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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侵权多人死亡一、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这仅是解决了在同一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案例:同一条街,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同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然而,给是农村户口的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2005年12月15日凌晨发生在重庆市的这一起交通事故,最终,肇事方赔偿了死者何某家属8万元,加上肇事司机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单独赔偿1万元,何家总计得到赔偿金9万元。而何的两个同学因城镇户口均获得了20万元的赔偿。律师点评: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正是该规定,造成了在同一案件中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相比悬殊,从而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实际上,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区分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主要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实际状况,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同一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案件中适用该司法解释会造成农村的与城镇的赔偿金相差甚远,显得非常不公平,像这样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存在,《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该法十七条意味着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事故,同一标准”的原则进行赔偿,同一事故中不再“同命不同价”。建议:本条中是以“可以”来作为司法适用的依据,不是必须,人民法院相对来讲具有自由裁量权。二、亮点四:缺陷产品,建立召回和惩罚制度《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2008年9月,陕甘宁江苏等地出现多个婴儿患肾结石病例,疑为食用问题奶粉所致。11日,卫生部证实,经调查,高度怀疑三鹿集团旗下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同日,三鹿集团承认奶粉受污染,全部召回8月6日以前产品。律师点评:过去仅在合同法以及产品质量重涉及相关内容,侵权法中加以规定,主要是依据其他法律、合同依据社会公序良俗予以判定,过去将投入使用中的科学技术水品尚不能发现的缺陷的存在风险是分配在产品使用人的,现在这部法律予以了完善。石家庄“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的思考:产品出了问题后,企业应该怎么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而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只规定了事后补救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对有效地防止欺诈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起到了实质的救济作用,而对于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却无法给予实质性的救济,而侵权责任法中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所确立的事先防范模式弥补了以前事后补救方式的不足,以法律的形式直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履行补救义务,加重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他们不敢提而走险,《侵权责任法》充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这是一种召回义务的法律体现建立了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注意:主要是在诉讼时掌握受害人在证明产品提供者的违法行为时,不但要证明提供者交付的产品缺陷,而且要证明产品提供者在产品投入流通后已经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产品存在缺陷而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力的。如丰田公司召回事件也是由于在处理汽车的瑕疵事件中措施不力而导致,甚至是有些问题已经有消费者诉讼的案例,由于该公司隐瞒不处理,故而引起了全球性的召回事件。处罚制度是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有重大过失时的,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权力要求行为人不仅支付赔偿金,而且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引进侵权责任法是一个重大举措,也是与国际接轨的时代精神的体现。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若出卖人在合同订立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购房者不仅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利息、赔偿损失,而且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购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惩罚制度是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可以同时使用的。三、: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应担责《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2002年7月,正值烟台市养殖业主张某饲养的狐狸养育幼仔期。某日,与养殖场一墙之隔的房地产工地开工,三家施工企业鞭炮齐鸣。几天后,养殖场内148只狐狸幼仔猝死,张某悲痛之余,以鞭炮吓死小狐狸为由,将三家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产损失。芝罘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三被告赔偿张某损失3万余元。例如:工厂生产过程中高噪音对居民家的小鸡生长是否有损害。律师点评: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是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无此要求,而我国环境保护法门类较多,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于赔偿义务人的主体、免责与减轻责任、举证责任的规定比较庞杂,是否将违法性或者排污是否达标作为污染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存在不统一,而侵权责任法规定,首先、区分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情形,污染环境适用无过错原则,对破坏环境适用过错原则,其次: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明确,再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改变了以前法律规定不统一、不明确的局面。四、“楼脆脆”、“楼歪歪”,工程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2009年是中国建筑市场极不平静的一年,全国发生了多起令人触目惊心的“楼倒倒”和“楼脆脆”事件。1这一条款是针对“豆腐渣”工程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直接关系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倒塌问题的特殊规定2、条款后面的追偿,是指因为设计、勘察、监理等环节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到他的,建筑和施工单位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3、本条第二款所指的“倒塌”原因、“其他责任人”等不包括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一般指业主入住后,由于业主装潢、或者建筑物周围由于其他工程施工时造成建筑物、设施倒塌等,责任人承担赔偿律师点评:2009年,楼市相继暴露房屋质量问题,“楼脆脆”、“楼倒倒”、“楼歪歪”等楼房怪现状频繁发生。究其原因,与开发商过度关注利益,忽视房屋质量安全有直接关系。此前,民法通则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没有规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连带责任,而新法针对此问题,适用了严格责任,只要受害人证明的损害系建筑物倒塌造成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论是否有过错作出,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再出现像“楼脆脆”、“楼倒倒”等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五:小区高空坠物可告一栋楼《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条是解决一个高空抛物的法律问题案例2006年8月某晚,武汉市民曾晓龙走在马路边人行道上,一个玻璃烟灰缸从天而降,砸中其头部。曾晓龙因脑损伤,医疗费花去17万元。经查,肇事烟灰缸是从马路边一住宅楼2楼以上靠马路窗户扔下,但2楼以上共23家住户,均不承认自己扔下烟灰缸。23家住户被告上法院。庭审中,只有两户举证证明从未在此居住,其他21家遂被判共同承担赔偿。楼上扔生活垃圾导致受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事件,由于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具体的致害人,故造成诉讼障碍的,这一法律规定解决了这一问题。律师点评:本法出台之前,对相关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抛掷物致损案件的处理,有的判决由受害人承担损失,有的判决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担责任,有的依据共同危险行为判决可能造成损害的部分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还有的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各自分担损害后果,出现了“相同案件结果不同”,而新法的出台,使该类案件有法可依,在此内案件审理中,相对于住户来说,受害人显然是弱势一方,受害人揪出肇事者的难度显然要远远大于住户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难度。因此,法律才将高空坠物伤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案,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住户要是不能举证自己清白就必须赔偿,这符合立法的初衷。同样性质的法律规定,在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中也有体现,机动车撞了行人,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责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保护弱势一方的立法本意。六、明确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主要体现几种情形:侵权责任法就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解决了过去各省规定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相同的问题。1使用人是租赁形式的情形时,现在的车辆租赁公司很多,只要公司缴纳了强制保险且租赁人符合驾驶资格和条件,所有人也不承担责任。2使用人借用车辆,情况同上述一致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借用人在事故应当承担责任的额,即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3、买卖车辆中,新的买卖人在车辆交付给买受人后,未及时过户手续,由受让人承担责任。4、另外还有被盗用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在车辆被盗后及时报案,盗用人在使用盗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又盗用人承担责任。
本文标题:电视中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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