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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知识讲座黄江镇法律服务所刘文辉二O一六年九月序随着电力事业的不断发展,电力行业的法制建设也不断完善,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电力法律、法规及规章,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在学习电力法律法规中,对用电检查及中断供电的含义、法定程序、法律责任和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相关的问题等进行了初步的分析研究和整理。把体会介绍给供电企业职工,在处理用电检查及停电的问题上提供参考的法律依据,防止工作失误,减少供电企业的经营风险,做到依法经营。由于水平有限,对法律理解得不深,当中难免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编者:刘文辉目录第一章供电人的用电人中断供电的含义第二章发、供电系统非正常的情况下紧急停电第三章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中断供电第四章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中断供电第五章因依法限电中断供电第六章用电检查第七章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第八章违章用电中断供电(用户违法用电)第九章窃电行为中止供电(用户违法用电)第十章逾期未交付电费停止供电第十一章负荷控制自动断电第十二章电力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电力运行事故断电第十三章其它原因造成电力运行事故断电第十四章因紧急避险中断供电第十五章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对用户停电第十六章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第一章供电人对用电人停电的法律含义第一节供电的连续性众所周知,用户对供电具有连续性客观要求,《电力法》对此作了规定。《电力法》第二十九条(一)款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第二节“停电”的含义在供用电关系的实际中,由于供电企业在主客观因素,存在对用户的不连续供电的情况,我们统称为停电。这里指的停电是指供电人与用电人在供用电关系中,供电企业故意或非故意停止了对用电人的电能供应。“停电”及即中断供电。包括中止供电、停止供电和终止供电。一、案情简介起因:王某是广东省惠州市某餐馆的经营者,2013年10月,其与供电公司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该合同约定每月抄表时间为3-8号,每月缴付电费时间为每月20日前。2014年3月,王某应付电费为八千余元,但其未在3月20日前支付电费。经过:3月21日,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向王某发出《限期缴纳电费通知书》要求王某在3月24日前缴纳完毕,否则将进行停止供电处理。直到3月31日,王某仍未缴纳电费,供电公司在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对王某的餐馆进行停电处理。导致王某餐馆停止营业1天,以及观赏鱼死亡。审判:人民法院以供电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停电为由,要求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案件分析:一、供电公司是否有权对王某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因此,当王某不按照约定缴纳电费的,供电人可以采取中止供电措施。注意,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二、该供电公司采取中止有何不恰当之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结论:细节决定成败,中止供电措施会对用电人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采取该措施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第二章发、供电系统非正常的情况下紧急停电案情简介:起因:重庆市涪陵某供电公司因供电设备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供电,作出该决定后,其提前七天在该供电公司的大门口公告栏处张贴了公告。停电后,甲公司因未留意到该停电信息,未进行相应安排,导致停电当天早上停产,产生了损失。经过:甲公司以供电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通知用电人该停电措施为由,要求供电公司对停产的损失进行赔偿。争议焦点:供电人在采取计划停电措施时需要采取何种措施通知用电人?判决: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供电公司采取在其单位门口张贴公告的形式发出停电公告,但以该方式进行公告并不能确保大部分用电人知悉该停电通知。甲公司的罐头厂在林场处,其地址离供电公司较远。因此,认定供电公司没有告知甲公司停电安排,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第一节含义发电、供系统的设施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得不停止运行,或发生事故不得不抢修,无法连续供电的情况下的紧急停电。第二节紧急停电的法定程序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系统电非正常情况下紧急停电事先通知的程序问题。第三节紧急停电供电企业的法律责任供电企业紧急情况下未事先通知停止供电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节计划检修中断供电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一)款:“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三)款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第三章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中断供电第四节计划检修中断供电应注意的问题⑴、事先通知或公告的时间问题供电企业一般常用通知方式是公告通知用户。发布计划检修停电通知时,停电公告的提前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的供电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的事先通知或公告的时间提前7天进行。有的计划检修停电的只是提前三天公告。有关经办单位严格遵守发布停电通知的提前期限,依法供电,避免失误。(2)停电的次数问题计划检修停电的次数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供用电双方的经济利益。停电的次数部随意的,而是法定的。《供电营业规则》五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不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次数和停电持续时间。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做到统一安排。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3)恢复供电的时间问题《供用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4)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注意的相关问题《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施需要停电时,应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公示通知或专门通知的具体方式。比如,在合同中约定采用电话通知、书面通知或新闻媒体公告。第四章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产权分界案情简介:2016年8月,因东莞市黄江镇某小区的变压器发生故障,导致该小区内部分住户的家用电器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第一节《合同法》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二节《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时,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概述(一)高度危险作业基本问题1.高度危险作业是对周围环境能造成高度危险的作业。2.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是不特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剧毒3.如何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确认1、构成要件(1)是否有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2)是否有损害后果或严重危险的存在。(3)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部分被修订】《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侵权责任免除抗辩1、受害人故意盗窃电能——直接故意;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间接的故意2、不可抗力。一是指自然灾害。二是指社会事件《侵权责任法》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二、侵权责任免除与减轻(二)侵权责任减责抗辩案例:去年9月26日下午,龚飞军到慈溪市四灶浦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渔塘钓鱼,他手拿钓鱼杆(长8.2米)过高压电线底下时,碰上高压线被高压电击倒致死。《侵权责任法》第76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用户自身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又将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的2项免责事由具体解释为4项:(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92年6月,×供电局建成电厂至变电站35千伏输电线路。架设该条线路时,线下为空地,为×村一组所有,属非居民区。该输电线路导线对地距离约9米,符合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要求。99年9月,×村一组将一院地皮200平方米出让给王×并经城建部门办理了准建证。该院地皮位于×供电局拥有产权的35千伏输电线路下。后王×在此修建房屋,建筑形式为一层砖混结构,房顶距高压线不足3米。01年10月24日,王×因房顶渗水,雇佣张×进行修理,在施工中,张×触及高压线,触电后立即被雇主王×送至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雇主王×进行了适当赔偿,但死者张某之父认为,×供电局属电力设施产权人,在高压线旁未设立明显标志,×县城建局批准建房时未会同电力部门协商,留下安全隐患,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死者张×未尽到小心作业责任,愿意承担30%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诸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6000元。三、触电事故纠纷电力设施未达到有关技术标准系数要求引发触电事故对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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