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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媒介审判吗?没有一、什么是媒介审判定义:“媒介审判,就是新闻媒介超越法律的规定,越俎代庖,以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也就是说,将媒介一手培养出来的舆论作为“民意”报道出来,成为行政、司法系统不得不重视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给司法系统造成巨大压力,影响司法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和独立性。“媒介审判”行为的一般表征是:被报道的对象是民愤极大,影响甚广的“非自愿社会公众人物”;③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所发生的媒介事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由于媒介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白热化,一些媒介对此类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鹜,对“媒介事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如此一来,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的压力,导致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媒介审判与司法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定罪。”我国的司法机关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受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是唯一有权干预司法审判的机关。也就是说,媒介审判这一现象本来就是不符合中国的法律的。二、大众传媒大众媒介拥有广泛的舆论监督权力,和环境监视的职能。“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对党务、政务活动和党政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工作人员实施的民主监督”媒介有权也有必要对司法案件投入较大的关注。毕竟,司法案件具有强烈的冲突矛盾重要性、趣味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寻求安全的心理欲求。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新闻监督职能的不断加强,新闻界普遍加强了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和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据统计,至上世纪末,全国法制类新闻报刊已发展到200余家,发行量高达400多万份,从业人员达20000多人,每年编发各类法制新闻稿件高达数百万件。全国综合性报刊,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纷纷增设了以刊载法制新闻报道为主的专版或专栏。民众对司法的关注热情由此可见一斑。在我国,新闻媒体仍然是国家所有或国家控制的,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发挥着极为重要的舆论导向作用。而且,我国的特殊环境要求我们的媒体不是追求经济效益,而是更多的追求社会效益。在“依法治国”战略不断深入的今天,伴随着新闻改革的不断深化,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能逐渐凸显出来,大众对于司法领域的关注自然会不断加强,通过有选择地报道法制新闻将社会的注意力引导到“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就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在大众心目中,它似乎承担起了揭露社会黑暗,维护社会正义的责任。并且它所报道的问题往往能引发民众的讨论,可以算得上是媒介监督权的发挥,但是这只是监督,并不能代替司法机关的职能。况且我国层层把关的新闻政策,极大的限制了公民“知”的权力。有些可能造成社会混乱的问题是不允许报道的,不知道就不会发生骚动;即使是在人民心中拥有很高地位的《焦点访谈》也不例外,据报道,《焦点访谈》所曝光的黑幕还不到其上报数量的一半。但是也并不是说中国与媒介审判绝对的无缘,而是指中国的媒介审判只是处于一个很初级的起步阶段。大众媒介应该代表大众的意愿,而媒介审判应该是大众的意见即民意影响司法机关的判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媒介审判”具有独特模式:“媒介权力—党和政府—法院”.这也表示了它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媒介审判。这也注定了我国媒介审判的不规范性,也告诫着中国的新闻从业者必须谨慎对待媒介审判。与司法权不同,监督报道是一种间接实现的权力,其最大的杀手锏是通过引导舆论,形成“沉默的螺旋”。根据“沉默的螺旋”假说的一个重要观点,传播媒介提示的“意见环境”未必是社会上意见分布状况的如实反映,而一般社会成员对这种分布又处于“多元无知”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传媒提示和强调的即便是少数人的意见也会被人们当作“多数意见”来认知,其结果也会引起“沉默的螺旋”过程的始动,在传媒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引起人们的判断和行动上的连锁反应。因此,从技术层面上讲,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报道权时,完全不必像司法那样经过严格的程序,真正成为多数人意志的代表时才会生效,完全具备“创造社会现实”的巨大力量。因此,为了不让部分有不良居心的人利用媒介为自己某求私利的情况放生,舆论关注的焦点应该集中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之后,主要针对审判的结果进行评判(就像部分有心之士利用媒介操控舆论,为自己牟利——明明有重罪而企图减刑,或因为被告是自己的宿敌就诋毁他人等等)。案例湖北女子董晓阳贩毒174.7克被判死刑,却因在监狱中折千纸鹤悔过而免于死刑,还有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受贿获罪却被媒体比喻为“女张二江”而遭受严重人格诽谤和侮辱的案件。试想如果这是有心人士的操作那将是对司法公正的严重亵渎。董晓阳所以如果对于审判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开展实事求是的讨论,直至舆论监督。尤其是在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媒介切忌说三道四,更不能先入为主地定性。这是区别媒介审判和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当然这样说,并不是反对媒介提前介入,而是反对媒介进行大规模的、单向度的炒作,此时媒介的任务是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尽量做到不带有任何倾向性。从传播学角度看,“媒介审判”无疑是大众传播媒介对“议题设置”功能的运用;从新闻学角度看,“媒介审判”则体现了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所具有的引领和引导作用。因此,我们对之须保持足够的警惕。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网络逐渐成为民意表达的大舞台。通常政府的不作为,以及政府的作为不当,是最容易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一个突发事件中,如果有弱势的受害者,网民就会把自己幻想成佐罗,拔刀相助。但目前中国网络上的媒介审判也只是停留在道德领域。至于那些事关重大的公共话题,网络只是提供一个舆论基础,反对声音可以出现,传统媒体可以发布更权威的信息,政府部门也有选择处理方法的自由。媒介审判的危害“媒介审判”还有一个非常可能伴随的危害就是对受害人的再一次伤害。抚顺幼女小兰受残害案,本案受害人“小兰”总算用了化名,但是媒介报道了她的父母、她的学校、她的所在地、她接受治疗的医院,使她所在的社区很容易就指认她是谁。还报道一系列活动,使她简直成了“公众人物”。特别是报道伤害经过,咬在哪里,手伸到什么地方,割掉了什么器官,什么功能已经丧失,和盘托出,详尽无遗。对受害人及其家人施加了巨大的压力,给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2001年3月20日,湖南长沙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蒋艳萍涉嫌贪污案,在法院尚未做出判决时,媒体已对蒋艳萍进行了“审判”,并将其定性为“巨贪”。不仅指控书中的73.4981万元编造为1000万元,并且将她的学历,背景工作经历一一翻出,甚至还说她乱搞男女关系,靠出卖色相赢得升迁,和40多个领导干部有不正当关系等等。即使在审判过程中,媒介也从未停止“口诛笔伐”,如报道中只罗列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很少报道她本人的申辩陈辞,尽管庭审中蒋艳萍的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但众媒体在报道时语焉不详,一笔带过。南方某报纸用醒目的大标题称其为“百万巨贪”、“出卖色相”,并用十几个版的篇幅报道这一事件。某报庭审纪实写道:“蒋艳萍对公诉人的指控、指证一直采取不承认的态度。在法庭调查中,蒋艳萍及其辩护人屡屡就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以外的东西进行了长篇累牍的陈述、辩解、否认。蒋艳萍还巧舌如簧,将公诉人对她的受贿指控说成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承包应得的提成收入’”。按照这些记者的断言,被告人似乎丧失了辩护权,司法程序可有可无,这与诉讼公正和诉讼民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以及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尚军一案。2006年9月19日下午,原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尚军,因涉嫌受贿90万余元和98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此事一出,在没有经过司法机关证实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将许多未经核实的所谓“桃色新闻”公之于众,并被全国众多都市类媒体和网站转载。而有媒体记者亲赴安徽阜阳、安庆调查采访后,证实这又是一起无确凿证据情况下被夸大了的“新闻”。在这两起案件中,被告人都是以贪污罪被起诉,可是媒体没能做到客观公正的报道,没有给被告说话的机会。并且将不相干的嫌疑人的经历,私生活统统挖了出来甚时因为种种原因给他们造谣,给被告人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解决方法“根据现有的法律,媒体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说违法了,但肯定是不合适的。对媒体行为的规范,还有待今后我国立法中完善。”但是,解决“媒介审判”问题,单纯依靠法律、行政手段是不够的,况且我国目前的新闻立法还非常的不完善,而必须从新闻传播的自身规律寻找方法。法制新闻的报道都应该采取“两面提示”的做法,给双方以充分发表言论的机会。在这方面,我国新闻媒体作得很不够,特别是在刑事案件报道中,往往“墙倒众人推”,新闻记者要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准,严格遵循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力求营造一个好的新闻环境。
本文标题:中国有媒介审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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