资源费。(1)原水费,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向原水供应单位购买原水所支付的费用。(2)水资源费,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有偿使用费。2、原材料,包括消毒药剂、混凝药剂等。(1)消毒药剂费,指用于水消毒除菌所使用的氯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材料费用。(2)混凝药剂费,指用于净水而投入的硫酸铝、三氯化铁等混凝剂、助凝剂的费用。3、动力,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1)基本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或制水)企业变压器容量定期定量收取的电费。(2)电度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或制水)企业实际消耗的抄见动力电量和单位电价计算收取的电费。4、人工成本,指制水和输配环节中,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之和。(1)工资性费用,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2)福利费,指企业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职工集体福利基金。5、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企业厂房、设备、管网等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按月提取的折旧额。6、外购成品水费用,指直接从外部购入,并通过城市配水管网直接供给用户的自来水的费用。(二)期间费用项目1、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销售自来水而发生的各项费用。2、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3、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三、成本审核与核算(一)成本审核的内容审核供水(或制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附加在水价内外的各种收费基金。主要有以下内容与要求: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情况、企业供水能力及人员情况等。要掌握和分析企业盈利水平的高低、人员结构的合理性、供水设施超前建设是否适度、管网漏损率是否正常等情况。2、企业制水、供水成本及费用,包括原材料、动力、人力等的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要核实成本计算是否准确、内容是否真实,费用分摊是否合理,执行有关政策是否前后一致。3、企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包括附加在供水价格上的各种收费、基金的标准、年度收费额、用于供水(或制水)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金额等。要逐一查对、登记、汇总,并审核其合理性与合法性。(二)成本审核的步骤审核供水(或制水)成本,应当确保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按以下步骤进行。1、剥离非主营业务成本,确保主营业务成本的真实性。对有“三产”等非主营业务的供水(或制水)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主营业务与非主营业务,并将非主营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完全从主营业务中剥离,核定主营业务的实际成本。2、审核成本项目,确保成本核算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核会计分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每一项支出的业务属性是否正确归类等。3、核减不合理的支出,确保成本的合理性。要对各明细费用项目进行具体分析,对那些支出过多的,损耗偏高的,应当依据社会平均成本(费用)进行核减。(三)成本核算的标准1、供水企业的生产分制水和输配两个环节核算成本。制水成本指将原水加工成成品水后出厂之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输配成本指水厂出水表(不含水表费用)到贸易表(含贸易表费用)之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管理的自来水公司,应将管网折旧、检修人员工资及设备费用纳入输配成本的相关项目中核算。(1)原水费核算。原水费按进水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成本。原水价格包括水资源费的,应将水资源费提出单独计入“水资源费”项目中。(2)动力的核算。动力应按受益部门消耗电量和规定的价格计算应负担的电费。基本生产和增压泵站的动力用电,可按基本电费、电度电费、线路损耗和力率奖罚子目进行核算。辅助生产的动力,照明应分别装表,按实核算。(3)主要材料核算。应当根据原材料的不同品种,按其有效成分折算成标准的主要材料耗用数,直接计入成本,但不能超过该项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水平。(4)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供水(或制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年限按不短于《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年限中值计提;多用途的固定资产,应按占用比例合理分摊折旧。(5)工资核算。各环节人员工资,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其工资水平可以参照当年统计部门统计公布的当地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核定,但不得超过该行业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指年末在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年末在职职工人数,指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等。内退人员及工资,在公司管理人员及工资中反映。各环节的人员数,未超员的,据实核定;超员的,按建设部《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6)福利费核算。按规定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发放工资额的14%。(7)外购成品水费用核算。外购成品水费用应根据计量仪器记录的购水量及经价格权限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计算,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成本。2、供水(或制水)企业的主营业务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项目。管理费用核算。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经批准转销有流动资产经营性盘亏和毁损的净损失、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财务费用核算。财务费用核算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利息,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销售费用核算。销售费用的核算内容一般包括:属于销售过程中的材料消耗、工资及福利费、折旧、修缮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等各项费用。(1)业务招待费,指供水企业为招待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审核中,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核定,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3%核定,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2%核定,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1%核定。(2)社会保险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3)职工教育经费,最高按发放工资总额的1.5%核定。(4)工会经费,最高按发放工资总额的2%核定。(5)利息支出,指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贷款等的利息支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利息支出应予剔除。(6)住房公积金,一般按发放工资总额的10%计入成本。(7)房产税,一般按房屋原值×75%×1.2%计算。(8)车船使用税,一般根据车船的吨位计算。(9)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税收数额计算。(10)印花税,指形成合同关系后按交易种类收取的税金。3、与成本核算相关指标。(1)企业所有权类型、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本构成,按当年的实际情况选择填报。(2)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3)主营业务净利润,计算公式为:主营业务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期间费用-主营业务销售税金及附加(4)净资产利润率,指主营业务净利润与企业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的比率。(5)平均日供水量,全年供水总量除以全年供水天数所得的数值。(6)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日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7)年供水总量,指水厂全年实际供出水量(即输出水量减回流水量之差),生产耗水量不包括在内。(8)年售水总量与年销售收入,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的水量及收入,包括欠缴水量(应收帐款),不包括不收费供水量(无论是否计量)。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及各项收费、附加和基金。(9)公共用水售水量与销售收入,指已实行计量并计算销售收入的公共设施、消防、绿化、环卫等的用水量和收入(10)产销差率=(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年供水总量×100%(11)漏损水量,指在供水过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破损而造成的漏水量、失窃水量以及水表失灵少计算的水量。漏损水量=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年不收费供水量漏损率=漏损水量÷年供水总量×100%(12)生产耗水量,指水厂生产工艺过程中全年所需用水量。(13)ф75mm以上管网长度,指出厂水表与贸易水表之间,ф75mm以上的已投入使用的供水管网总长度,已经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在建的管网不计入其中。(14)用水人口,指由城市供水设施供给居民家庭用水的人口。(15)供水区域面积,指供水管网环通的全部区域。(16)净水构筑物:指以除去水中悬浮固体和胶体杂质等为主要目的的构筑物,包括絮凝池、沉淀池、澄清池、过滤池等(17)管网平均已使用年限,计算公式为:nn管网平均已使用年限=∑(Ni×Li)/∑(Li)i=1i=1其中:i表示某一段管网,Ni表示该段管网已使用年限,Li表示该段管网长度(公里)(18)城市供水价格,指自来水最终到达各类用户的含
本文标题:浙江省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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