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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文件京视发[2006]9号关于印发《2006年财务预算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中心、部、室: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节目质量,增加我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台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2006年财务预算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主题词:财务2006年度管理通知北京电视台办公室2006年2月17日印发共印60份2006年财务预算管理补充规定(试行)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节目质量,增加我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财务预算管理补充规定如下:1、所有预算外支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须经台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方可执行;2、对集入的社会赞助资金(社会赞助资金征集活动须经台领导批准)必须上交计财部统一管理,纳入台财务预算管理,扣除各种税费后按一定比例留给中心作为节目经费。凡台里已拨款的栏目或节目,集入的社会赞助资金扣除各种税费后50%上缴台里,50%留给中心作为节目经费;台里没有拨款的,80%留给中心,20%上缴台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社会赞助资金以各种名义存放外单位或私设小金库自收自支,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3、上级的节目专项拨款和政府机关的联合拍摄经费,须上交计财部统一管理,纳入台财务预算管理,扣除各种税费后90%留给中心用于拍摄节目开支,10%上缴台里。4、为鼓励各节目中心积极支持配合广告经营工作,增加广告收入,各节目中心2006年栏目广告收入比2005年增加的部分,5%留给各中心作为节目经费,用于节目创新或制作特别节目等;如各节目中心2006年栏目广告收入比2005年减少,则按减少部分的5%核减该中心节目经费。5、为奖优罚劣,提高收视率,各节目中心2006年节目经费将根据收视率的上升或下降情况在原预算基础上每半年实行增减浮动。6、为鼓励各节目中心提高节目质量,创品牌、出精品,凡被台编委会评为优秀类栏目的(全台不超过15个),该栏目节目经费视具体情况可在原预处基础上增加5%---10%。7、各节目中心固定栏目三个月以下劳务费支出占节目经费支出的比例,不能超过8%;报销的业务招待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占节目制作费用实际支出的比例。各中心应从严控制,不能超过15%(已核定的,按核定数额执行)。8、大型节目(包括大型晚会、大型毓专题纪录片等)三个月以下人员劳务费、报销的业务招待费和市内交通费等个人部分支出,按节目预算额分为8档,分别乘以对应比例计算开支限额,不得突破。大型节目个人部分支出占节目预算额的比例。档次节目预算发放比例开支额13万元以下(含3万元)50%限1.5万元23—5万元(含5万元)45%1.5-2.25万元35--10万元(含10万元)40%2.25-4万元410--20万元(含20万元)35%3.5-7万元520—30万元(含30万元)30%6-9万元630--50万元(含50万元)25%9-12.5万元750--100万元(含100万元)20%12.5-20万元8100万元以上不超过20%特殊情况除外9、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各种费用开支应当及时报账,当月的支出当月报账,外出出差人员应在回单位10天内报账。正常栏目应按月报预算,报账时间需在预算周期结束的20日内完成,凡是在规定日期内未报账的,市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超过规定报账时间的有关费用,视同已报销完毕,不再予以报销。10、不允许未正式调入我台的人员借用现金、支票,办理现金、支票业务。11、文艺晚会以及其他大型活动,以晚会或大型活动正式播出或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账,凡是逾期未报账的,视同已报销完毕,节目或活动预算余额全部收回台里;2005年的文艺晚会以及其他大型活动,必须在2006年2月底之前报销完毕,逾期未报的,按上述规定处理。专题片、纪录片拍摄完之后(以总编室签字入库日期为准)30日之内报账,逾期未报账的,按上述规定处理。跨年度拍摄专题片、纪录片的,上年度的支出必须在次年1月底之前报销完毕,逾期未报的,不再予以报销。12、为鼓励各节目中心节约支出,降低费用,实行节目经费预算节约奖励政策。各节目中心2006年经费预算,凡年终有节余者,可提取节余资金的5%作为奖励,其余部分收回台里;不提取奖励者,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作为节目经费继续使用。大型活动经费预算结余部分,5%留给有关节目中心。13、节目预算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支出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各中心主任签字报批;支出在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由主管副总编审批;支出在15万元-25万元(含25万元)由总编会签;支出在25万元以上的由台长会签。14、职能技术部门及分管经费预算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支出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各部门主任签字报批;支出在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由主管副台长、总工程师审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由台长会签。上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北京电视台文件京视发[2002]7号关于印发《北京电视台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北京电视台经费开支标准(试行)》的通知各部(室、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增收节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规,结合我台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电视台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北京电视台经费开支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参照执行。此规定从即日起执行。特此通知。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北京电视台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台的事业不断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我台体制改革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台所有财务活动。第三条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全台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台计财部的会计核算。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北京电视台财务收支预算(以下简称“总预算”)是根据我台事业发展计划和宣伟任务编制的全台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第五条总预算的编制和执行:1、收支平衡原则。总预算要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总预算编制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2、统筹兼顾和保障重点原则。总预算应根据全台总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现有资源的配置情况,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优先确保职工工资、节目制作经费及全台政党工作运转的费用,他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各项经费预算。3、总预算的周期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4、总预算编制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各职能、技术部门、各节目中心于每年10月30日前根据次年各自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需求提交部门、中心的年度预算建议数报计财部;由计财部根据全台人员及人员经费的各项标准,各职能、技术部门、各节目中心的计划需求,确需购置及更新物资、设备的数量,保证全台正常运转必须开支的公务费、业务费等各项内容进行汇总、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台总预算初稿,报台领导并提交台务会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每年11月30日前最后完成全台年度总预算的审批工作并报集团核准。5、总预算的执行。年度总预算经集团、台务会审查和批准后,即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各部门、各节目中心根据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计划开支,遵守财务制度及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要高度重视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计划性和效益性,要从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认真执行预算。6、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事业发殿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的,须提交台务会讨论,经台务会批准后方可追加或调整总预算。第六条节目预算是我台编播部门根据栏目(节目)每期每分钟制作经费标准而编制的制作节目经费预算。(以下简称“节目预算”)。1、栏目经费每分钏定额标准:综艺类:1500元(特殊情况除外)专题类:1000元新闻类:300元---500元包装类:300元---500元谈话类:600元—800元演播室直播(国内:600元—800元音乐会:800元录像类15000元/场直播赛事:20000元/场(数字转播车30000万元/场)音乐专题:同专题类音乐录像类:同录像类2、节目预算应严格按照台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和申报,经领导批准后,报计财部执行。预算表中各项内容须认真如实、逐项填写。凡有外地拍摄任务的,须在预算申报时注明所去的地点、人数、时间及拍摄内容。对无预算、超预算的经费开支及出现赤字的部门(栏目),计财部有权停止其一切经费开支。3、严禁未正式调入我台人员和不具备编导资格的在职人员以节目负责人的身份早报节目预算;积压中心主任应严格把关。4、节目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周期。(1)一般栏目(指按期播出的栏目)的节目预算应按月编制,并于每月26日前报送计财。部,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该预算执行有效期。逾期没有报送节目预算的,应视为没有节目播出计划,原则上不能补报预算。(2)大型晚会、专题片、纪录片、直播活动等节目预算可根据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具体时间编制预算并报送计财部执行。第七条节目预算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支出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各中心分管节目的副主任和主任共同审批;支出在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由主管副总编审批;支出在15万元-25万元(含25万元)由总编辑汇签;节目预算支出在25万元以上的由台长汇签。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计财部为全台唯一的收入管理部门,各项收入必须纳入计财部的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收入存在台外其他帐户,如有违反者除没收全部收入外,还将处以该部门违规收入的3%-5%罚款,并对当事人及部门主任追究责任。第九条广告收入的管理:广告部为我台唯一的广告经营管理部门,凡在我台播出广告、二类广告、节目标版、商业性节目等一律由广告部审查,根据广告合同办理收费手续。实行频道专业化管理的由广告部委派广告人员帮助频道进行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由广告部会同频道广告经营人员共同签订合同后,到计财部输收费手续。其他部门一律不得经营广告,计财部按频道创收金额,扣除税费后,划归各频道使用。第十条合作拍片收入的管理:合作拍片是提高电视事业发展活力的措施之一,全台凡有条件的部门都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征集社会合作拍片资金。合作拍片收入必须交由计财部入帐统一核算管理,各节目中心可按合作拍片收入5%的比例提取作为中心的管理费用使用,其余应全部用于节目制作开支(广告公司交纳的收入不属于合拍性质资金)。第十一条节目销售收入的管理:1、全台栏目或中心销售节目,应按照法顾委拟定的统一合同版本,经中心主任及主管的副总编审核签字后与购片单位签定正式合同,交计财部备案后到总编室办理版权登记等手续,收入汇到我台开户行(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帐户。2、由于版权丢失给台里造成损失,除责成责任人追回我台版权和台应得的收入外,参照台关于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3、对取得的节目销售收入,扣除应交国家的税费,视节目拍摄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按以下比例分成:(1)用台拨款拍摄的节目,分成比例为:栏目40%,中心10%,台50%。(2)频道用自己创收的资金拍摄的节目,分成比例为:栏目:40%,中心:50%,台:10%。(3)由影视达电视节目交流中心销售的节目收入,根据上述两种资金来源情况,属于第(1)种情况的,分成比例为:栏目40%;台40%;影视达20%。属于第(2)种情况的分成比例为:栏目40%;中心30%;景视达20%,台10%。第十二条节目播出费收入的管理服务类栏目应交纳不涉及一类广告内容的播出费,应按台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技术服务收入的管理凡外单位使用我台制作机房、转播车、演播室、摄像机等设备,需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收入应缴纳的剩、生产率明细如下:广告收入:营业税5.5%文化建设费3%影视互助金1.5%
本文标题:电视台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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