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XXXX年第一季度1
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上册)2011年第一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批准印发关于发布二○○九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材料预结算基准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标的通知郑建价办字[2011]9号各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咨询及有关单位:2011年第1季度建设工程材料预结算基准价格信息,测算工作已完成,经审核基本与本季度市场平均价吻合,同意印发,仅供参考,本材料价格信息为到工地价。根据《关于发布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通知》(郑建办[2007]28号)文件精神,2009年第1季度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测算工作也已完成,现随本季度材料价格信息一并发布,仅供参考,但不得作为结算及处理价格纠纷的依据。为了方便使用,我们将1、2、3月份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汇总一并印发。本季度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原则:1、凡是按月发布价格的主要材料,其价格为本季度三个月的平均价;2、其余变化较小或在工程造价中占比重不大的材料,因没有按月发布价格,所以直接发布季度均价。在招投标工作中建议使用最新的价格(月价),月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再参考新的季度价,并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中注明。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时对材料价格调整的方法。本价格信息中的商品砼价格为已含增值税的出厂价,不含运输费用和泵送费用,也不含防冻剂,如冬季施工需掺加防冻剂的,承发包双方可根据施工现场签证,按实调差。附:1、关于处理主要材料价格结算若干问题的意见。2、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说明。3、2011年第1季度建设工程造价指标。4、2011年第1季度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的通知郑建办〔2007〕28号各工程建设、施工、设计、咨询及有关单位:随着新标准、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涌现,为了能够更好的向有关方面提供基本建设投资决策的依据,反映郑州市建筑业的宏观经济状况,提高投资的效益和管理水平。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按照现阶段我市建筑工程特征和设计标准,建立了新的造价指标测算模型。根据新模型对郑州市建设工程价格指标进行了测算,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对社会发布。今后每季度作为一个发布期,由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测算和发布。同时《关于发布一九九五年各季度建筑工程造价指数的通知》郑建价字(1995)9号废止。本指标依据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测算。未考虑市场竞争因素,具体包含内容见该指标编制说明。本指标仅为郑州市市区城市建成区内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单位投资决策及成本控制工作提供参考,不可作为结算及处理价格纠纷之用。执行遇到有关问题应及时反映到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以便及时解决。(联系电话:67188827)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说明2、2007年第1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指标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郑州市计划委员会郑建价办字(2000)08号关于处理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主要材料价格的计算问题上,承发包双方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经常发生争执,为此,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曾以郑建价办字(1996)1O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处理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若干问题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需要对该规定做一些必要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一、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实行“量价分离”和“控制量、指导价”的改革思路,我市现行的建筑材料基准价是作为指导性价格发布的。指导性价格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参照依据,工程结算时,只要承发包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了建筑材料的结算价格,就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入结算。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建筑材料结算价格,并且双方对建筑材料的结算价格又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按定期发布的基准价结算。二、建筑材料价差的调整是编制完整的施工图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绝对不许漏编。预算的建筑材料基准价应以编制期最新的发布价为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发生涨落时,承发包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就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承受能力合理、自主地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或材价调整办法。三、凡确定采取固定价格结算方式的工程,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包括主材价和铺材价)一律不再调整。四、发包方指定承包方使用某厂或某种建筑材料,其价格超出原合同约定价的,应按实际购买价进入结算。五、承包方购买工程用材料,并负责运至工地,发包方负责与供料单位直接结算的,不视作发包方供料,可作为发包方预付材料款,双方财务应在办理工程结算时按预付工程款扣减工程造价。六、主材由发包方供应时,结算双方必须首先认定供应清单,清单中必须注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和单价。工程结算书必须编制完整的主材价差调整表,并将调差金额列入税前造价计取税金,而后再按结算中实际进入的发包方供料的数量和单价相乘后扣还发包方。不允许结算不编发包方供料价款,也不允许出现结算书中编制的材料单价和数量与双方财务结算时的单价和数量不一致的情况。七、发包方实际供料超出工程定额规定消耗量时,超出部分需办理财务结账的,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单价均不得高于主材发布价。某种材料若施工方未购买,而发包方实际供料又少于工程定额规定消耗量时,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合理的剩余部分应全部归承包方。八、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发布价中未列出的按实调整的材料品种,结算双方应先行协商约定材料结算价格并按协商一致的价格计入结算造价,有争执时可报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调解处理。九、本意见适用于至今仍未办理结算的工程。凡已办理结算的工程均不再变更。本通知由市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市辖各县(市、区)照此执行。二000年六月五日2011年主要材料价格曲线图目录内容范例
本文标题: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XXXX年第一季度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602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