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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期(总第110期)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JilinPubhcSecurityAcademyNo.1。2010February,No.110论社会转型期公安工作中的媒体应对苏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社会转型期需要加强社会控制。媒体作为舆论传播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舆情控制的重要途径,应-3纳入公安工作的范畴。鉴于媒体的双重特性,有必要加强公安工作中的媒体应对问题研究,使媒体成为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公安工作中媒体应对的策略是: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针对日常工作,建立警情定期公布制度;针对负面报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针对优秀典型,建立宣传表彰制度。关键词:公安工作;媒体;媒体应对;社会控制中图分类号:D63l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41(2010)01—0013—04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系统内的结构发生变动.人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心理结构、价值观念等各方面发生全面的变革。为保障这一时期的秩序稳定,必须加强社会控制。美国社会学奠基人之一爱德华·罗斯在《社会控制》一书中指出,社会控制的手段包括舆论、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其中他将“舆论”置于首位,因其具有“广泛性、灵活性、渗透性、廉价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意见制裁、交往制裁和暴力制裁”的作用。尤其是科技发展到今天,全球步入后工业化时代,舆论的重要性愈发明显。媒体作为舆论传播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舆情控制的重要途径,应当纳入公安工作的范畴。一、媒体在社会控制中正面作用这里所说的媒体是指传播新闻、知识与信息I的媒介和载体,具体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日益发展的计算机网络等。在中国当代“社会转型”的现实语境下。媒体这一信息产业已成为大众文化的创造者,引导社会舆论,支撑主流价值观,对于促进社会良性发展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发达的传媒,不仅是传递信息的重要通道,而且是构建现代人公共安全感的主要方式。公众通过这一途径寻求共同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媒体显现出来的种种优势。使它在社会秩序重建方面具有研究和应用的价值。首先,媒体传播具有渗透性。能改变人的认知,影响人的行为。媒体造势会对大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有效引导舆论导向。通过媒体进行的舆论传播往往呈现出表现方式的直观性、语言描述的生动性内容播放的反复性、主客体问的互动性等特点.其效果是在受众头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其次,媒体传播具有针对性。通过解读社会现象重塑公民精神品格,承担起社会交融和沟通的功能。媒体作为社会交流的平台,具备强大的信息汇总功能。各种声音在此得以表达。这些或褒或贬的评论引导着公民的价值取向,推动着公民的人格重塑。再次,媒体传播具有广泛性。民族文化通过媒体的传播被世界其他国家的受众所了解,使之成为世界文化的一部分,增强世界对本国文化的认同感。收稿日期:2009—11—03作者简介:苏伟(1987一),女,山东德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oo8级行政管理专业一区队研究生。一13—二、媒体在社会控制中的负面影响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在肯定媒体正面价值的同时,也不能回避它对社会治安造成的一系列负面影响。首先.媒体可能产生“创伤提示”的负面效应。最近几年,我国重大突发性事件接连发生,包括SARS、冰冻雨雪灾害、汶川地震、问题奶粉、山西矿难、甲型H1N1流感等。这类事件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政府隐瞒真相,不及时通过媒体报道实情,就会为谣言提供传播空间。在危机处置中,新闻媒体应积极辅助政府,秉承客观、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道原则.将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事实真相告知公众。如果媒体失当,不仅达不到扭转危局的效果.反而会加重公众的心理创伤。所谓心理创伤,是指当事人因意外的急性压力作用而产生的情绪上的危机感.超出自身的承受程度,甚至影响到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灾民由于身受伤残、遭受丧亲之痛,往往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情绪。如果此时媒体反复播放灾区画面,盲目采访灾民.表面上是关注社会焦点,实际上是一种创伤提示,严重干扰灾区心理重建。其次。媒体可能造成公众的情绪压力。大众传媒为追求收视率、阅读率。在某些时段、某些版面集中报道凶杀、抢劫、绑架、性侵犯、家庭暴力等。这些报道将现实生活中的部分不安全图景无限放大,造成公众的情绪压力。这里所说的情绪压力是指一种不良的心理体验.常常伴随着忧郁、焦虑、恐慌等情绪反应。如某些报纸惯用图文并茂的方式报道凶杀案件,事无巨细,连m淋淋的尸体照片都刊登出来.这种所谓尊重读者“知情权利”的新闻报道已经演化为媒体暴力,无形中形成了对受众的绝望暗示.增加了其有样学样的危险因子。美国社会学家格伯纳、巴里尔、哈特纳格尔等人早在2O世纪七八十年代就通过调查研究和实验的方法,得出传媒对犯罪和越轨行为的描述与犯罪活动的发生成正相关的结论。再次,媒体报道失当会导致“媒体审判”。我国传统的犯罪案件报道时常按照“声讨、公审、枪毙”的模式实施舆论审判,严重干扰司法独立。传媒在揭露假、恶、丑时,往往感性有余、理性不足,情感的过度渲染反而造成诸多负面的社会效果,司法公正受到外力干扰,法律审判被“媒体审判”所取代。媒体审判实为一种评价机制,在社会正义受到侵犯时能起到防卫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往往体现某种盲目性,很难把握公平的尺度,出现小刺激大反应、小过错大惩罚。例如.2o01年对张君特大持枪抢劫杀人团伙案进行审判时,《重庆满街声讨魔头》一文把张君作为“早就该枪毙”的罪犯来报道,声称如果“不杀,天理、国法不容”。所有这些都没有法律依据,甚至与相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程序相违背。这样的报道显然是不合适的。由此可见,在发挥媒体社会控制功能的同时,也要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出现种种负面效果。三、公安工作中媒体应对问题研究的必要性在认识到媒体的双重特性之后,有必要加强公安工作中的媒体应对问题研究,使媒体成为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对这~问题进行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工作中媒体应对问题的研究有助于适应当前公安执法的特点。与过去的神秘执法相比,目前我国推行行政公开制度,努力打造阳光政府。《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规定了一定的公开制度,公开执法与公平、公正联系在一起.被视为先进的执法理念。媒体恰恰是实现行政公开的一条有效途径。从媒体的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可以看出,这一控制手段运用得好.可以帮助公安机关正确引领社会舆论,培养和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社会理解与宽容,化危机为转机。反之,可能宣扬错误观点,激起社会成员之间的敌视,满足和助长社会私欲,加大危机的损害和影响范围。其次,国外的先进经验为我国的相关研究提供了思路。目前世界各国都关注在警察公共关系中媒体关系的重要性,注重加强与媒体的交流、合作。美国国际警长协会在1991年就制定了供全美警察局参考的《警察与新闻媒体关系政策样本》。样本具体规定了警方新闻官的职责、与新闻媒介的合作程序以及涉及刑事调查、逮捕及其他特别事项时可以公开和不可以公开的内容。英国警察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有一套既定之规,即在符合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以最快的速度发布消息,媒一14—体则强调自律、守法,将获取的现场第一手材料进行准确的报道。警方与媒体携手共同应对危机。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务处下设警察公共关系科,该科包括关系科、新闻和宣传科两个部门.专门与媒体打交道,妥善处理警察与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关系,在社区和新闻传播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再次,我国大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对这一问题认识上的不足导致了研究的紧迫性。我国大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尚未意识到媒体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公安机关与大众传媒之间未能建立起一种和谐、互助的关系。有时甚至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这种对抗造成的现实结果是,一方面新闻媒体信息资源不足。没有正确的官方信息作为依据,只能被谣言和猜测左右;另一方面,有关公安形象的正面报道匮乏。警方失职的个案被泛化,警群偶发的冲突被炒作。警民关系陷入危局。如何营造公安与媒体的合作关系。从而加强舆情控制,争取公安工作的“话语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四、公安工作中媒体应对的策略我国公安部曾于2003年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省会市、副省级市公安局进一步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实行定期新闻发布。这一举措表明公安机关已经认识到运用媒体进行社会控制的必要性。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警情定期发布制度、宣传表彰制度,从而构建起一整套执行有效的媒体应对机制。第一.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公安机关应对突发事件切忌垄断信息,否则流言滋生,将会产生巨大的社会负效应。曾于20o3年发生的沈阳爆炸威胁事件,由于警方封锁消息。致使小道消息横传,群众怀疑这是恐怖组织所为。沈阳陷入一片恐慌中。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o01年发生在乌鲁木齐的废旧弹药爆炸事件.警方迅速确定了此次事件的性质,并通过新华社公布了死伤数据。同时强调这只是一场意外事件,没有“藏独”的政治背景。新华社的先声夺人为世界媒体的报道奠定了基调,有效制止了一场社会波动。由此可见,危机事件发生时,保证社会信息对称才是明智之举。公安机关应当在第一时间以渐进式的发布方式实现信息透明化,通过翔实的报道、恰当的分析消除公众心中的疑虑。同时,应当加强对媒体危机报道的正常监督和指导,防止某些媒体在报道危机事件过程中扭曲事实,或者在危机平定后进行无谓的回放。如果这些现象发生,公安机关应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应对,不能任其蔓延。必要时应与媒体领导交涉,甚至诉诸法律手段。第二,针对日常工作.建立警情定期公布制度。常态下的媒体应对是建立良好的媒介公共关系的基础,此时,公安机关应当占据主动地位,积极利用媒体与公众进行交流,而不是被动地成为媒体追逐的目标。美国学者史蒂文·拉布在《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中提到“犯罪简讯”技术、“犯罪制止者信息网络”两种警情公布途径。“犯罪简历”是通过分发犯罪简讯的形式向公众提供显著的信息.就犯罪问题和潜在的犯罪预防措施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犯罪简讯一方面可以有效引导公众舆论,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公民的犯罪预防能力。“犯罪制止者信息网络”是警方从公众中征求具体犯罪情报的手段,它实现了警方、公众、传媒三方的合作。执法人员通过传媒向大众征求情报线索,提供情报的人使用匿名的代号或数字而得到保护,并受到物质奖励。目前我国正大力提倡民生警务,各级公安机关均认识到“以人为本”的重要性,寻求媒体支援,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北京市公安局曾于2003年承诺今后将通过新闻媒体每周公布一次本市最新治安动态。其后,深圳、重庆、武汉等城市的公安机关先后宣布实行警情定期发布制度。同时,应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搭建多种形式的警民联系平台,如依靠网络媒体收集社情民意,推出治安预警短信等。第三。针对负面报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面报道”是指新闻媒体就公安机关的某个事件或者某种现象所作的可能对公安系统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这些报道中有揭发真相的批评一15—性报道,也有蓄意编造的虚假性报道。不可否认,负面报道会使人民公安形象遭受破坏,导致公众的信任危机,但是如果处理得当,也可能在公众心目中树立公安机关勇于承担责任的形象,从而赢得更多的好感和支持。在负面报道面前.公安机关一定不能选择沉默,也不能毫无根据地反驳、辩解,而应当快速查明真相,由专门的新闻发言人将事件的经过、性质、处置措施等公之于众,力争将事件的影响压缩到最小。同时,为有效应对媒体,建议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公安机关警务新闻报道备案制度,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警务新闻审查机构.一旦发现负面报道,及时启动媒体应对预案.避免不良影响的扩大。第四,针对优秀典型,建立宣传表彰制度。我国公安队伍向来重实践、轻宣传,公安机关一直以来强调的提高和维护公安形象.更多是从队伍建设和民警素质角度提出的.而不是从公安发展战略角度对公安形象
本文标题:公安工作的媒体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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