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广告经营 > 第七章广播电视受众权益
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七章广播电视受众权益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主要内容:一受众权益概述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三传播领域里的受众权益四有线电视订户的权益五媒介侵害受众权益的若干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一、受众权益概述1.受众权益意识觉醒1999年,电视剧《还珠格格》吸引了大江南北的观众。西安观众状告西安有线电视台滥插播广告,杭州市民状告《还珠格格》造成观众喜怒无常,甚至上吊自杀。北京读者状告《一个都不放过》作者伊沙,认为该书粗制滥造,欺骗读者。2000年4月1日,广州21世纪财富网站传播“愚人节”虚假信息,有关当局关闭了该网站。国内某著名网站开设有色情内容的频道,被迫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关闭。诸如此类的事件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和讨论,这表明我国受众已经具有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而一些传媒却在损害。舆论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传媒的监管,保护受众的利益。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一、受众权益概述2.受众权益从商品消费的角度,国内研究受众权益保护的学者对受众权益一词的表述是:享受各种传播服务及相应的物质、社会保障的公众(公民个人或集体)的权利和利益。根据这一阐述,受众权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传媒的服务内容,一个是相应的物质社会保障。例如报纸消费者权益指向既包含报上登载的新闻和广告信息以及各种知识、资料、情报的信息,又包含报纸这种载体。由于传媒产品的特殊性,受众权益既有普通消费者权利,又有一些与传媒产品特殊性相应的受众权益。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一、受众权益概述2.受众权益在传播学研究中,受众权益概念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受众权益仅指社会成员作为大众传播的受传者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例如报纸读者的权益、广播听众的权益、电视观众的权益等,都属于狭义的受众权益范畴。广义的受众权益则不仅指社会成员视听阅读大众传播的权益,还包括社会成员以其他方式享用大众传媒资源——比如利用传媒表达意见、发布广告,有偿或无偿点播传媒节目,参与传媒举办的各种活动等的权益。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一、受众权益概述3.广播电视受众权益广播电视受众权益,即社会成员作为广播电视的受传者在传播过程中购买信息产品和接收信息服务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在媒介官司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两种尴尬的局面:(1)在有关新闻法规中很难找到有关受众权益的规定;(2)将受众当做普通消费者,其权益很难得到完整的保护。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传媒产品消费领域中,受众的安全也时常受到损害。获得安全保障是受众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具(1)生命健康权。在传媒产品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直接的如长期接触传媒造成的近视病、脊椎病、铅墨中毒、网络病、恐惧病、孤独症等。间接的如传媒暴力引发的强奸、凶杀事件。(2)人身权。指与公民、法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传媒产品安全权。指的是受众购买,收看(听)的传媒产品或接受的传媒服务的安全。报纸纸张不能发霉、漏失。网站不能遭受黑客袭(4)其它财产安全权。如广告的产品不能导致消费者的财产损害。某地广播电视报将下星期五电视台转播球赛新闻漏掉一个“下”字,导致本星期六球迷要求报社赔偿星期五晚所浪费的时间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2.知悉真情权在现代社会,知悉真情权是民主制国家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结合传媒产品的特点,有如传媒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内容、规格等。消费者对传媒产品的选择,主要是对名称、频道、节目、报道、播出内容、出版日期的选择。因此报纸必须标明报头,出版日期,电视节目必须2)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传媒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其技术状况直接关于产品的质量和受众的利益。例如网站的安全技术,电视的传播技术,视频点播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等为受众所关心。3)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售后服务情况。目前我国传媒产品价格混乱,服务方式落后,受众有权了解传媒产品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如有线电视订费,上网费,免费送报上门服务等。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2.知情权作为受众的一项法定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其实现有以下方式:(1)有权要求传媒按照法定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所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都必须明码标价。”据此,受众可要求传媒标出(2)有权向传媒询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情况,要求其做真实的回答,传(3)有权获得真实的广告信息。目前,有些传媒在为自己做宣传时,虚报发行量、收视率。关于传播内容的宣传也不符合真实情况。如“最大”“第一”“独家新闻”等蒙人的字眼。(4)有权主张受虚假信息欺骗而交易的行为无效。如承诺未能兑服,订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3.消费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具体来说,消费权应包含三个方面内12)有权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3)有权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拒绝强制交易。强制交易行为是指传媒违背受众意愿,采用强迫或欺诈手段迫使受众购买传媒产品或接受传媒服务的行为,直接损害受众的消费选择权。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受众处于弱者地位,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诸如报纸缺版,有线电视滥播广告,黄金时间电视剧却非精品。公平交易权的具体内容如下: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如盗版书,报刊版面色彩模糊,网站速度太2)有权以合理的价格成交。3)有权要求传媒经营者计量正确。对于传媒产品来说产品计量,如有线电视播出时间的计量,栏目时间的计量,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的计量等。举例: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开播后,有观众指出:“《新闻30分》不够30分钟,只有25分钟。”受众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在不公平交易发生后,应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5.损害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分1)人身损害。在传媒消费领域,受众因阅读、收看(听)传媒产品或接受服务而致的人身损害,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署名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可依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赔偿金等。例如,图书纸张花绿、反光、字小等造成受众眼睛近视,影视节目中特别恐怖、刺耳的声音刺激受众的神经,黄色镜头误导青少年行为造成的损害统统可以要求赔偿。举例:湖南某市电视台播发高考录取分数线时将443分念成448分,而引发一成绩为447分的考生当场晕厥,不省人事,家长要求电视台送其至医院救命。电视剧《还珠格格》的演员喜怒无常,引发一些小观众也喜怒无常,家长状告琼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万元。看电视多会损害眼睛和身体的姿态,因此波兰广播电视法规定从6点到23点不得播放对青少年的心灵、感情和身体发育造成危害的节目。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2)财产损害。在传媒损害受众财产权时,既有直接损害,也有间接损害。直接损失指受众购买使用商品本身和与之相关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指受众为弥补损失和必须多支出的特殊费用和期得利益的损失。如收费电视插播广告,网民信用卡上的钱因网络不安全而被盗。间接的如虚假广告信息导致受众买东西上当,或机会成本增加。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案例:某地一张广播电视报在某日登着一则标题新闻:星期五晚上10点本市电视台将转播在广州举行的世界足球邀请赛实况。到星期六一大早,数十名足球爱好者围在报社门口扔砖头,要求报社赔偿其浪费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原来,比赛实况是在下星期五转播,标题新闻漏掉了一个“下”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产品质量法》规定商品存在缺陷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传媒的假冒伪劣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受众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在大众传播领域,受众相对于传媒始终处于弱者地位,受众只有团结起来,成立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才能与强势的传媒相抗衡。因此,法律特别赋予消费者,包括传媒受众依法结社权。传媒受众组织起来的团123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7.接受消费教育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益。”消费知识一般是指有关商品、服务、市场以及消费心理等方面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等方面的知识。接受消费教育权基本内容是: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消费者组织、大众传播媒介以及经营者提供有关消费和受众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传媒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从技术角度向消费者(受众)宣传有关传媒产品的知识。国家应宣传消费知识,消协应帮助受众实现接受消费教育权。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这1《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滂和诬告陷害。”在传媒消费领域,受众的人格尊严权是指受众在购买、使用和接受传媒服务时所享有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不受经营者非法侵犯的权利。大众传媒肆意侵犯受众人格尊严权的情况突出。2《宪法》规定我国是多民族统一的国家,禁止民族歧视和压迫,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各民族之间的传统、信仰、风俗、禁忌、礼节、娱乐、节庆、居住、饮食、服饰、生活习惯等有很大差异。各民族都对自己的民族特色有深厚感情,因此理应获得经营者的尊重。因此,在传媒产品生产和消费领域,各民族受众有权要求传媒经营者提供各民族的的产品,有权要求传媒产品不存在损害民族感情的地方。要强调一点,传媒不但要尊重少数民族受众尊严,同样也要尊重汉族、外广播电视法规与职业道德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商品和服务行进监督的权利;二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受众有对大众传媒的运作和传播者行为督促的权利,以避免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或构成伤害。通常,受众是根据法律条文、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等标准,并以写信、打电话、停止订阅、舆论声张、法律起诉等多种形式对大众传媒和传播者进行监督。在美国,曾有消费者自发成立的专门对付虚假广告的监督组织。我国受众对传媒出版、播
本文标题:第七章广播电视受众权益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48315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