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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六安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1六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文件六市广[2009]118号关于印发《六安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各县区广电局(文广局)、叶集试验区文广局、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六政办[2008]78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对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统一处罚标准,制定了《六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2六安市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依据细化标准1非法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7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1)从事一项违法行为的;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2)从事两项违法行为的;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罚款;(3)从事三项违法行为的;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1.5倍罚款;(4)从事四项以上(包含本数)违法行为的。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2倍罚款。2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7条: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从事一项违法行为的;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2)从事两项违法行为的;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罚款;(3)从事三项违法行为的;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1.5倍罚款;(4)从事四项违法行为的。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5-2倍罚款。3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1)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但没有制作节目的;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2)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并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五部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2万元罚款;3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下(含五部)的;(3)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并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五部以上十部(含十部)以下的;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4万元罚款;(4)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并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十部以上的。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4-5万元罚款。4非法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节目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1)节目中有第(七)款内容的。责令停止,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的罚款;(2)节目中有第(五)、(六)款内容的。责令停止,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3万元的罚款;(3)节目中有第(一)、(二)、(三)、(四)款内容的;责令停止,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5万元的罚款;(4)节目中有多款内容的或两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责令停止,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5万元的罚款,并申请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1)从事一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2)从事二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1万元的罚款;(3)从事三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5万元的罚款;(4)从事四项违法行责令停止违法活动,4为的或两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2万元的罚款,并申请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6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1)违法行为在一个月以内的,无非法所得,在被告诫后主动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违法行为在三个月以内的,在被告诫后主动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被告诫后仍拒绝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1.5万元罚款(4)被告诫后阳奉阴违,且在一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并申请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7违反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1)违法行为在一个月以内的,无非法所得,在被告诫后主动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违法行为在三个月以内的,在被告诫后主动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被告诫后仍拒绝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1.5万元罚款(4)被告诫后阳奉阴违,且在一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并申请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8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1)违法行为在一个月以内的,无非法所得,在被告诫后主动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5定的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2)违法行为在三个月以内的,在被告诫后主动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被告诫后仍拒绝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1.5万元罚款(4)被告诫后阳奉阴违,且在一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并申请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9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1)从事一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2)从事二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并申请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10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1)违法行为在一个月以内的,无非法所得,在被告诫后主动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违法行为在三个月以内的,被告诫后主动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被告诫后仍拒绝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1.5万元罚款(4)被告诫后阳奉阴违,且在一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并申请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611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1)违法行为在一个月以内的,无非法所得,在被告诫后主动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2)违法行为在三个月以内的,被告诫后主动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3)被告诫后仍拒绝纠正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至1.5万元罚款(4)被告诫后阳奉阴违,且在一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至2万元罚款,并申请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1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1)从事一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1万元的罚款;(2)从事二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的罚款,并申请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13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1)从事一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千元的罚款;(2)从事二项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的罚款;(3)从事三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7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的罚款;(4)从事四项以上(包含本数)违法行为的或两年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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