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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闻法的历史发展一、英国1、封建王朝时期1215《大宪章》最早的对政治和自由权利的保障,但关于新闻的法律依然是管制多于保障:1、皇家特许出版制度:能不能出版,出版内容是什么,都有经过特许。2、事先检查制3、出版保证金制度:1637年,规定保证金为3000英镑4、严酷的法律制裁:1577总逮捕状制度,1570权利极大的皇家出版法庭2、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后李尔本叛国案:首次确立了“批判政府无罪”的原则。约翰·威克斯案:“批评政府是每个报人的神圣天职”,并促使《福克斯诽谤法》通过,对诽谤案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康贝尔名誉侵害修正法》:新闻诽谤案可以援引”真实性抗辩“原则取消相关的税负3、现行英国新闻法的特点1、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但却是高度的新闻法制国家。2、Thisisthepolicyofhavingnopresspolicy3、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瑞克斯诉库赛尔”案:“在英国境内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出版任何文字。只有在他所出版的文字,经12位陪审员确认应予控诉后,始能予以惩罚。”4、广泛保护1988年《人权法》”人人皆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此权利包括保持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关机关干预和不分国界的的情况下,接受并传播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案例:布兰森的办报经历二、美国1、殖民地时期新闻法的发展詹姆士·富兰克林创办《新英格兰报》,突破出版许可证制度,开创报纸编辑史的独立传统。曾格案:公民有“说出真相和写出真相,揭露和反对专制的自由。”“对于我们的自由,真正的危险是执政机关暴虐施政却不允许说真话。”“陈述无可非议的实施真相是公民的自由,不是诽谤。”(诽谤案三原则)2、独立战争至一战前《独立宣言》“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的权利、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宪法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杰弗逊:第四权力3、两次世界大战较严厉的新闻管制,但新闻自由依然得以保障1920年芝加哥市政府诉《芝加哥论坛报》案:绝对权利原则4、二战后《麦卡伦法》的通过和废止《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讨论重大公共问题是,允许有细微出入。“布兰日伯格诉海斯案”:记者保护消息来源的权利。三、法国1、资产阶级革命至一战1789《人权宣言》P541881年《新闻出版自由法》P552、两次世界大战严厉的控制3、二战后打破垄断,《广播电视法》开放私人进入电视业、《反报业托拉斯法》保护法语的纯粹性,保持文化的独立性和纯洁性。信息传播领域,法语是唯一的用语,放映的非欧洲电影不得超过40%,电视公司收入的15%用于支持本土节目制作·····日本新闻法于明治维新后产生,但严重的封建残余使得其不能像欧美国家的新闻法制发展。日本二战战败,美国驻扎日本,摧毁整个日本新闻专制制度,构建起了整套现代西方的新闻法制体系。日本新闻法制的发展耐人寻味。韩国、台湾、菲律宾80年代中后期,威权的解体,报禁等新闻自由束缚的挣脱,新闻法制体系的构建。回顾人类新闻法制发展的曲折过程,我们可以有如下总结:1、言论和出版自由(新闻自由)永远都是现代民主社会最重要的权利之一2、民众和社会力量的增长3、没有争取、没有批判、没有斗争就没有新闻自由4、法制化是新闻自由的重要保障5、政府压制新闻自由,最终会损害政府的合法性,现代政府应该具有在新闻自由中执政的智慧和能力。中国新闻法的历史发展鸦片战争以前极端严苛的新闻传播管制是最大特点:1、只有人治,没有法制2、言禁、书禁、报禁、钳制一切新闻信息传播活动。偶语弃市诽谤者族文字狱心怀怨望“小报”——“造言欺众”“乱有传播”,“流二千五百里”并“处以杖刑”最早有姓名可考的“报案”:雍正四年,何遇恩、邵南山“捏钞小报”,“应斩,监候”。3、刑事化的统治制度,苛刑峻法。庄允诚《明史》案:剖庄廷龙棺戮尸,庄朱两家以及凡为该书作序校补刻印编撰者,其父兄弟子侄年十五岁以上者七十人斩决,其中凌迟处死者十八人,妻妾女孙及子侄十五岁以下被流徙为奴者数百人。4、只有禁止性规定,没有授权性规定。鸦片战争后1906《大清印刷物专律》第一部有近代意义的新闻法规1908《大清报律》想管却管不住的妥协。民国时期北洋军阀时期的“先开明后苛刻”国民党治下:新闻法规,多如牛毛的国民党政策。“党治高于法制”“党化新闻界”“以党治报”。但难以进行实际上的完全控制。社会主义时期20世纪80年代新闻立法的计划:P70顾执中等人关于制定新闻法的提议:
本文标题:2、新闻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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