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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新闻法一、区分“法制”与“法治”法制:Rulebylaw即通过法律进行统治,主体是统治者。这意味着这个概念的内涵是统治者用法来为政治服务,法是被动的,带有制定者任性的性质。法治:Ruleoflaw法是主格,即用法来治理政治,这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以法管理。二、世界上的两大法系1、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起源于英国,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接受了经过这种法律体系。特征:尊重不成文的习惯法、案例法,在广义上使用“新闻法”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有新闻法,这些新闻法有时候体现在习惯法上,有时候体现在案例法中。就新闻法而言,主要体现在案例法中。在这个意义上,所有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新闻法,它的表现形式不一样。2、大陆法系(法兰西法系、拉丁法系)大陆法系是从古罗马(核心部分是意大利)开始的,它形成了这样一种理念:出现一个事情,就一定要用法律来规定它。后来,这个法系的中心慢慢从意大利转移到了法国,到了拿破仑时代,这个法系亦被称为法兰西法系。欧洲大陆各国的法系,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最典型的是拿破仑法典。特征:出现了什么事情,就要立法来解决。大陆法系必然要使用成文法,法律尽可能涵盖所有问题,其新闻法也必须是具体和成文的法律。按照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要保护新闻自由,应该有新闻法。二、世界上的两大法系二、世界上的两大法系3、凡是法治国家都有新闻法,只是法的表现形式有所差异:英美法系:主要表现为案例法和习惯法(也有一些成文法)大陆法系:应该表现为具体的新闻法,而且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新闻法,只有少数国家目前还没有,包括中国。二、世界上的两大法系5、海洋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是经济发达的法治国家,除了法系的差异外,它们对于新闻法不是很看重,原因是:传媒在英国不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编辑和记者只是从事非政府活动的个体公民,因而可以适用于一般公民的法律来规范新闻活动的权利,没有必要使传媒界成为专门法律的对象。在这样的国家,新闻传播业就是一种普遍的行业,没有必要给这个行业专门立定一个法,你的行为方式就是以公民的方式来对你进行考察。二、世界上的两大法系6、为什么在中国要有新闻法?在中国的体制下,所有的媒体都是由党和政府直接领导的,传媒从业人员的自由权利,按照大陆法系的理念,应该由法律来保护。(晚报)传媒在中国具有特殊的地位,它不是一般的行业,由各级党的宣传部直接管理。我们中国又是单一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是公民自由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延伸。如果有一个单独的法律来重申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工作者工作起来的意识就比较强烈。中国的情况和英国的情况不一样,相比之下,中国的新闻工作者有其需要有一部新闻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三、新闻传播法的渊源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即新闻传播内容的法律依据。按照国际社会的要求,新闻法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条约和公约中国的宪法。国家的基本法、法律。基本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级通过的法律,包括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许可法、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等。法规。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则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门,例如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发布的规章四、中国新闻法的历史中国现代新闻法立法开始于1898年7月26日,光绪皇帝发布了一个“上谕”:宣布中国以后要实行开放报禁的做法,皇帝发布的东西相当于禁令,这是最早的与新闻出版相关的法令。1898年8月9日,光绪皇帝发布了制定报率(新闻法)的上谕,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由国家最高领导人下达的指示。1908年3月,经慈禧太后同意颁布了《大清报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开放的一部新闻法。1910年颁布了《著作权章程》,这是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蒋介石上台后,1932年7月颁布国民政府《新闻记者法》,对记者的自治和职责提出要求,这是中国历史上唯一关于记者的法律。五、新闻法的基本理念和应有的内容1、新闻法的“四权”理念“知晓权”也叫“知情权”。指的是公众通过传媒享有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属于新闻自由范畴。维护公民的“隐私权”为新闻来源保密的“隐匿权”“更正与答辩权”。这是指新闻内容出现差错,当事人有权提出要求更正或答辩。传媒也有责任主动更正错误,或允许当事人在报道的同一版面和事件发表更正或答辩的生命。五、新闻法的基本理念和应有的内容2、区别“诽谤”与“侮辱”(1)诽谤:是指散布虚假事实所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诽谤的要件有三个: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而且这样的事实社会评价为绝对否定性的,包括无意的图片传播。虚假的事实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事实虚假的程度判断方面,严重失实或基本失实而穗海当事人的名誉,属于诽谤。(2)侮辱:是指通过信息传播,泛泛地詈骂比人的行为(暴力侮辱属于另外的刑事犯罪)。侮辱的结果中药师贬损他人的人格和人格尊严。采用粗鄙,下流的词句或图像加于特定的人,通常没有特定的事实,表现为不讲理。五、新闻法的基本理念和应有的内容3、新闻法应包含的大体内容:(1)总则。对于一些关于新闻传播的基本概念的所指,进行定义;阐述新闻自由的定义;阐述新闻传播业的职责;本法的法律适用范围等等(2)新闻传播媒体的创办。关于新闻传播媒体船板的法律规定一般有四种:注册登记制。即只要向有关部门注册即可出版或播放,无须经过批准。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这种创办规则。无须登记的追惩制。即不需登记注册就可以出版或播放,但需要按规定印出标记和出版人姓名、地址或报出台的名称和波段或频道。这是一种更开放的媒体创办规则,有一些发达国家实行这种规则,如法国。批准制,又称许可制。创办前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以后才能够出版。我国目前实行着这种规则。保证金制。是指在申请的同时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备违法时支付罚款。五、新闻法的基本理念和应有的内容(3)新闻工作者得义务和权力。权力:一般包括采访和报道的权利、批评权、人身权。义务:一般包括真实报道、不得诽谤、不侵犯个人隐私、保护新闻来源和保守国家机密、不妨碍司法审判等。(4)法律范围内的对传媒的管理。一般包括政府的管理、社会管理、新闻机构内部的管理。(5)更正与答辩。(6)新闻侵权与诉讼的程序和惩罚条款。(7)外国新闻机构驻在人员的管理。(8)附则。对各章节没有涉及的问题加以提及、补充、说明。六、我国新闻法难以出台的原因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弹性的矛盾。法的权利的普遍性与传媒权利实际上的等级性的矛盾。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法的普遍性与纪律的有限性的矛盾对传媒的随即控制和依法行政的矛盾七、我国与媒体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媒体最易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本部分将介绍与我国大众媒体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就媒体当前最容易涉及的主要法律纠纷作一简要的分析(一)我国与报业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定与报业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含义,是指各种法律的集合。报业作为独立法人,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主体,与民法、商法上的法律主体相同,拥有财产,与其他主体缔结契约,进行经济活动。当报业与其他主体发生合同纠纷时,适用民法中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当报业雇佣劳动者时,劳动者和报业的关系,受到劳动法的规范;同时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它要纳税,因此涉及税法的规定;它要接受政府的管理,故要受行政法的规范;此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等规范,这些法律都与报业相关。狭义的有关报业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对由报业的固有特征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规范,诸如以言论自由及知情权为中心,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规范,也就是有关报业的单行法典。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或称报业法),我们在此所谈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广义的与报业有关的法律规定。首先,在我国的宪法中作了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问题,并且还为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新闻事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是新闻法规的主要渊源和新闻立法的根本依据。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中,与报业相关的规定涉及新闻自由,在宪法中被表述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主要集中在宪法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目前国际通行的观点认为,新闻自由包括了表达权和知情权两大权利,在我国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法中,新闻自由,不仅包括表示意见的自由,也包括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尚无直接涉及宪法的诉讼,换言之,宪法规定的权利,还不是一种可以在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其次,在我国的各项法律中作了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凡具有规范性者,也属于法律之列。这一类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涉及新闻侵权行为,如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以及侮辱和诽谤等民事关系的纠纷,适用民法的规则;涉及犯罪的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宣扬迷信、暴力、淫秽内容的行为,适用刑法的规范;涉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广告的行为,适用广告法。第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与批准的、进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大部分称为“条例”,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也有的称“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第四,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与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命令、指示、规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制定与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与颁布的《有线电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与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第五,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立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解释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作出。第六,国际条约和协定。国际条约和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对签约国具有约束力。凡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其中有关报业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也属于我国有关报业的具体规范之列。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道并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3月批准加入了该公约;1998年10月,中国政府又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公约都提出了对表达自由的保障。第七,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则是由上述各类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当前最容易涉及的主要法律纠纷当前最容易涉及的主要法律纠纷包括:隐性采访问题;姓名权及肖像权;公民名誉权问题;隐私权问题;著作权问题;对未成年人的报道;犯罪报道等问题。1、隐性采访问题隐性采访,即秘密采访或暗访,指记者在未被采访对象感知的前提下,秘密获取新闻事实的方法。报业采用的暗访手法,使记者在不公开身份的前提下,介入新闻事件,成为新闻事件的亲身经历者。注意:隐藏记者身份与采访目的的采访方式。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题材或特殊的场合、特殊采访对象,如在对敌方或犯罪分子中的采访。运用这种方式,目的在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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