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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2016年4月12019/8/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安全管理教育主要内容一、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摘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文件三、施工专项方案内容及监理审核要点四、现场安全监理工作检查内容22019/8/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一、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摘要《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由浙江省建设厅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货用施工升降机:9.1.3由安装单位编制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9.1.5安装单位对货用施工升降机月检不少于2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9.1.7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评估不得使用。32019/8/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9.1.8施工现场使用货用施工升降机,最大安装高度不宜超过36m。9.2安全装置9.2.1货用施工升降机必须具有防坠安全器、起重量限制器、对重防松断绳保护装置、安全停层装置,上下限位装置,缓冲器等。9.6.1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前应办理告知手续。9.6.2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宜在安装或拆卸日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9.6.6验收资料中应包括货用施工升降机产权备案表、安装或拆卸告知表、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安装或拆卸专项方案、基础及附墙架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检测报告、安装验收书、使用说明书、安装或拆卸合同、安全协议和设备租赁合同等。9.6.10安装验收1、货用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在30日内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2、安装验收书各项检查项目应数据量化、结论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人均应签字确认。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3由安装单位编制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10.1.5安装单位对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月检不少于2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10.2.1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必须具有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起重量限制器、对重防松断绳保护装置、上下限位装置、上下极限限位装置和缓冲器等。10.2.4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应由检测机构检测,有效标定期一年。防坠安全器的寿命为5年。10.5.1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前应办理告知手续。10.5.2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宜在安装或拆卸日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10.5.6验收资料中应包括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产权备案表、安装或拆卸告知表、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安装或拆卸专项方案、基础及附墙架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检测报告、安装验收书、使用说明书、安装或拆卸合同、安全协议和设备租赁合同等。10.5.10安装验收1、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在30日内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2、安装验收书各项检查项目应数据量化、结论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人均应签字确认塔式起重机11.1.3由安装单位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11.1.5安装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月检不少于2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11.1.8对630kN•m以下,出厂年限超过10年的塔式起重机;对630—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的塔式起重机;对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的塔式起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不合格均不得使用。11.6.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应办理告知手续。11.6.2塔式起重机安装或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宜在安装或拆卸日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11.6.8验收资料中应包括塔式起重机产权备案表、安装(拆卸)告知表、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基础及附着装置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检测报告、验收书、使用说明书、安装(拆卸)合同、安全协议和设备租赁合同等。11.6.12安装验收1、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在30日内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2、塔式起重机初始安装高度不宜大于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最大独立高度的80%。3、安装验收书中各项检查项目应数据量化、结论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人均应签字确认。吊篮14.1.1高处作业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14.1.4吊篮安装、拆卸应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应由安装单位编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14.2.2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应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14.4.1吊篮安装或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14.5.1吊篮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应重新进行验收。14.5.2安装验收书中各项检查项目应数据量化、结论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人均应签字确认。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相关文件1、《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于2013年6月24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吊篮:5.2.8安全锁应完好有效,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安全锁。(强标)物料提升机:6.2.9吊笼安全停靠装置应为刚性机构,必须能够承担吊笼、物料及作业人员等全部荷载。(强标)施工升降机:7.2.15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防坠安全器。(强标)塔式起重机:8.2.8钢丝绳必须设有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及卷筒轮缘的间距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强标)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0.3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2.0.8有下列情况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2.0.13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2.0.15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3.4.12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3.4.13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联接螺栓,使预紧力矩达到规定要求。4.0.2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0.3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5.0.7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塔式起重机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3、《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于2010年6月12日发布,2010年12月1日实施监理单位工作应包括:1)审核施工升降机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备案证明等文件;2)审核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审核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4)监督安装单位对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5)监督检查施工升降机的使用情况;6)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4.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4.2.10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5.2.2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5.2.10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5.3.9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月28日颁布,同年6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5、《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明;(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安装单位拟派驻现场的特种作业人
本文标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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