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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廣告招牌·1496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300846-5號令發布第一條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第三條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第四條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五條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第六條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0850102030405060709081011121314151613廣告招牌1497第七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其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第八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第九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前條之設置規範,得製定各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標準圖樣供申請人選用。申請人選用前項之標準圖樣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簡化其審查程序。第十條取得許可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應將許可證核准日期及字號標示於廣告物之左下角、右下角或明顯處。第十一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第十二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第十三條下列用途之建築物或場所,其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除商標以外之文字,應附加英語標示:一、觀光旅館。二、百貨公司。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萬平方公尺之超級市場、量販店、餐廳。第十四條下列處所不得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一、公路、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不得設置之處所。六、阻礙該建築物各樓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規定設置之避難器具開口部開啟、使用及下降操作之處所。·1498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上)七、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第十五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0102030405060709081011121314151613廣告招牌1499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申請日期:年月日申請事項□申請設置□申請變更□申請繼續設置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電話申請人地址承造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電話地址正面式縱長cm突出牆面cm□空地高度cm類型招牌廣告側懸式縱長cm距離地面高度cm突出牆面cm樹立廣告□屋頂高度cm內容工程造價設置地點設置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相關證明、文件□1.設計圖說□2.設置處所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3.設置位置簡圖□4.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文件(限於管理組織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設置者)□5.建築執照影本(限售賣房屋者)□6.雜項執照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限須申請雜項執照者)□7.其他相關文件委託審查機關名稱委託審查意見備註擬辦此致縣(市)政府申請人簽章註1:粗框部分申請人免填註2: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086·1500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處所使用權同意書茲同意(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申請人)在本人(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座落(地址或地號)房屋(或土地上)設置招牌廣告(樹立廣告)。【使用期間】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地址】:【招牌廣告、樹立廣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地址】:中華民國年月日0870102030405060709081011121314151613廣告招牌1501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許可字號】:【雜項執照字號】:(限須申請雜項執照者)【許可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地)址】:【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設置地點】:【承造廠商名稱】:【承造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委託審查機構】:【主管建築機關】:中華民國年月日一、本許可證明依據內政部訂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核發。二、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用執照及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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