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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性重庆交通学院范智杰2005年2月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性在建筑施工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造成人员伤亡的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又称为建筑工程伤亡事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存在事故要素并蕴育发展的结果,在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事故要素,或者阻止其蕴育和发展的情况下,则事故必将发生,这就是由其内在规律性所决定的事故发生的必然性。由于相同的事故要素会存在于不同的建筑工地及其施工过程的不同阶段,由其必然性又形成了安全事故的多发(常发)性和反复性。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不能警钟长鸣和居安思危(可能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或者认为根据当时的安全工作、安全作业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工作经验“不会”、“不可能”、“不应当”出事故时,一旦出了事故,就会产生“意外”或者“偶然”的感觉。这种感觉上的“偶然性”和“意外性”,其实都是没有很好地掌握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的必然性的表现。当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事故要素,或者及时阻止其蕴育和发展(这就是我们常讲的“消除事故隐患”)时,则安全事故就不会发生,这就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可预防性或可防止性。因此,只有认真研究和掌握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才能有效地确何生产安全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一、事故五要素及其引发事故时的7种组合1、引发事故的五个基本因素及其存在或表现形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致害物和伤害方式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五个基本因素,简称“事故五要素”,其定义与存在或表现形式分述于下:(1)不安全状态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是指在施工场所和作业项目之中存有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或者能使起因物和致害物起作用(造成事故和伤害)的状态。当在施工的场所和作业状态之中存在有起因物和致害物时,它们就可以通过自身的蕴育发展或者在不安全行为的激发启动下,引发事故,因而是一种不安全的状态。而某些场所状态,虽并不存在某种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但却可以使其起作用,例如毗邻在施工程建筑的无防护(没有搭设防护棚)通道这一场所状态,其本身并不存有落物伤害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但却可以使得其所毗邻的在施工程建筑的高空落物(事故的起因物、致害物)起作用(即伤害通道中的行人),因此,也是一种不安全状态。施工场所状态为施工场所提供的工作(作业)与生活条件的状态,包括涉及安全要求的场地(地面、地下、空中)、周围环境、原有和临时设施以及使用安排状态;作业项目状态为分项分步工程进行施工时的状态,包括施工中的工程状态,脚手架、模板和其他施工设施的设置状态和各项施工作业的进行状态等。一般说来,凡是违反或者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的状态,都是不安全状态。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没有或未予规定的状态,也会成为不安全状态。因此,应当按照前述的定义,针对具体的工程条件、现场安排和施工措施情况,研究、认识可能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并及时予以排除。不安全状态有4个属性:事故属性(属于何种事故);场所属性(在何种场所存在);状态属性(属于何种状态)和作业属性(属于何种施工作业项目),并可按这4个属性划分相应不安全状态的类型,列入表1中。从表中可以看出,4种划分方法从4个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不安全状态的存在与表现形式,且在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交叉、渗透、作用和影响的关系。由于其中的任何一个侧面都不能全面和完整地反应出在建筑施工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因此,不应只按一种划分去研究和把握,而应将其综合起来、并根据主管工作的范围有所重点地去实施管理(即消除不安全状态的安全管理工作),使相应的侧面成为主要负责人、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分抓的重点,或者作为企业(单位)在某一时期、某一工程项目、某一施工场所或某种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一般情况下,负责全面工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大的、综合性工程项目负责人,宜以其事故属性为主(为核心)并兼顾其他属性抓好消除不安全状态的工作;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从事安全措施技术与设计工作的人员宜以其状态属性为主兼顾其他属性做好相应工作;而现场管理和施工指挥人员则应以其场所和作业属性并兼顾其他属性做好工作。所谓“兼顾”,就是将主抓属性中未能涉及到的或直接涉及到的其他属性的项目与要求考虑进来。表1建筑施工不安全状态的类型划分方法(不同属性)不安全状态的类型按引发事故的类型划分(事故属性)(1)引发坍塌和倒塌事故的不安全状态;(2)引发倾倒和倾翻事故的不安全状态;(3)引发冒水、透水和坍陷事故的不安全状态;(4)引发触电事故的不安全状态;(5)引发断电和其他电气事故的不安全状态;(6)引发爆炸事故的不安全状态;(7)引发火灾事故的不安全状态;(8)引发坠落事故的不安全状态;(9)引发高空落物伤人事故的不安全状态;(10)引发起重安装事故的不安全状态;(11)引发机械设备事故的不安全状态;(12)引发物击事故的不安全状态;(13)引发中毒和窒息事故的不安全状态;(14)引发其他事故的不安全状态按施工场所的安全条件划分(场所属性)(1)现场周边围挡防护的不安全状态;(2)周边毗邻建筑、通道保护的不安全状态;(3)对现场内原高压线和地下管线保护的不安全状态;(4)现场功能区块划分及设施情况的不安全状态;(5)现场场地和障碍物处理的不安全状态;(6)现场道路、排水和消防设施设置的不安全状态;(7)现场临时建筑和施工设施设置的不安全状态;(8)现场施工临电线路、电气装置和照明设置的不安全状态;(9)“四口”(门窗口、洞口、通道口、楼电梯口)和临边防护设施的不安全状态;(10)现场警戒区和警示牌设置的不安全状态;(11)深基坑、深沟槽和毗邻建(构)筑物坑槽开挖场所的不安全状态;(12)起重吊装施工区域的不安全状态;(13)预应力张拉施工区域的不安全状态;(14)试压和高压作业区域的不安全状态;(15)安装和拆除施工区域的不安全状态;(16)整体式施工设施升降作业区域的不安全状态;(17)爆破作业安全警戒区域的不安全状态;(18)特种和危险作业场所的不安全状态;(19)其他的场所不安全状态按设置和工作状态划分(状态属性)(1)施工用临时建筑自身结构构造和设置中的不安全状态;(2)脚手架、模板和其他支架结构构造和设置中的不安全状态;(3)施工中的工程结构、脚手架,支架等承受施工荷载的不安全状态;(4)附着升降脚手架、滑模、提模等升降式施工设施在升降和固定工况下的不安全状态;(5)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垂直运枪设施(井架、泵送混凝土管道等)设置的不安全状态;(6)起重、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工作和受载的不安全状态;(7)现场材料、模板、机具和设备堆(存)放的不安全状态;(8)易燃、易爆、有毒材料保管的不安全状态;(9)缺氧、有毒(气)作业场所安全保障和监控措施设置的不安全状态;(10)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的不安全状态;(11)施工机械、电动工具和其他施工设施安全防护、保险装置设置的不安全状态;(12)坑槽上口边侧土方堆置的不安全状态;(13)采用新工艺、改变工程结构正常形成程序措施执行中的不安全状态;(14)施工措施执行中出现某种问题和障碍时所形成的不安全状态;(15)其他设置和工作状态中的不安全状态图1消除不安全状态的工作关系(2)不安全行为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是指在施工作业中存在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和招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不安全行为可以分成以下4类:1)违章指挥—在施工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和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的指挥;2)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和规定的作业;3)其他主动性不安全行为—其他由当事人发出的不安全行为;4)其他被动性不安全行为—当事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素质的行为(会受到伤害物或主动不安全行为的伤害)。其中的“其他主动性不安全行为”包括违反上岗身体条件、违反上岗规定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护品等三种行为,故共有六种(类)不安全行为,列入表2中。表2常见不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类别常见表现形式违反上岗身体条件规定(1)患有不适合从事高空和其他施工作业相应的疾病(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2)未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不具备从事高空、井下、高温、高压、水下等相应施工作业规定的身体条件;(3)妇女在经期、孕期、哺乳期间从事禁止和不适合的作业;(4)未成年工从事禁止和不适合的作业;(5)疲劳作业和带病作业违反上岗规定(1)无证人员从事需证岗位作业;(2)非定机、定岗人员操作;(3)单人在无人辅助、轮换和监护的情况下进行高、深、重、险等不安全作业;(4)在无人监管电闸的情况下从事检修、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5)在无人辅助拖线情况下从事宜扯断动力线的电动机具作业(如蛙式打夯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护品(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穿安全鞋;(2)高空作业不佩挂安全带或挂置不可靠;(3)进行高压电气作业或在雨天、潮湿环境中进行有电作业不使用绝缘护品;(4)进入有毒气环境作业不使用防毒用具;(5)电气焊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6)在潮湿环境不使用安全(电压)灯和在有可燃气体环境作业不使用防爆灯;(7)其他不使用相应安全护品的行为违章指挥(1)在作业条件未达到规范、设计和施工要求的情况下,组织和指挥施工;(2)在已出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的天气变化和其他情况时,坚持继续进行施工;(3)在已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征兆、未予消除和排除的情况下继续指挥冒险施工;(4)在安全设施不合格,工人未使用安全护品和其他安全施工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强行组织和指挥施工;(5)违反有关规范规定(包括修改、降低或取消)的指挥;(6)违反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的指挥;(7)在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作出了不当的处置(可能导致出现事故或使事态扩大)决定;(8)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和工人提出对施工中不安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时,未予重视、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置,不顾安全地继续指挥施工违章作业(1)违反程序规定的作业;(2)违反操作规定的作业;(3)违反安全防(监)护规定的作业;(4)违反防爆、防毒、防触电和防火规定的作业;(5)使用带病机械、工具和设备进行作业;(6)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下进行作业;(7)在已发现有事故隐患和征兆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作业不安全行为在施工工地不同程度的存在,带有普遍性,常与其安全工作的环境氛围有关。当安全工作的环境氛围淡薄时,不安全行为就会大量存在和不断滋长。适于不安全行为存在和滋长的环境为:1)不正规的工程施工工地和施工队伍;2)违法转包和建设费用缺口很大的工地;3)领导不重视、安全无要求、安全工作无专人管理的工地;4)无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或者制度不健全的工地;5)不按规定进行集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的工地;6)在一段时间内未出生产安全事故,思想麻痹、安全工作放松的工地。因此,营造良好的安全工作氛围是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存在和滋长的重要条件。(3)事故的起因物、致害物和伤害方式直接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物体(品),称为“起因物”;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直接招致(造成)伤害发生的物体(品),称为“致害物”;致害物作用于被伤害者(人和物)的方式,称为“伤害方式”。在某一特定的生产安全事故中,起因物可能是惟一的或者为多个。当有多个起因物存在时,按其作用情况会有主次和前后(序次)之分、组合和单独作用之分。在某一特定的伤害事故中,致害物也可能是一个或多个。在同一生产安全事故中,起因物和致害物可能是不同的物体(品)或同一物体(品)。起因物和致害物的存在构成了不安全状态和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发现并消除它们时,就有可能引发或发展成为事故。而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起因物和致害物的分析确定工作,又是判定事故性质和确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起因物和致害物的类别有两种划分方法:一种为按其自身的特征划分,见表3所列,表中同时注出了其变为起因物和致害物的条件;另一种按其引发的事故划分,见表4,并分别列出了相应事故的起因物和致害物。表3按自身特性划分的起因
本文标题: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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