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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聞團體主辦「保障私隱研討會」紀錄2006年9月2日出席研討會人士:張圭陽香港報業評議會代表,研討會主持梁天偉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代表黃應士資深傳媒人陳韜文香港報業評議會代表胡麗雲香港記者協會代表趙應春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代表葉英傑香港攝影記者協會代表陳婉瑩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甄美玲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張善喻香港大學法律系韋杜靈(DoreenWeisenhaus)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張圭陽:除非特別申明,下列講者言論代表個人立場。這次會議的發言將會整理成文交到9月中召開的立法會禎訊科技廣播小組以作參考。同時,這次研討會內容會在報評會的網頁上發表。梁天偉:港大民意調查顯示八成香港市民要求政府立法,令到偷拍刑事化。特首緊跟著發表公開講話,謂自己“感同身受”,希望立法會法改會認真討論該次事件。前晚,我更聽到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有需要立法"。事態似乎發展得愈發嚴重。我們認為大家應該關注這個事件,共同討論如何去解決。首先,作為新聞工作者,我很反對立法,反對刑事化“偷拍"這一現象。因為這其實是新聞工作者的一個工具,用於偵察新聞。回顧這一事件,到現在為止,黎智英仍未發表過任何意見,而那張照片本身(指阿嬌被偷拍相)其實並沒有什麼東西看。依據淫褻及不雅刊物審裁署裁定,這張照片已經被定為二級,法庭也將對這一事件進行了聆訊。繼續下來,我們要思考的是如何處理此類事件。香港雜誌的相片的尺度向來寬鬆,如今日3週刊就又登出了一張裸體遮胸照片。一來,我們固然反對“偷拍"刑事化,二來,我們是否也應該思考,行內如何進行自我規範,樹立媒體工作者有操守、有社會責任感的形象,而不是隨波逐流。森美事件後,很多大學生認為該事件“無所謂",鮮有對此進行反思或批判者,而我卻認為應該嚴謹地反思這CB(1)2192/05-06(03)2個現象。社會在變化,很多界限開始寬鬆化。大眾對這一變化習以為常,我卻認為這十分“大件事",大家應該認真思考一個社會的尺度究竟可以去到什麼地步。今次事件發生後,我想,傳媒界的眾多同仁聚在一起,可不可以共同來思考,不要等政府來監管我們,而是自己採取措施,做個負責任的傳媒工作者。現在,我們發現傳媒似乎都比較“同情"立法,反對的聲音很少,這是個很讓人害怕的現象。張圭陽:我補充一下這個研討會的緣起。本週三新聞工作者聯會召開理事會,討論了這一事件。大家覺得幾個新聞組織應該坐在一起共同討論一下這次事件。並請了幾位學者來和我們分享他們的專業意見,這就是今天開會的源起。葉英傑:因為我自己很少做前線採訪,所以未必可以以前線攝影工作者的角度來看待這次事件,但我作為一個行內人士,我很清楚前線攝影記者其實很不想參與一些偷拍工作,特別是涉及道德或個人私隱的工作。這次事件要分兩方面看。一方面,這次事件不清楚是否行內記者所為,還是雜誌社向外面其他人購買相片。另一方面,我們仍然譴責雜誌最終出版了這張照片,因為它涉及了不道德情況。是否應該立法將“偷拍”刑事化?籠統而言,我很同情公眾對這一事件看法,以及當事人的感受。但是,涉及法律,我們應關注立法如何去界定以及監管這類事件。誠然,如果我們反對立法,那麼這個問題也就不用再去管,但是,如果法律規定可以為各方所接受並實行呢?我們常常強調行內的自我監管,但我很懷疑這究竟最終能夠做到什麼。我們現在面臨這樣一個困局:我們關起門來說不相信立法,社會受眾卻不相信我們行內可以自律。我不知道這樣一個困局如何才能打破。所以,我自己的立場是比較矛盾的。一方面,我希望思考如何在不立法的情況下行內可以自律,讓社會大眾相信行內有能力自己去解決這個問題。在這個角度上,我是堅決反對立法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行內不能有效自律,我則未必會堅決反對立法,但是我會對立法條文持謹慎態度,看它如何去界定、規範、監管這一現象,以防“矯枉過正"。胡麗雲:記協的立場一向十分清晰。在雜誌出版當天,我們已經發表一個譴責聲明。3今次的事件中,我發現缺少了“公眾利益"。其實,記協一直都有專業操守規定,除了在公眾利益的大前提下,我們不能用這樣隱蔽式的方式去做採訪。而這次事件中,我們並沒有發現這樣的“公眾利益",所以記協對這一事件的譴責立場是十分鮮明的。但是,隨著事態的發展,民情洶湧,大家憤怒地提出要“立法"。這個時候,我卻覺得應該冷靜思考,現在提出“立法"是否恰當。這次立法的提議讓我想起了“截取通訊條例":在缺乏詳盡討論的情況下,政府通過“截取通訊條例",最終導致很不好的後果。對於新聞界而言,傳媒工作者因此難以保護採訪消息來源。這次事件也是一樣,現在提出立法是否理性?而為何一開始就直接要將其“刑事化",而不用民事途徑去處理?而報告中關於“私人處所"的界定則更令人感到奇怪,為何連醫院或者護理院此類都被界定為私人處所?如果這個報告中的界定成為法律,那麼以後很多新聞都無法操作。我們的立場是,第一,對此次該雜誌用這樣的手法報導這樣性質的新聞提出強烈譴責;第二,我們絕對不認為現在是一個恰當的時機去考慮立法;第三,我們更加不認為處理手法要根據法改會報告書來進行;第四,更加不應該是“刑事法"。趙應春:先說說我自己的想法。對於該次事件我感觸良多。五年之前,當法改會提出要如何監管傳媒時,我曾積極與社會各界討論關於立法監管傳媒所將引起的後遺症,也很義不容辭地為新聞界正言。當時政府沒有立刻進行立法,行業則試圖作自我檢查。當時行內討論推出新聞專業守則,也成立了民間組織的報業評議會。但幾年下來,我們發現情況並沒有變好,讓我對局面感到悲觀。幾年下來,情況可以分為幾個層面。在社會上,偷窺文化變本加厲;傳媒更加趨向商品化運作,市場規則導致專業及道德操守難以保持;行內的自我監管難以奏效;報業評議會則變成“無牙老虎",力量薄弱,難以監管整個報業,對非會員的監管沒有法律保障,批判傳媒時還曾被告誹謗,工作很受制肘。當社會上一有事情發生,人們總是傾向于立法來解決,但我覺得立法監管傳媒可能“十蔽"生。是否要一步走到那個地步,我有所保留,但是如果不採取措施,情況也會更差。有時,我甚至擔心我們所倡導而堅持的“新聞自由"其實變成了某些人販賣其商品的擋箭牌。“新聞自由"是一個崇高的理念,但卻有被濫用的危險。大家要明白,“新聞自由"並不包括偷看別人換衣服的自由。一方面,我們懷疑倡導新聞自由卻被人濫用是否值得;另一方面,我們亦擔心立法監管會否“一杆打翻一船人",矯枉過正。我們要思考的是如何在這兩端4之間尋找到一個平衡點。也許,當報業評議會擁有更多實質的權利,能夠更有效地實施監管時,我們可以在兩點之間尋找到一個立足點。這次的事件是一個很好的機會讓社會各界及傳媒界共同來思考這個問題。黃應士:新聞自由,指的是自由地採訪對於社會重要的事宜,而不是“換衣服"。第一,在這次的事件中,有一點讓我特別注意。相片其實什麼都沒有拍到,但似乎因為是“壹集團"所為,整個傳媒界便對它發起嚴厲聲討。譴責《一本便利》是應該的,但為什麼其他的八卦雜誌每週出版這類照片,卻都逃過了指責?我的觀點是,如果要指責,則要指責全部,而不應該只針對一件事情。第二,傳媒縱然是商品,為什麼就不能期望他同樣有操守?現在香港的傳媒越來越過分,昨天無線新聞,對車禍場景進行特寫報導,這是否有必要?目的又何在?這次事件,不是僅僅關乎色情,僅僅抓住“偷看更衣"就能討論出來的,事情遠沒有那麼簡單,它折射出來的是整個香港傳媒的風氣。現在人人說“知情權",但鮮有人知道什麼是“知情權"。你有權力“知"別人換衣服麼?“知情權"成為尚方寶劍,時常被濫用。“第四權力"並不是(大曬)。傳媒道德操守中最基本的是“盡可能減少對受眾造成傷害。"車禍的報導是否需要特寫,是否需要一定血淋淋?做之前,都應設身處地地去想,現在連這個都不去想,說明了什麼?新聞工作者首先是“人",其次才是記者,但很多人卻長久地忘記了這一點。作為人,首先應該有基本道德。香港的記者沒有一種自己的反思性,上司叫做什麼就做什麼,這顯然是不行的。其實,在工作中,記者也應該對事件進行獨立思考,依靠基本的道德操守來處理。講到操守,分三個層次:一線記者的操守;編輯,監製的操守;媒體經營者的操守。各個層級的人都應遵守自己的操守,承擔自己的責任,要自律則不能推卸責任。立法是行不通的,但是我能擔保,傳媒工作者如果不自律,就算有法律也沒用。也許,報評會是“無牙老虎",但好過沒有。這次事件中,還應注意的是,藝人雖然對這次事件義憤填膺,但是其實藝人對所謂偷拍也持雙重標準:未紅時希望被偷拍而增加曝光率,紅了之後則堅決指責偷拍。兩面之間,其實與媒體互相利用。個個人都反對法律,但是,沒有法律怎麼辦?人人都說身不由己,但其實這些都是藉口。“身不由己"不代表可以拋棄道德操守。5陳婉瑩:這一段時間,新聞界很熱鬧。做新聞的人成為了新聞的主角其實就是一個壞消息。第一件事情就是程翔的案子;第二件事情就是內地記者披露IPOD在深圳的工廠變成工人的“血汗工廠",被臺灣老闆索賠3000萬,最後在社會的一片指責聲中將索賠額降為一元,但案子仍未撤銷;第三件事情就是我們今天討論的偷拍事件。怎麼看,前兩件事情都遠比第三件嚴重,但事情卻發展到今天我們要在這裏來一起討論這第三件事,讓人不禁有些感慨,還有一些無奈和悲情。之前,政府提出要立法監管新聞界時,我們一致反對立法,而民眾也站在傳媒這邊;可是這次的事件,民意又在哪里呢?我希望提出一個小建議,以求在自律和他律之間找到一點解決的辦法。解鈴還需系鈴人,報紙老闆首先應該承擔責任。是否可以在立法這把“刀"砍下來之前,要求報紙老闆同意接受一些基本守則,並簽名承諾遵守。如:不能在醫院的私人病房中照相。又如:對性侵犯的受害者不作曝光等。我覺得我們可以製作類似的公約,讓香港主要報紙的老闆都來簽字承諾。這也能夠挽救香港傳媒的形象,反映香港是一個有品味的社會。我也同意立法其實不能從基本上解決問題。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一個道德水準的問題,道德的要求向來比法律更高。如果我們的社會要靠法律才能約束人們不偷拍別人換衣服,那這個社會已經去到了一個很可怕的地步。我們要求新聞工作者作為一個人,作為一個記者本身具有一定的道德水平,這個要求是要比法律要求高的。所以我們現在要達成一個共識。幾年來,大家已經做了很多事情,但是發生的事情讓人應接不暇。這次的事件,簡直是勾起了“新仇舊恨",所以我覺得,不要講那麼多,我們可以代表民眾,代表社會,向黎先生,其他報紙老闆提出這樣的一個要求來簽名。甄美玲:我覺得剛剛的建議是可行的,但是我還可以更具體。99年的時候,四個會已經出台一個“四會聯合專業守則",但內容比較籠統,現在詳細補充一些具體內容。首先,在道德操守上,要求報評會成員設立一個高級編採人員,或者申訴專員。當接到投訴時,要向公眾作出解釋。6其次,在法律方面,現存的有關傳媒行業的法律很多地方都比較含糊,而有些雜誌更是把觸犯這些法律可能會付出的罰款撥作經營成本的一部分。這樣一來,這些雜誌幾乎可以忽略條例的約束;反而,我們發現,這些條例卻會不正常地干擾到正常的新聞工作。如新聞報導中要報導非洲土著赤裸上身,按照條例,全部要打格子,但是這種做法顯然干擾了正常的新聞報導。那麼如果進行私隱立法呢?這次的事件,不僅讓名人們緊張,其實普通人也人人自危,感到私隱受到威脅。而香港在這方面的法律往往滯後於西方。無論是英國,美國,還是加拿大都已經在這方面進行了專門立法,禁止偷看方式的偷拍。這樣一種立法把所有形式的偷拍都包括進去,並且規定得非常細緻,並且不是專門針對名人,而是涵蓋了對所有人私隱的保障。這樣一來,立法可以使公眾安心,可以解決一部分問題。香港法改會一往出台的報告都沒有就此範疇進行研究,所以我們可以建議政府更加細緻地討論這個問題,在立法的同時既保障市民的私隱和尊嚴,又不影響新聞自由。現在,香港關於私隱的各種規定都比較含糊,範圍介定得很寬鬆,有時會不正當地影響正常的新聞工作。所以,立法是很危險的,需要仔細斟酌。所以,現在我們要看的是:一,自律有沒有很具體地在執行?二,法律方面,偷窺式的立法有沒有很具體?三,立法很危險的,概念模糊。政府的立法其實反映了對於傳媒的不放心和對於高科技的一種憂慮。那麼對於傳媒的部分就要
本文标题:新闻团体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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