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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防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高等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第三条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行政副校长任主任,保卫部(处)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校属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科(室)、班组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和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立足自防自救,群防群治,防患未然。第二章逐级防火责任制第四条主管校长防火安全职责(一)领导全校的消防工作,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二)主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贯彻落实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上级会议精神,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委员会各项职责,经常检查各部门的防火工作,定期召开防火安全工作会议。(三)审定学校年度消防预算,审批消防器材设备的购置和经费开支。(四)审批有关防火安全重大问题的报告,审定奖惩防火安全工作中的功过人员,裁决内部出现的防火矛盾和纠纷。(五)审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第五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一)讨论研究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及各项防火规章制度,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二)研究整改火险隐患和改善防火条件的工作方案。组织指导防火安全大检查,促进防火安全工作。(三)讨论决定防火、灭火有功人员的奖励和违反消防规定及火灾、火险责任人的处罚。(四)研究部署和组织全校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第六条保卫部(处)防火安全职责(一)在主管校长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和上级对消防工作的部署,制定消防计划,落实防火工作,提出防火措施,执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议,对各部门防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二)制定、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三)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实行检查登记和发整改通知书的制度,督促各部门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四)加强对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建立健全防火重点部位档案,对存在的问题和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五)领导防火安全员和义务消防队,组织学习防火知识和进行灭火训练,组织扑救火灾。(六)制定全年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和管理。(七)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对重点工种进行考核。(八)负责追查火灾事故及有关责任人。第七条各院、部、处(所、馆、室、社、中心、公司)主管防火安全负责人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防火安全问题和火灾隐患,并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校领导和保卫部。(二)确定本单位各部门的防火负责人,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组织,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经常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三)本单位发生火灾及时组织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及保卫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总结火灾教训搞好整改。(四)管理维护单位内的报警器、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等消防器材和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状态。第八条科(室)车间防火安全负责人职责(一)认真落实学校和本单位消防安全规定和工作安排,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岗位防火职责,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解决,对重大隐患采取可靠措施,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三)确定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四)科室、车间的全体人员要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灭火,会扑救初起火灾。第九条班组防火安全员职责(一)完成领导交办的防火安全工作任务,经常检查本班组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提出火险隐患的整改意见。(二)负责向本班组职工讲授防火安全知识。(三)熟悉消防器材的保管、使用,搞好消防器材的管理。(四)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防火安全岗位责任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五)搞好班前班后安全检查,下班后关窗、锁门、断电,预防事故发生。第十条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防火安全职责(一)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学校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要求学生在宿舍不乱接电线,不点蜡烛,不焚烧垃圾废纸,不使用电加热器烧水做饭,要爱护消防器材和设备。(三)组织学生对教室和宿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及保卫部门查明火灾原因和追究事故责任人。第三章岗位及部位防火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建筑设计工程技术人员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设计时,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二)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将设计图纸、施工计划和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关审核,同时报保卫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完成后经原审核机关验收合格方可启用。(三)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安消防机关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更工程防火设计时,必须报原审批的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施工中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火用电、安全检查、值班巡逻等规章制度。(五)施工中不准圈占、埋压、遮挡或随便移动消火栓及其他灭火设施,不准在消火栓管道上安装或穿插其他通道,不准截断或者堵塞消防通道。(六)保卫部门对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防火安全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建设部门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预防火灾的措施。第十二条建筑使用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公寓楼、招待所及其它建筑。(二)使用单位应在禁烟场所设置明显禁烟标志。(三)建筑内应设置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管理单位对其运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使之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四)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封堵、圈占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门。(五)建筑内禁止焚烧纸张、垃圾等废弃物。(六)建筑内禁止使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确因需要施工单位应到保卫处申请办理动火证,经审核批准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施工作业。(七)使用单位不得封堵、遮挡、擅自使用、挪用消防栓及其它灭火设施,对配备的灭火器应妥善保管。(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确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电源线,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防火安全要求安装,使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九)使用单位职工和其他人员应熟知灭火器的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会扑灭除去火灾。第十三条演播厅(室)、录音室、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拍摄场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演播厅(室)录音室、摄制场所等及其相毗邻的房间,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液化石油气灶及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确因节目效果需要必须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时,须报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防火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二)摄制场所必须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有明显标志和安装应急照明灯,不用的布景道具和无关物品应及时清除,不准在场内乱堆乱放,严禁堵塞通道和安全出口。(三)摄制场所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程。摄制、演播节目期间的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有专业电工安装,不准贴靠布景、幕布等可燃物;配电线路应分别控制,不准使用铝线或铜铝线相接;移动的电器设备应用橡胶软线,导线之间的连接要采用专用插接头座,根据负载正确使用导线,通过人行道部位,应做好保护;暂停或摄制演播结束时,要及时切断全部电源;设在景片上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过流保护装置,导线应采用双护套线;遮光纸遮光板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高温灯具不准直接放在可燃的灯板上。(四)摄制场所须设安全值班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天摄制、演播结束后由专职消防员和场所安全值班员共同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做好记录,再交接班。(五)演播厅(室)录音室,摄制场所内的天桥、幕布和场景周围,配电室、灯火操作室等部位,均须配备足够、有效、轻便灭火器材。(六)摄制场所不准用于展览、展销、开会或接待客人。(七)摄制场所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摄制场所主管部门负责,摄制演播节目期间的现场消防工作,有摄制组和场所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摄制演播组负责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应急措施,并与摄制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保卫部指定专职消防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执行防火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八)对幕布应作阻燃处理,经消防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九)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第十四条教学试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实验室不准随意接拉电源线路和增加电器设备,如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临时接拉线路用完后及时拆除。(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少量的可燃易燃液体应放置在专用铁柜(箱)内,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三)实验室必须有明确的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员,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四)工作人员应熟悉试验工作的特点和操作规程;熟知具有危险性的部位及消除的方法,时刻提高警惕,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五)工作人员要会保养灭火器材、会报警,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六)试验工作完毕,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停电时要特别注意拉断电闸。本条适用于计算机机房、打字室、复印室、小型录音室、电视编辑室、小型放映室等部位。第十五条办公室、教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办公室、教室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少量易燃液体要放在铁皮柜内,加强管理。存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可燃物品的办公室,严禁吸烟,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二)对废纸、过期文件和其它可燃物品,要随时清除干净。在查找文件、资料时禁止吸烟。禁止焚烧废弃物。(三)办公室内应设烟缸,烟头、火柴棍不准随地乱扔。(四)每天下班、下课后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五)禁止存有或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禁止在办公室、教室内烧水做饭。(六)下班前要关闭计算机,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插座开关,电源插座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第十六条图书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书库、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内不得擅自安装临时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安装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防火安全要求安装。(二)书库等部位照明灯只许使用60瓦以下有防爆灯罩的白炽灯泡,禁止使用其它灯;灯泡与书之间要保持30厘米,书架与灯距50厘米,与墙距50厘米。书架之间不得堆放书籍和其它物品。(三)库、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准放置和使用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缩微机、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熨斗、电烙铁灯电器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四)库、室内不得留宿住人,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对书库、阅览室、档案室、资料室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关窗锁门,切拉断电源,方可离开。(五)书库内必须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熟知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性能、使用方法以及如何报警。(六)火灾报警器应专人看管、监测,发现火警及时处理。(七)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门。阅览室、楼道应安装疏散指示标志。(八)火灾报警器应专人看管、监测,发生火警及时处理。本条适用于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书库等部位防火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一)礼堂内禁止存放与当场演出无关的布景、道具和其它杂物。(二)礼堂内禁止吸烟,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三)不准擅自装卸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电器设备或照明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安装和拆除,礼堂内所有移动的灯具均应使用橡皮电缆线,悬挂的灯具距道具、幕布等可燃物应不小于50厘米。(四)演出使用的火焰效果,要设专人管理,使用礼堂开会、演出、放电影的单位应
本文标题:中国传媒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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