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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导入国家安全需要对信息的流动予以一定的限制,而民主社会需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冲突。如何在三者之间实现协调?如何界定正当的评论与煽动性言论?如何界定国家机密与非国家机密?第一节新闻传播与维护国家安全一、国家安全关乎国民根本利益国家安全是国家和社会制度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关系到国家的存亡与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二、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和法律义务《宪法》第52条、54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国家安全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电信条例》第57条、《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均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三、维护国家安全也是新闻传播伦理要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11.9)第六条遵纪守法。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党的新闻工作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四、煽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处罚1.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者的区别:犯罪目的、犯罪主观故意、犯罪行为内容、犯罪客体不同。3.煽动罪的行为特征和犯罪构成煽动罪的行为特征: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煽动罪的犯罪构成:①主观上的故意②客观上存在煽动行为《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上述犯罪的,依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条: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包括:(1)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2)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3)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4)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如何区分违法的煽动行为与正当的批评行为?煽动行为正当的批评表述方式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蛊惑性语言理性的叙述和分析内容虚假、浮夸、片面如实反映和评述事实目的激起他人反社会行为引导人们认识各种社会弊端的实质性质贬损性、破坏性批评性、建设性胡佳案起诉书称:胡佳于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间,先后以在境外网际网路站发表文章、接受境外媒体电话采访的方式,多次煽动他人颠覆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其发表的《中共十七大之前中国政法系统大范围制造恐怖气氛》、《一国无需两制》等文章和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谈话中,胡佳进行恶意造谣、诽谤和煽动,妄图达到颠覆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胡佳撰写的煽动性文章以及被制作成音频或整理成文字的采访录音,被境外多家网站链结和转载,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下言论被认为是煽动行为:“我们向这样一种专制的体制发起挑战”;“我真的为国家被这样一个组织统治而感到汗颜。预计它活不过百岁,不是分崩离析,就是悄然蜕变。共产党作为末代王朝该寿终正寝了”。第二节新闻传播与维护民族团结一、维护民族团结是新闻传播的法律义务《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二、维护民族团结是新闻职业道德责任《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11.9)第六条第一款严格遵守和正确宣传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1.新闻传播活动要积极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反对民族分裂。2.新闻传播活动中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3.新闻传播活动中要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的出版。三、对危害民族团结行为的处罚1.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罪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情节严重:动机恶劣、手段恶劣、多次进行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煽动人数较多等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的客观行为是在出版物中刊载了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人格、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或民族传统的内容;情节恶劣:多次、侮辱性强严重后果:破坏民族关系,造成民族纠纷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第47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有关内容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尚不构成犯罪。孙元河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2003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孙元河因仇视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先后向北京市宣武区牛街清真寺阿訇、北京市回民中学、中央电视台主持人等单位及个人,匿名撰写并邮寄8封含有侮辱、恐吓内容的信件,公然煽动对回族的仇恨和歧视,严重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扰乱了我国民族工作秩序,严重侵犯了我国广大回族群众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尊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案例:1994年3月,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编制了淫秽图书《奇异的性婚俗》内文底稿、目录和内容提要,伪造了“河南人民出版社付印通知单”底样。1995年11月2日,王某在明知没有跨省委印手续的情况下,携带《奇异的性婚俗》一书的全部底片和陈某伪造的“河南人民出版社付印通知单”和“证明”,到河北省满城县燕龙印刷有限公司找到被告人刘某,联系印刷。刘某在明知本公司不具备承印外省正式出版物的资格和没有跨省委印手续的情况下承接了印刷业务。至案发前,《奇异的性婚俗》一书发行至全国36个城市,共计62080册。经有关部门鉴定,《奇异的性婚俗》确属淫秽出版物。因该书有歧视、侮辱伊斯兰教的内容,各地穆斯林群众纷纷上街游行、示威,提出强烈抗议,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严重后果。《性风俗》诽谤案1989年,《性风俗》一书粗暴地污辱了伊斯兰教,严重伤害了穆斯林感情,新闻出版署作出决定,该书作者、责任编辑和发行此书的有关人员停职检查,实施行政拘留。出版社停业整顿,协助出版单位予以吊销营业执照,书籍全部收缴销毁。1989年5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爆发一场“禁销诽谤伊斯兰教的谤书《性风俗》”的示威游行。第三节新闻传播与保守国家秘密一、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法律义务《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我国《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测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许多专门法律中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二、保守国家秘密是新闻传播的道德责任《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2009.11.9)第六条遵纪守法。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党的新闻工作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三、国家秘密的定义及类型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按照不同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国家秘密的密级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四、国家秘密的内容《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1、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的有五项:1、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2、影响我国的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3、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4、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5、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军事禁区等特殊地点和场合禁止拍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录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应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审查同意。”案例:运载火箭事件泄密1981年9月20日,我国首次运用一枚运载火箭发射了三颗人造地球卫星,新华社制作了简单报道。9月22日,北京一电台播发了一篇《太空奥秘多桂冠》的稿件,9月23日,北京某晚报又刊登了《我国第九颗人造卫星》的文章,并配发了三张照片。这两篇文章对人造卫星的运行轨道,无线电遥测频率等进行了详细报道,这些都被外国情报部门搜集。擅自写稿投送电台和报社的一名工程师受到了严厉的处分。案例:国家统计局数据频频泄密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15日公布的经济数据,在14日晚上,凤凰卫视就已公布相关数据。2008年7月1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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